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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共同業主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逾十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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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共同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周五(十月十七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136,800元,當中76,80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有關個䅁涉及元朗丈量約份第115約其中兩個地段上一幢四層高面積約100平方米的搭建物。由於有關僭建物不會獲地政總署發出豁免證明書,亦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兩名共同業主發出清拆令。他們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十月二十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20,000元。
 
2025年10月20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1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