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題:保障動物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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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有意見認為,雖然政府近年推出多項寵物友善措施,包括增設寵物共享公園,以及《行政長官2025年施政報告》提出的容許狗隻進入食肆牌照,但政府仍可進一步研究保障動物權益的措施,以及規管動物善終服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相關政府部門就打擊非法動物繁殖場而進行的巡查次數,以及接獲的相關投訴和作出檢控的個案宗數為何(以表列出);上述巡查行動中獲救的動物種類和數目為何;
(二)據報有非法動物繁殖場以不人道方式對待動物,並透過售賣動物牟取暴利,政府會否全面檢視保護動物權益的相關法例,以加強打擊該等非法行為;如會,詳情為何;
(三)鑑於《狂犬病條例》(第421章)訂明,動物畜養人如無合理解釋而棄掉其動物,即屬犯罪,政府在過去五年有否根據上述第421章的相關條文提出檢控;如有,每年成功檢控的個案宗數及相關判罰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鑑於政府於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回覆本人的書面質詢時表示,暫時沒有計劃就動物善終服務營辦商訂立牌照制度,但據悉現時在工業大廈提供動物火化服務仍涉及違反土地契約、公眾衞生等問題,政府會否研究制定專門法例規管該等營辦商,並重新考慮設立相關發牌機制;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考慮由政府或其指定的承辦商直接提供動物火化服務?
答覆:
主席:
就郭玲麗議員的提問,經諮詢發展局和相關政府部門後,現回覆如下:
(一)現時經營繁育狗隻並出售該等狗隻或其後代的處所,必須按《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售賣及繁育)規例》(第139B章)申領有效的繁育狗隻牌照並遵從牌照條件和營業守則。無牌經營上述處所最高可處罰款十萬元,違反牌照或許可證條件最高可處罰款五萬元。
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會定期巡查繁育狗隻的持牌處所,如發現違規情況會作出檢控。過去五年相關巡查數字載列於附件。另一方面,漁護署會按投訴和風險評估調查懷疑非法繁育狗隻作出售用途的處所,過去五年(二○二○年至二○二四年)署方分別接獲22、11、18、26和22宗投訴,經調查後並沒有發現違法的情況,亦沒有因為發現殘酷對待動物而需撿取該些處所的動物。
(二)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條例》),任何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爲而導致動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可構成觸犯殘酷對待動物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三年。政府絕不容忍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會針對違法行為嚴厲執法,以保障動物福利。
我們正就《條例》的修訂作出研究,在籌備修訂《條例》的草案時,須就部分建議再徵詢相關持份者。持份者對於應否在現階段引入「謹慎責任」,以及殘酷對待動物罰則的水平持不同意見。我們會繼續收集和考慮各方意見。一俟完成有關工作,我們會向立法會交代相關工作的未來路向。
(三)根據《狂犬病條例》(第421章)第22條,動物畜養人如無合理解釋而棄掉其動物,最高可處罰款一萬元和監禁六個月。如有足夠證據(如有目擊證人或閉路電視片段)漁護署會向涉嫌人士提出檢控,否則漁護署一般會按情況視之為畜養人未有在公眾地方妥善控制其狗隻以致狗隻走失,並根據《狂犬病條例》第23條提出檢控。過去五年,該署並無按《狂犬病條例》第22條提出檢控,而按第23條成功檢控的宗數表列如下:
年份 | 成功檢控宗數 |
二○二○ | 103 |
二○二一 | 130 |
二○二二 | 121 |
二○二三 | 90 |
二○二四 | 85 |
(四)在收到有動物火化營運處所涉及衞生滋擾、環境污染或火警危險的投訴時,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環境保護署和消防處均會分別根據現有法例進行巡查,並按需要採取執法行動。
此外,動物火化營運商須確保其營運場所符合地契條款。一般工業大廈(工廈)訂明地段只可作工業及/或倉庫用途,於工廈進行動物火化屬違反地契條款,而且動物火化和相關服務連帶的顧客人流亦可能引起公眾安全風險。地政總署如接獲涉及違反地契條款的投訴,會跟進巡查;如證明屬實,署方會採取適當的土地執管行動。一般而言,倘若有關人士向地政總署申請修訂地契或豁免,以便容許作動物火化用途,署方須諮詢相關部門。
由於現時已有法例規管動物火化營運商,而市民亦可將離世的寵物屍體在妥善包裹和註明後交給食環署公眾垃圾收集站的職員處理,政府並無計劃提供寵物屍體火化服務,或另行制定專門法例規管這服務。
完
2025年10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5分
香港時間12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