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政務司司長根據《基本法》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動議有關委任香港終審法院的常任法官的擬議決議案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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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務司司長陳國基今日(十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七)項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7A條動議有關委任香港終審法院的常任法官的擬議決議案的開場發言:

主席:

  我謹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上以我名義提出的決議案,即本會同意再度任命李義法官為終審法院常任法官,任期三年,由二○二六年三月二十日至二○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憲制及法律架構

  終審法院是香港的最終上訴法院。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終審法院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和常任法官組成,來自香港或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非常任法官亦可以應邀參加審判案件。終審法院審判庭由五位法官組成,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三名常任法官及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一名非常任普通法法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如未能出庭聆訊,他必須指定一名常任法官代替他擔任審判庭庭長。

  《基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是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成立的法定機構,負責履行《基本法》第八十八條下獨立委員會的職能。

  就終審法院法官的任命,《基本法》第九十條規定,行政長官除了依照《基本法》第八十八條訂明的程序行事外,還須徵得立法會同意,及將相關任命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是次再度任命

  李義法官自二○○○年九月獲委任為終審法院常任法官,一直任職至今。他的任期已於其退休年齡後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14(2)(a)條獲得延續,現時的任期將於二○二六年三月屆滿。是次推薦委員會向行政長官推薦,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14(2)(b)條,再度任命李義法官為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為期三年。

  李義法官是香港最高級別法院中法律專業與聲望皆屬頂尖的法官之一,深受本地及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業界推崇。李官享負盛名,被譽為法律界「巨人」,其專業水準和司法聲望,足以媲美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最高法院中最卓越、最資深的法官。他對香港以至整個普通法世界的法學領域作出了重大而深遠的貢獻,他所撰寫的判詞幾乎涵蓋所有法律範疇,尤其涉及憲法與公法、人權法、刑事法、商業法與公司法。其判詞結構嚴謹、理據充實,並不時提出新的法律原則,推動香港普通法不斷演進。他的判詞廣受本地法院援引,並有至少70次為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參照,包括英國、澳洲、加拿大、紐西蘭、新加坡、馬來西亞等,當中更涉及英國最高法院和樞密院。李義法官誠然是香港司法機構的無價瑰寶。

  考慮到李官豐富的司法經驗;終審法院及高等法院未來數年的繼任安排;以及任命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的相關法律條文,推薦委員會向行政長官推薦再度任命李義法官為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為期三年。

  行政長官已接納推薦委員會關於再度任命李義法官為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的推薦,政府並已於二○二五年九月十八日就此通知內務委員會。若徵得立法會同意,這項再度任命將於二○二六年三月二十日生效。

  主席,《基本法》賦予香港特區獨立的司法權,包括將終審權賦予香港終審法院。香港法院一直擔當維護公義的核心角色,判例備受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重視。李義法官專業優秀,成就卓越。再度任命李義法官,對維持終審法院的高水平運作有關鍵作用。

  我懇請各位議員同意此項再度任命。多謝主席。



2025年10月1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0時0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