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七題:防止僱員工作過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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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關於防止僱員工作過勞,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有意見指出,目前政府沒有就「工作過勞」制訂定義,若有僱員懷疑因工作過勞而猝死,往往被歸類為「在工作期間非因意外或職業病死亡」情況,過去十年每年及本年至今,勞工處錄得該情況的個案數目為何,並按死者(a)性別、(b)年齡、(c)所屬行業、(d)職業、(e)去世前六個月獲連續受聘期間(即連續兩個月或以上)的平均每月最高工時(以(i)256小時以下、(ii)256至279小時、(iii)280至299小時、(iv)300至319小時、(v)320至339小時及(vi)340小時或以上劃分)、(f)去世前一個月的總工時(以(i)276小時或以下、(ii)277至299小時、(iii)300至319小時、(iv)320至339小時及(v)340小時或上劃分),以及(g)死因(例如心臟疾病和腦疾病)列出分項數字及其所佔百分比;
(二)就第(一)項所述的個案,當局曾協助或跟進多少宗已故僱員家屬向有關僱主提出的申索個案;至今已完成處理的個案數目為何,並按申索情況(包括已故僱員家屬(i)放棄追討、(ii)已與僱主達成和解協議及(iii)已入稟法院向僱主提出申索)列出分項數字及有關百分比;該等申索涉及的平均款額,以及獲判勝訴及敗訴的宗數分別為何;獲判勝訴個案裁定的平均補償款額為何;
(三)鑑於政府於二○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回覆本會議員質詢時表示,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僱主必須在合理及可行範圍內,確保僱員的工作安全及健康,包括確保其僱員得到適當的休息,當局根據甚麼準則判斷僱員是否得到適當休息;有否發現第(一)項所述個案涉及的僱主違反第509章的相關規定;如有,詳情為何,包括提出檢控及被定罪個案數目,以及被定罪個案的平均判罰;
(四)鑑於有研究顯示,保安員和建造業員工在工作期間因心腦血管病死亡的個案甚多,勞工處與職業安全健康局遂於二○二二年開展為期三年的「護心計劃」,為建造業和物業管理業機構的員工提供到會式健康風險評估等服務,讓該等行業前線員工及早認識心腦血管病的相關風險,該計劃的參與機構及受惠工友數目為何,並按行業(即建造業和物業管理業)列出分項數字;
(五)鑑於政府於二○一八年時決定會透過勞工處的行業性三方小組為11個行業編製行業性工時指引,以列明建議的工時安排及超時工作補償安排供僱主參考及採用,有關制訂指引工作的最新進展為何;及
(六)會否考慮參考鄰近地區的做法,為工作過勞制訂定義,並規定若有僱員在符合該定義的情況下受傷或死亡,其僱主須履行相關法定補償責任,以為工友或其家屬提供更大保障;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林振昇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在過去十年,勞工處每年接獲涉及僱員在工作期間非因意外或職業病死亡的個案介乎98宗至182宗。根據勞工處有關職業傷亡致命個案的統計資料,於工作期間因心臟及腦血管疾病(心腦血管病)病發而死亡的個案,佔工作間非因意外死亡個案的絕大多數。有關個案按性別、年齡、所屬行業、職業/工作性質及死因劃分的分項數字及其所佔百分比詳列於附件一。勞工處沒有備存有關個案去世前一個月的總工時或去世前連續兩個月或以上內平均每月最高工時。
(二)就第(一)項所述的1 439宗個案,截至二○二五年九月,勞工處已完成處理1 397宗個案,正跟進餘下的42宗個案。已完成處理的個案每宗平均申索款額約為$890,000,其中經勞工處處理後獲僱主賠償的個案有五宗,家屬沒有繼續追討或家屬與僱主直接達成和解協議等的個案有1 374宗,其餘18宗個案的家屬已入稟法院向僱主提出申索。就家屬已入稟法院提出申索的個案,勞工處得悉法院已審結17宗,皆為在法院達成和解協議。
(三)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條例》)第6條的一般責任條款,僱主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其僱員在工作中的安全及健康,包括為他們提供或維持屬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工作系統,而休息時段是讓僱員恢復精神及體力的重要一環。勞工處人員根據《條例》巡查不同的工作地點時,會考慮個別工作地點的環境、工作性質及僱員的個人因素等情況,評估僱主有否提供或維持屬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工作系統,而非只單獨考慮休息安排。若巡查發現有不足之處,視乎情況的嚴重性和所得證據,會按法例作出相應的執法行動。勞工處沒有備存與休息安排相關的檢控數字。
另外,勞工處已發出《休息時段指引》,鼓勵不同行業的持份者因應其行業情況,以風險為本及共同協商的原則,制定合理可行及勞資雙方同意的休息時段和安排。
(四)勞工處自二○二二年起聯同職業安全健康局推行「護心計劃」,鼓勵物業管理業和建造業的僱員建立健康生活習慣,預防心腦血管疾病。截至二○二五年九月三十日,共有1 991機構(包括522建造業機構及1 469物業管理機構)參加「護心計劃」並簽署「護心約章」,涵蓋僱員人數超過34萬,當中包括近10萬建造業僱員及超過24萬物業管理業僱員。
(五)勞工處致力在各行業性三方小組與僱主組織及勞工團體等商議擬定行業性工時指引。與會者坦誠分享各行業的工時安排及相關措施,但就擬定工時指引的方向及內容,包括應否及如何擬定每周或每天的標準工時,以及超時工作的工資補償比率等,勞資雙方仍未能達成共識。勞工處會參考三方小組的討論,加強宣傳及推廣良好工時管理措施,鼓勵僱主與僱員擬定合適的工時安排,促進僱員的工作與生活平衡。三方小組亦會繼續討論與工時有關的議題。
(六)「工作過勞」並非一個醫學診斷。根據勞工處所掌握的資料,國際勞工組織並沒有就「工作過勞」而導致工作間死亡制訂定義或指引,國際上亦缺乏公認的準則;而絕大部分國家或地方並沒有循僱員補償角度制訂相關定義。
香港現行的《僱員補償條例》已訂明,即使僱員所患疾病並非指明的職業病,但經證明是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所致的身體受傷或死亡,僱員或其家屬仍可根據條例就有關疾病向僱主追討補償。
完
2025年10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24分
香港時間11時2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