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七題:「盲盒」銷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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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浩然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丘應樺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近年一些商戶以「盲盒」(即消費者不能預先確認的商品內容)形式銷售產品的模式日趨常見,然而,該銷售模式亦引起消費者對其權益和未成年人影響的關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現行法例及規管框架下,當局有否就「盲盒」銷售模式進行規管;

(二)鑑於有意見認為,在「盲盒」銷售模式下,消費者更傾向追求未能預先確認「盲盒」貨品內容所帶來的刺激感及僥倖心理,而非「盲盒」貨品本身,政府有否評估「盲盒」銷售模式可能存在的賭博成分,以及其對未成年人的影響為何;

(三)據悉現時一些歐洲聯盟國家、新加坡及內地等均對「盲盒」銷售實施規管,當局會否研究參照上述國家的經驗,就「盲盒」銷售模式完善現行規管框架;

(四)據悉除了線下銷售的「盲盒」,消費者亦可以透過網上平台購買境外銷售的「盲盒」,當局有否評估現行條例及規管是否足夠防範境外銷售的「盲盒」可能涉及的避稅和違禁物等風險;及

(五)鑑於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於二○二三年六月發布《盲盒經營行為規範指引(試行)》,當中特別制訂負面銷售清單,限制部分商品例如藥品、醫療器械及易燃易爆物品等不得以「盲盒」形式銷售,同時亦對化妝品和食品等關係到市民大眾健康的產品作出限定性表述,政府會否考慮相關做法,對關乎市民健康安全的商品的銷售手法進行規管?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各部分,經諮詢民政及青年事務局、醫務衞生局、環境及生態局、保安局、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及香港海關(海關)後,現綜合回覆如下。

  政府一直致力保障消費者權益,並十分重視在市面上銷售的產品的安全。就近年流行的「盲盒」,我們留意到有其他司法管轄區,包括內地,就相關銷售模式和產品安全性等作出規管。

  香港現時有不同的法例保障消費者權益。其中,《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禁止商戶對消費者作出不良營商手法,包括虛假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及不當地接受付款。《商品說明條例》涵蓋貨品及服務,對實體及網上商戶的營業行為同樣適用。商戶如向消費者銷售「盲盒」時涉及上述不良營商手法,即屬違法。

  海關是《商品說明條例》的主要執法機關,一直積極透過執法行動、合規推廣及推行宣傳教育,打擊不良營商手法,保障消費者權益。如發現有商戶涉嫌作出不良營商手法,海關會果斷執法。另一方面,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致力研究和倡導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工作,包括處理消費者就貨品及服務作出的投訴。如消費者懷疑有商戶在銷售「盲盒」時,涉及不良營商手法,可向海關作出舉報或向消委會投訴。

  此外,香港現時有不同的法例規管各類產品或物品的安全。任何人士向消費者提供相關產品或物品時,不論以任何形式、包裝和渠道銷售,均有責任確保其安全性符合相關法例要求。

  就玩具產品方面,《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第424章)對製造、進口或供應本港使用的玩具的安全作出規管。《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附加安全標準或規定)規例》亦訂明在本港供應的玩具,必須附有識別標記(即製造商、進口商或供應商的名稱和地址)及適用於該玩具的雙語警示或警告(即其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處置的任何警示或警告)等資料。

  就藥物(包括藥劑製品及中成藥)方面,現行法規旨在確保藥物的安全、品質及成效符合相關標準,以保障市民健康及安全。它們必須按《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或《中醫藥條例》(第549章)註冊方可銷售,而所有註冊藥劑製品及中成藥必須於外盒包裝印有或附上與註冊詳情相符的標籤,清楚列明香港註冊編號、產品名稱、有效成分、製造商資料等。以「盲盒」形式銷售藥物可能違反相關法例。市民在選購藥物時,應詳細閲讀藥物包裝的標籤內容,切勿購買或使用成分或來歷不明的藥物。

  就醫療器械方面,視乎有關產品的特性和特點,一些產品已受現行法例規管,包括《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和《商品說明條例》等。市民在購買及使用醫療器械前,亦應充分了解產品,確保產品符合自身情況。政府正積極發展香港成為國際醫療創新樞紐,將於二○二六年內成立「香港藥物及醫療器械監督管理中心」,分階段實施「第一層審批」新藥註冊機制,並會提交規管醫療器械的立法建議,完善藥械監管法規。

  就危險品方面,《危險品條例》(第295章)及其附屬法例規管危險品(包括爆炸品及易燃物品)的製造、貯存、運送及使用。商戶如以「盲盒」形式向消費者提供上述法例下所規管的危險品,必須遵守上述法例的規定。若「盲盒」內的物品為日常生活常使用及在零售商店常見的危險品(例如酒精搓手液、膠水等),而其盛載的容量不超過《2012年危險品(適用及豁免)規例》列出的最大包裝容量,則屬消費裝危險品,其包裝、標記及標籤等要求可獲豁免。

  就食品方面,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必須適宜供人食用。它們亦須符合上述法例下有關食物安全及食安標準的附屬法例。其中,根據《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任何人在香港出售預先包裝食物,無論是否用「盲盒」形式出售,除非獲得豁免,否則所有預先包裝食物所加上的標記或標籤須以中文或英文,或中英文兼用,列出各項資料,包括保質期、特別貯存方式或使用指示的陳述、能量值及營養素含量等。

  此外,在香港供應予私人使用的消費品,如不受其他法例規管,其產品安全受《消費品安全條例》及其附屬法例《消費品安全規例》規管。《消費品安全條例》規定製造商、進口商及供應商須確保其供應的消費品合符合理的安全程度;而《消費品安全規例》規定就消費品的包裝或標籤上的警示或警告,須以中文及英文表達,並且必須清楚可讀。

  政府會繼續密切留意不良營商手法的趨勢和各類物品的相關安全標準的最新要求,從而制訂適切的應對策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和安全。

  另外,香港現時就禁運/受管制物品的進出口和應課稅品均有嚴格規管。相關規管適用於所有進出口模式,包括透過跨境電子商貿平台購入的物品。根據《進出口條例》(第60章),所有受管制物品(包括危險藥物、槍械、彈藥、武器、受管制化學品、藥品和動植物等)必須先獲得有關當局簽發的有效牌照或許可證,方能進出口。若沒有有效牌照或許可證而把任何受管制物品帶進/帶出香港(無論自攜、郵寄或經代購集運),除了涉案的物品會被充公,違例者也可遭檢控。在稅項方面,除了四類應課稅品(即酒類、煙草、碳氫油類及甲醇)須根據《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繳稅外,香港對其他進出口貨品不設任何關稅。任何人士如欲進出口應課稅品必須向海關申領有效許可證和作出申報。如欲在香港使用上述應課稅品,必須確保有關物品已完稅。



2025年10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