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八題:保護兒童的相關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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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有意見認為,保障兒童的安全及福祉極為重要,但本港保護兒童的相關法例的尺度及所訂的兒童年齡上限並不統一,有需要作出檢討。例如在《僱用兒童規例》(第57B章)下,年滿13歲及15歲者分別可受僱於非工業機構和受僱於工業工作;在《婚姻條例》(第181章)下,年滿16歲者可在提交父母或監護人的書面同意書後結婚;而在《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27條下,有關「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行所訂的兒童年齡上限則為16歲,家長獨留不足16歲兒童在家便可能觸犯法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因觸犯第212章第27條而遭定罪的人數,以及當中涉及獨留兒童在家的個案數目為何;
(二)據悉有學校向家長表示,小學三年級或以上的學生已可無須家長接送並自行往返學校,當局是否知悉有關情況,以及有否就第212章的相關法例規定向學校作出清晰指引,以防範意外發生;
(三)有否計劃全面檢討保護兒童安全的相關法例,以統一標準及更好地保障兒童的福祉;及
(四)鑑於行政長官在二○二五年《施政報告》宣布會優化在校課後託管服務計劃,取消名額上限以擴大支援有需要的小學生和家長,但有意見指出該計劃只涵蓋小學生,按現時第212章第27條的規定,意味育有12歲至16歲以下兒童的家長仍難以外出工作,政府有否政策措施協助該等家長,以鼓勵生育及釋放勞動力?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以來採取多管齊下的策略保護兒童,令他們免受傷害或虐待。政府除了及早識別和介入虐待兒童個案以保護兒童,亦會支援有虐兒風險的家庭從源頭上預防虐待兒童。就議員的提問,經徵詢保安局及教育局,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二○二○年至二○二五年上半年,因干犯《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27條,即虐待或忽略所看管的兒童或少年人,被定罪的人數見附件。政府沒有備存其中涉及獨留兒童在家的個案數目。
(二)及(四)《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27條規定,任何超過16歲的人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由他所管養、看管或照顧的16歲或以下的兒童或少年人,而相當可能導致其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即屬犯罪。
具體而言,容許兒童自行往返學校或獨留兒童在家會否觸犯上述條例取決於多方面因素,並視乎個別案情而定,例如該兒童的實際年齡和自我照顧能力,有關行為是否對兒童構成傷害、涉案人士是否有照顧責任、是否有意圖疏忽照顧該兒童及是否知悉其行為可能會對該兒童構成傷害等,不能一概而論。
就學童往返學校的方式,教育局十分重視學生的安全,並一直與學校攜手合作,致力為學生締造安全的環境。教育局已為學校編訂《學校行政手冊》和「學生安全及健康措施一覽表」,支援學校履行其職責,提升學生安全及健康管理。現時,小學普遍已訂定校本政策安排學生安全有序往返學校,包括校車服務、放學隊、家長接送等候區等。如有家長選擇讓其子女自行往返學校,應考慮其居住地點與學校的距離、子女的自理能力等;與此同時,學校亦應教導學生交通安全知識,包括時刻遵守交通規則,透過家校合作促進學生有效學習和健康成長。
就在校課後託管服務計劃(計劃),政府在二○二三/二四學年推行計劃,讓有需要的小學生可在課後留校,在安全熟悉的環境下接受託管及學習支援,方便家長外出工作,雙職及單親家庭亦可受惠。政府在二○二五/二六學年進一步優化計劃,取消名額上限,擴大支援有需要的小學生和家長。中學生踏入青少年階段,自理能力一般較高,服務需要與小學生不相同,家長需要的支援也不相同。全港有139間綜合青少年服務中心提供全面及多元化的服務,包括指導和輔導、支援計劃、發展和社交活動,以及社區參與活動,讓青少年在課餘時間充實及增值自我。
(三)現行多條法例保護兒童免受不同種類的傷害,包括《僱用兒童規例》(第57B章)、《婚姻條例》(第181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213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579章)、及將在明年一月二十日生效的《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第650章)等。政府會繼續確保各法例的實施妥善到位,並會適時監察成效,考慮如何進一步加強保護兒童的工作,包括在有實際需要時檢討各保護兒童的相關法例。
完
2025年10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05分
香港時間11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