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運輸及物流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5年道路交通(修訂)(網約車服務)條例草案》提出修正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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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政府就《2025年道路交通(修訂)(網約車服務)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提出的修正案的具體內容已載於發給各位議員的文件內。有關修正案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因應法案委員會提出的意見而作出的兩項技術性修訂;而第二類則是有關強化暫時吊銷車輛牌照及扣押車輛的安排,以便更有效打擊「白牌車」,提升對乘客和其他合法合規點對點服務提供者的保障。
技術性修訂
我先介紹兩項技術性修訂。第一項,我們建議將《條例草案》擬議新訂的第55P(1)(a)和(b)條之間的連接詞由「及」改為「或」。經修訂後,如果持牌平台未能夠維持適當且具效率的服務,或者不遵從牌照條件或法律條文,運輸署署長在考慮研訊匯報後,可對持牌人施加罰款,亦可同時更改、暫時吊銷或取消牌照。另外,如網約車服務持牌人沒有全數繳付署長向其施加的罰款,署長亦可更改、暫時吊銷或取消網約車服務牌照。經修訂的條文給予署長較大彈性,因應具體的違規情況向網約車服務持牌人施加適當的懲處。
第二項技術性修訂,我們建議刪去擬議新訂的第55Z(1)條的(b)及(c)段,並在《條例草案》加入第55ZAA條。根據原來的建議,如果某人的私家車或輕型貨車的正式駕駛執照被取消,或他被取消駕駛的士資格一段期間,運輸署署長可取消或暫時吊銷他所領有的網約車車輛駕駛許可證。不過,有關決定須待21天後才生效。經修正案修訂後,視乎所發生的情況,有關人士的網約車車輛駕駛許可證可被即時取消,或暫時吊銷,而無須等待21天後才生效。這兩項技術性修訂是因應議員在法案委員會中的建議,從善如流地作出改動。
暫時吊銷車輛牌照及扣押車輛
至於第二類的修正案,考慮到在引入規管網約車服務制度後,可能仍有漏網之魚進行非法取酬載客,我們建議強化暫時吊銷車輛牌照及扣押車輛的安排,將現時定罪後的機制延伸至定罪之前,以便在政府未能識辨涉事司機以提出檢控的情況下,仍然可暫時吊銷涉事車輛的車輛牌照。我們已經就具體建議諮詢法案委員會,並把議員的意見納入修正案中。
修正案將在《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條例》)加入新訂的第9C部。如警務處在根據《條例》第63條向車主發出「要求提供司機個人詳情通知書」的60日後,有合理因由相信有關車輛涉及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但無法辨認司機作刑事檢控,警務處可通知運輸署啓動扣押車輛程序。運輸署須向有關車主發出暫時吊銷車輛牌照及扣押車輛通知書,要求車主在指明日期將車輛移交運輸署保管,而車主在收到運輸署通知的30日內可提出反對。如車主提出反對,警務處可以向裁判官提出申請,尋求法庭的命令以暫時吊銷車輛牌照,車主將有機會向裁判官作申述。如車主沒有在30日內提出反對,其車輛牌照則會被運輸署暫時吊銷,建議吊銷期為六個月。
有關建議旨在針對近年有些涉事車主拒絕向警務處提供司機資料,以致未能確認司機身分及無法提出檢控,從而規避刑責。在建議機制下,即使未能確認涉事司機的身分以進入檢控程序,涉事車輛仍可被扣押。上述安排直接影響車輛的使用,可有效阻嚇嘗試規避現有罰則的車主,將有效遏止非法「白牌車」。同時,車主的權益依然會受到保障。車主在建議機制下有機會向運輸署署長提出反對,並向裁判官作出申述,解釋為何其車輛牌照不應被吊銷。修正案亦已列明警務處啓動有關機制的考量,以及裁判官的考慮要點。我們在制訂過程中,已就機制充分諮詢律政司以及司法機構,確保有關機制符合法律原則。
主席,法案委員會對上述的修正案並無異議。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及通過修正案。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完
2025年10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2時06分
香港時間22時0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