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承建商被紀律委員會命令除名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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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委員會命令該承建商在刊憲當日起計二十四個月內,從一般建築承建商的名冊中除名,以及須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屋宇署合共六萬三千二百元的研訊費用。
紀律委員會於十月六日頒布的書面裁決及命令今日(十月二十四日)在憲報刊登,詳情載於以下連結:
https://egazette.gld.gov.hk/pdf?type=cgn&year=2025&volume=29&gno=43¬ice_no=6671&extra=0
該承建商於二○二○年八月向屋宇署呈交證明書,通知將會在藍田匯景道一幢住宅大廈的一個單位展開分間單位小型工程,及於二○二一年三月向屋宇署呈交完工證明書,確認已完成該小型工程。其後,屋宇署進行審查,發現呈交予屋宇署的圖則所顯示的小型工程一旦進行便會導致違反《建築物條例》的相關規例。
該承建商因而被檢控,並於二○二二年六月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2AAAA)條的規定,被定罪及判罰四千元。鑑於有關定罪,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3(1)條的規定,通知紀律委員會考慮向該承建商採取紀律行動。
屋宇署發言人重申,根據《建築物條例》,若註冊承建商進行工程時違反《建築物條例》的相關條文,或就建築工程有關的罪行被法庭定罪,或在建築工程方面犯有疏忽或行為不當,屋宇署可根據該條例採取執法行動,包括刑事檢控及紀律處分。
完
2025年10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
香港時間11時0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