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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確保本地勞工優先就業及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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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鄧飛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的書面答覆:

問題:
 
  社會各界一直關注輸入勞工政策對本地勞工就業機會及勞工權益的影響,而二○二五年《施政報告》的附篇亦表示政府會在二○二六年第二季公布檢討「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的結果,當中包括保障本地勞工優先就業的措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二○二三年至今,每月各項輸入勞工計劃的申請及獲批宗數為何,並按(i)申請公司的行業分類(依據政府統計處就勞工統計所劃分的行業主類)和(ii)職業分類,以及(iii)‍每宗申請所涉及的輸入勞工人數(例如一人至10人、11人至20人等)列出分項數字;
 
(二)鑑於有意見指出,勞工處自去年四月起先後關閉三所就業中心,顯著縮減就業中心及行業性招聘中心網絡,令部分本地求職者難以取得即時及全面的就業支援服務,而參加招聘會以獲得即場面試的機會亦相應減少,政府作出有關安排的原因為何;鑑於本港失業率自今年初起有回升趨勢,部分行業(例如建造業)的失業率升幅尤其顯著,但另一方面卻不斷有公司申請輸入勞工,反映本港仍存在一定的就業及招聘需求,勞工處會否考慮回復就業中心及行業性招聘中心的數目(或最低限度維持現有數目),並適度增加招聘會數目,以加強協助本地勞工求職;
 
(三)自二○二三年至今,每年勞工處就業中心及行業性招聘中心的服務人次、舉辦招聘會數目、參加招聘會的人次及僱主數目、每場招聘會提供的面試平均數目,以及每年該等數據的增減幅度分別為何;
 
(四)據悉除了建造業輸入勞工計劃明確規定申請公司必須舉辦招聘日,以及飲食業僱主在輸入指定職位時必須在勞工處的就業中心舉行招聘會外,其他輸入勞工計劃/行業並無相關硬性要求,原因為何;
 
(五)有否考慮要求所有申請輸入勞工的僱主(不論行業、工種及申請輸入勞工數目)必須在勞工處就業中心及行業性招聘中心舉辦招聘日及登記招聘職位,以便利本地求職者申請有關空缺,並確保有關的本地招聘過程公正及真誠,從而杜絕「假招聘」的情況;
 
(六)自二○二三年至今,每年當局收到多少宗有關以輸入勞工取代本地工人的投訴,當中涉及的行業為何;該等投訴的調查進度及結果為何;當局有何措施進一步防止僱主以輸入勞工取代本地工人;及
 
(七)鑑於市場上有中介公司/機構(包括非持牌職業介紹所)聲稱可收費協助本地公司申請輸入勞工,當局有否計劃就此作出規管,以保障本地工人、輸入勞工及申請僱主的權益?

答覆:
 
主席:
 
  為應對人力短缺帶來的挑戰,政府在保障本地工人優先就業的前提下,適度容許僱主確實未能在本地聘得合適人手時申請輸入勞工,推動香港的經濟發展。勞工及福利局於二○二三年六月十九日為院舍服務業推出「院舍輸入護理員特別計劃」,發展局和運輸及物流局於二○二三年七月十七日分別為建造業和運輸業(包括航空業及公共小巴/客車行業)推出行業輸入勞工計劃。此外,勞工處自二○二三年九月四日起推行「補充勞工優化計劃」(優化計劃),容許有實際需要的僱主申請輸入原有「補充勞工計劃」下一般不得輸入(包括26個職位類別及非技術或低技術職位)的勞工。
 
  就議員的提問,經諮詢發展局和運輸及物流局後,現答覆如下:

(一)截至二○二五年九月,上述各輸入勞工計劃的申請和獲批宗數載於附件一;優化計劃下申請和獲批宗數按行業劃分的分項數字載於附件二。政府沒有備存每宗申請及獲批並按職業分類及涉及輸入勞工人數劃分的分項統計數字。 
 
(二)及(三)勞工處的就業中心及行業性招聘中心,為求職人士提供多元化及免費的就業服務。此外,勞工處的「互動就業服務」網站及流動應用程式,為求職人士提供24小時網上就業服務和就業資訊。求職人士亦可利用電話就業服務中心的求職人士熱線獲取就業服務。
 
  鑑於現時市民使用網上就業服務的情況日趨普及,為更有效運用公共資源,勞工處於二○二四年四月起調整及優化其就業服務,包括延長就業中心和行業性招聘中心的每日服務時間;電話就業服務中心於辦公時間外增設電話留言服務;以及合併部分就業中心,重新配置人力資源,為市民提供更具成本效益的服務。

  二○二三年至二○二五年九月,就業中心及行業性招聘中心每年到訪人數、舉行招聘會數目、參與僱主數目、安排即場面試數目及每場招聘會平均面試數目的統計數字載於附件三。數據顯示,二○二四年起就業中心及行業性招聘中心的每年到訪人數、即場面試數目及每場招聘會平均安排的面試數目均錄得增長。與此同時,勞工處「互動就業服務」網站及流動應用程式錄得的瀏覽和使用次數亦按年遞升,顯示就業中心與網上服務的資源重新配置能繼續為求職者提供適切的服務。
 
  勞工處會繼續密切監察就業市場的變化,適時檢視各項服務,並因應服務需求及市場情況調整及優化服務。

(四)及(五)各輸入勞工計劃的規定和執行安排均確保本地工人優先就業。有關措施包括申請輸入勞工的僱主必須先以不低於市場相類職位的每月工資中位數按有關計劃的規定進行本地公開招聘,優先聘請合資格的本地工人填補空缺。僱主亦必須與輸入勞工簽訂標準僱傭合約,並支付不低於相類職位中位工資的薪金,防止輸入勞工成為廉價勞工,損害本地工人的就業機會。此外,申請輸入勞工的僱主必須符合本地僱員與輸入勞工的人手比例規定。
 
  就優化計劃而言,僱主須以勞工處同意的招聘條件就申請職位進行本地招聘,其間勞工處會在「互動就業服務」網站刊登職位空缺資料,為有關空缺進行就業選配,並將空缺資料發布給勞工顧問委員會委員、相關職工會及培訓機構,以便他們轉介合適的本地求職人士應徵。僱主完成本地招聘程序後,須向勞工處匯報結果,如僱主未能成功招聘合適人選,勞工處會聯繫每名不獲聘用的本地求職者,了解面試詳情。如有證據顯示僱主違反本地招聘的規定,或無合理理由拒絕聘用合資格的本地求職者,勞工處會中止處理有關申請。勞工處亦會向僱主施加行政制裁,拒絕處理他們提交的其他申請,禁制期可達兩年。

  二○二五年《施政報告》宣布,由二○二五年九月十八日起,經優化計劃申請輸入侍應生及初級廚師時,僱主須進行的本地招聘由四星期延長至六星期,並須每周參加一次勞工處指定的在就業中心舉行的招聘會。這措施顧及個別行業勞動力市場的變化並聚焦於輸入勞工較多的指定工種。政府會繼續動態監察就業情況,靈活調整實施安排,致力確保本地就業優先。
 
(六)獲批准輸入勞工的僱主不得以輸入勞工取代在職本地僱員。如需裁員,僱主應先裁減輸入勞工。勞工處自二○二五年六月起實施新措施,包括在優化計劃專題網頁新增網上投訴表格,方便本地僱員及輸入勞工就僱主涉嫌違反優化計劃的規定作出投訴。此外,勞工處的勞工督察不時巡查輸入勞工的工作地點,查核僱主有否遵守優化計劃的規定。僱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處會對有關僱主作出行政制裁,包括撤銷僱主已獲得的輸入勞工批准及拒絕處理其隨後兩年提交的輸入勞工申請。
 
  勞工處自二○二三年九月四日推行優化計劃以來,於二○二三年(九月四‍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二○二四年及二○二五年(截至九月三十日)分別接獲一宗、19宗及321宗懷疑僱主以輸入勞工取代在職本地僱員的投訴。有關投訴主要涉及餐飲服務業、製造業及清潔服務業。勞工處已就所有收到的投訴展開調查,包括到輸入勞工的工作地點進行巡查及搜證,並向僱主及僱員詳細查證在輸入勞工到職後本地員工的數目有否減少、減少的原因及僱主有否進行本地招聘填補已離職的本地僱員。

  上述接獲的投訴中,勞工處已完成調查68宗個案,其中67宗沒有足夠證據確立僱主違反優化計劃的規定,而其他投訴個案仍在調查中。就一宗違反規定的個案,勞工處於二○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公布,向該名僱主施加行政制裁,撤銷該僱主就優化計劃已獲發的輸入勞工原則性批准及拒絕處理其隨後兩年提交的輸入勞工申請。
 
(七)任何人士或機構,如在香港經營為他人覓取職位或向僱主提供員工為目的的業務,均屬經營職業介紹所,並受《僱傭條例》、《職業介紹所規例》及《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規管。不論經營模式或所介紹的職務類別(包括輸入勞工),所有在香港經營的職業介紹所必須事先領有勞工處發出的牌照。如發現有任何人士或機構在本港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勞工處會嚴肅調查及採取執法行動,並在有足夠證據時提出檢控。勞工處亦在優化計劃的專題網頁提醒市民對聲稱提供招聘內地勞工服務的廣告或信息提高警覺,必須核實相關企業或香港職業介紹所的經營資格,以免受騙或被誤導,導致金錢損失或申請延誤。
 
  此外,政府規定根據各輸入勞工計劃獲原則性批准/配額的僱主如擬從內地輸入勞工,必須由獲國家商務部批准並取得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勞務企業進行招聘,加強對內地勞工的保障。政府已推行監管機制,規定僱主向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申請內地輸港勞工的進入許可時,必須提交載有相關核准勞務企業資料的指定文件,否則入境處不會處理有關申請。
 
2025年10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7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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