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運輸及物流局局長就《2025年道路交通(修訂)(網約車服務)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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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為引入網約車服務的規管框架,政府在二○二五年九月十日將《2025年道路交通(修訂)(網約車服務)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提交予立法會首讀及二讀。
我衷心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陳健波議員和其他14位議員,以及立法會秘書處同事的一起努力,在一星期內密集式地進行超過九小時的會議,詳細討論《條例草案》和政府提出的修正案,並順利、高效地完成審議工作,讓我們可以在今日恢復二讀辯論。我亦非常感謝剛才在二讀辯論過程中,共有35位議員先後發言表示支持立法規管網約車服務,以及提出很多寶貴意見。
正如剛才多名議員提出,這不只是公共交通的議題,亦涉及創新科技、智慧城市、智慧交通發展的議題。隨着科技發展和出行模式的改革,網約個人化點對點出行服務已成為世界各地大城市公共交通體系中不可缺少的一環。面對這個發展大趨勢,今屆特區政府秉持着「以民為本、良性競爭、共存互補」的宗旨,決心引入規管網約車服務的法律框架,讓市民有更多安全、合法合規的點對點出行選擇,同時亦努力革新整個點對點服務行業的生態,推動行業現代化和年輕化,令市民、司機和行業都能夠得益。
過去數月,政府一直馬不停蹄,全速推進立法工作,以期讓規管制度早日「落地」,回應社會各界的殷切訴求。今日,立法會恢復二讀《條例草案》,正正是政府及議會一起努力,踏出立法工作的重要一步,先就規管框架確立原則性的事宜,為下一階段透過附屬法例和牌證條件訂定規管細節,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
在整個過程中,因為涉及的利益紛陳,而每個環節也有不同意見,正、反意見也有,起步時,我回想如何凝聚共識,剛才有議員提到萬事起頭難、如何可踏出一步,但我秉持的想法是社會上不同界別、不同市民的訴求都是希望我們能盡快規管網約車服務。由這點的共識,我們透過不停聆聽、不停溝通、反覆論證,以及反覆修正我們的方案和構思,然後把整全的想法,把最主要、原則性的想法在主體法例中訂明,我們在背後也就着附屬法例及其他細節一直籌備。為了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和權益,現時《條例草案》訂明提供網約車服務的平台、私家車和司機三方都須要領牌。任何一方無牌提供網約車服務,均屬犯罪,須負上刑責。
剛才有議員提到我們的立論點定位為何,我可以在此論述。政府一直秉持以公共交通為本的運輸政策,不同的公共交通服務有不同定位。當中,鐵路和巴士也是載客量較高,個人化點對點交通服務提供的每程載客量較低,因此整體上它是以輔助角色滿足市民不同的出行需要。由於市民的出行需要不同,因此點對點服務提供很重要,可支援及照顧不同需要。今次政府期望在引入規管制度後,令網約車服務成為一種全新的個人化點對點公共交通服務,我們的目標、願景及行動一致,是希望做到與的士並存,優勢互補,共同提供和提升個人化點對點公共交通服務。
剛才有數位議員集中提到平台,這是我們規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們要求它們必須符合指定的入場門檻,例如在香港需要有商業登記、成立團隊,並需具備充足的營運能力。此外,我們亦透過法例及之後的牌照條件,向持牌平台施加不同方面的責任,例如必須維持適當且具效率的服務,因此它會受到政府監管機構的監管。我們會要求它對旗下車輛和司機進行盡職審查,確保他們持有合適的牌照,同時最重要,而且剛才很多議員也提到就是數據安全、需要有營運的資料,讓我們掌握得更好。因此我們也會要求平台備存並向當局提供有關的營運資料及數據。
而提供網約車服務的私家車亦必須滿足一系列與安全相關的要求,例如必須持有合適的第三者風險保險、車齡須低於12年並在營運期間每年驗車,以確保車輛及機件安全。此外,《條例草案》訂明網約車車輛必須以個人名義登記,亦只能夠由登記車主提供服務,即是「人車綁定」的安排。
大部分剛才發言的議員也支持及歡迎我們作出「人車綁定」的安排。有個別議員表達對這方面的規定會否過於嚴厲或過於保守的關注,並認為政府可考慮放寬有關規定,例如容許除登記車主,其親屬或朋友亦可駕駛相關車輛提供載客服務。就此,我希望強調「人車綁定」的安排旨在吸引真正有意提供優質網約車服務的人士加入行業,同時亦避免衍生網約車租賃市場,令車輛許可證淪為具炒賣價值的資產。此舉亦可有助杜絕黑工司機,保障乘客安全。
至於司機方面,他們必須符合指定的條件,例如年滿21歲、五年內沒有嚴重交通定罪紀錄等,並完成相關考核,才能取得網約車車輛駕駛許可證。現時未有規管司機沒有領牌而載客取酬,我們希望以安全為本,加插這項必須的規定。為了便利新血加入點對點行業,壯大司機供應,無論對的士業界或日後的網約車業界,我們將來會合併的士及網約車的筆試,而已持有的士駕駛執照的人士,將無須再次考試便可向運輸署申請駕駛許可證駕駛網約車。運輸署即將於今年十一月實施經優化的的士筆試,我們鼓勵有意加入點對點行業的朋友早日報名和應考筆試。我們在考試範圍中已大幅刪減與地點、路線相關的題目,正正呼應現時在科技和導航方面已有很大躍進。當他們取得的士駕駛執照,日後亦會很容易能取得駕駛網約車的資格。
我知道不少議員和業界對網約車車輛許可證的發牌數目表示關注,亦提出不同意見。現時還未定下一個方案,我希望多些聆聽、多些論證。正如過去我多次表示,香港的情況非常獨特,我們的城市高度發展,人口密度亦非常高,而且香港在世界各地之中,是罕有地每日有接近九成市民使用高效率的公共交通服務,我們必須顧及香港的實際情況。我很開心看到社會在近幾個月來達成共識──要為網約車車輛數目實施總量限制,正如我們在主體法例中所訂明,以避免因無限制地發牌而引發負面效果,例如交通擠塞、影響公共交通的生態發展及高效營運;或導致市場惡性競爭,令整體司機生意和行業發展受到影響。我們在訂定有關數目時,會考慮各個因素,包括市民的召車體驗、平台的營運需要、公交系統生態、道路承載力,以及點對點行業日後整體的健康和持續發展。
剛才議員發言時,有議員歡迎政府將網約車車齡上限訂為12年,但亦有個別議員提出觀點,認為有關要求過於寬鬆。我們一直也細心聆聽,在此希望強調一點,以12年為車齡上限是經過深思熟慮,已平衡安全與運力供應的考慮。同時,我們亦有參考內地和海外不同城市在這方面的相關要求。事實上,有些城市是沒有就網約車車齡訂定限制,是由平台訂明,而有些城市則大致訂定為十年至十幾年之間。因此,我們希望在安全為本的大前提下,盡可能增加多些靈活性,讓更多有意參與的私家車可符合申請資格。
剛才亦有多位議員提到日後我們規管時的多個關鍵要點,包括數據、保險、是否會強制要求私家車設置類似「的士三寶」、車輛標示、訂立車資。其實有很多課題,我們在法案委員會中都有反覆討論。其中有一點我想特別提出,就是在網約車的規管之下,當它們提供公交服務時,或提供載客取酬服務時,根據我們條例的構思和原則,它們就會變成了公共交通車輛。因此往後要再去看條例和其他現時香港法例之間的關係和互動時,都會以此為大前提。另外,我們也希望日後在法例的詮釋和執行時,最重要是清晰和具一致性。無論有關隧道費、兒童安全裝置的適用性,都要清晰一致,並且在執法時要切實可行。
至於我們剛才也提到,大家關注的如保險方面,或日後怎樣去做關於車輛數目的動態訂定,我們都會很重視以數據為本。因此,現時我們已經要求平台備存和提供一些有效的營運數據,並一定會從這個方面更加積極去探討,亦會考慮例如保險業界,他們希望制定一些合適的保單,而又不會有過高的成本,同時能夠以市民安全為本的保單要求。
在車輛的標示方面,我們現時已在主體法例裏訂明,日後會在規例和牌照條款中訂明這些網約私家車須提供一些清晰、可辨識的標示,讓市民能夠分辨,而我們會就這一方面去詳細訂明。
除此之外,大家都關注車費方面,我在此和大家說明。事實上持牌的網約車平台是可以因應市場的情況,在司機接單或乘客下單時,自訂一個網約車服務的車費,這正正是科技的美麗之處,亦是一個由市場釐定的關係。最重要的是,在行程開始前已可以讓乘客知悉有關的收費安排,所以政府在這一方面亦會小心處理,我們會保留規管定價的權力,正正在有需要時,可以規管收費安排,例如當市場上出現惡性競爭、「內捲」甚至出現一些割喉式的減價情況,而會對行業的良性競爭和健康發展產生不良影響,政府就可以考慮是否有需要適時規管車費的安排。但我必須要強調一點,其實平台提供服務的質素和收費,是取決於平台之間的競爭和選擇,要讓市民有選擇,這樣市場的運作就不會失衡。
主席,政府引入規管網約車制度的願景,是達致市民、的士、網約車多方共贏。正如我多次強調,的士與網約車絕對不是零和博弈,兩者各有優勢,可以共存互補。剛才有多位議員提及的士固有和獨特的優勢,我想向大家帶出另一角度,就是我們要從市民的角度,他們在不同的情景下,例如可能在街上需要截乘,或在某個商場或口岸在指定的士站排隊等車,或透過網約平台召喚車輛。在不同的情景下,我們也應照顧市民的需要,令他們在召喚車輛及乘車方面的體驗得以提升。透過規範化網約車及引入網約車平台,我們希望能照顧不同方面的情景。網約車亦可透過共享經濟的模式釋放閒置運力,為市場引入競爭和活力,亦很重要地透過科技創新,為市民提供更多選擇。長遠而言,規範化網約車服務有助重塑香港整體點對點個人化服務,讓服務現代化、司機年輕化和市民選擇多元化。
我懇請議員支持《條例草案》和政府稍後提出的修正案,讓我們可以就引入網約車規管制度邁出重要一步。如《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我們會持續推進下一步多方面、仔細的工作,包括繼續和各持分者聚焦討論磋商,以敲定規管的各項技術細節,並透過附屬法例和牌證要求訂定有關細節。視乎立法和其他各準備工作的進度,我們期望持牌的網約車平台可於二○二六年第四季內開始營運。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完
2025年10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2時05分
香港時間22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