清潔服務公司持牌人因僱用非法勞工被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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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調查人員於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的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在觀塘一個住宅屋苑內拘捕兩名從事清潔工作的非法勞工。該兩名被捕非法勞工為越南籍女子,年齡為四十三及五十歲。其中一名越南籍女子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另一名越南籍女子則為非法入境者。該兩名非法勞工早前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分別被判監禁十五及十六個月。
跟進調查發現該兩名非法勞工均受僱於同一清潔服務公司,調查人員其後拘捕該清潔服務公司的持牌人。該持牌人為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男子,年齡為四十九歲,他因並未在聘用僱員前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被控兩項「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的控罪。經審訊後,兩項控罪均被判監禁四個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他於上星期四(十月二十三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合共被判監禁六個月。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大幅提高至罰款五十萬元和監禁十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除了查閱僱員的身份證外,該人亦負有明確的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會令該人對僱用有關僱員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求職者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就此,發言人提醒所有僱主切勿以身試法,僱用非法勞工。入境處會繼續嚴正執法,打擊有關罪行。
市民可使用舉報非法勞工專線3861 5000、傳真2824 1166、電郵anti_crime@immd.gov.hk、或登入入境處網址www.immd.gov.hk利用「網上舉報違反入境條例罪行」表格向入境處舉報僱用非法勞工活動。
完
2025年10月27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9時05分
香港時間19時0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