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局局長根據《消防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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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九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消防條例》第25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的開場發言:
 
主席:
 
  我動議通過載列於議程內以我名義提出的議案。這項動議的目的,是邀請立法會通過根據經《2017年消防(修訂)條例》修訂的《消防條例》(第95章)第25條而訂立的《消防(註冊消防工程師)規例》。
 
  現時,消防處是唯一能為有意經營不同類別持牌處所的人士提供消防安全風險評估和發出證明書服務的當局。為方便營商,並且善用市場上專業和合資格的人力資源,我們建議實施註冊消防工程師計劃(計劃),容許市場上合資格人士提供消防安全風險評估、檢查消防裝置和通風系統是否符合規定的服務,為牌照申請人提供多一項選擇。
 
  計劃有助縮短申請牌照所需時間,以普通食肆的牌照申請為例,現時消防處處理由發牌當局轉介的牌照申請最長需要大約34日,這個計劃實施後,預計註冊消防工程師處理牌照申請一般大約只需要八日。收費方面,在推出計劃後,以一個面積約250平方米的餐廳為例,消防處提供的消防安全風險評估和發出消防證明書服務的收費為4,370元,而註冊消防工程師的收費根據初步的估算約11萬元,實際收費會由市場的供求力量決定。
 
  在這個計劃下,合資格人士可以向消防處申請成為註冊消防工程師。註冊消防工程師會分為三個類別,分別負責進行風險評估、檢查消防裝置,以及檢查通風系統是否符合有關消防安全規定。
 
  實施註冊消防工程師計劃是需要立法。就此,政府分階段推進立法工作。立法會制定了《2017年消防(修訂)條例》,讓我們可以為註冊消防工程師計劃訂立新規例。其中,《消防(註冊消防工程師)規例》(《規例》)訂明註冊消防工程師計劃的實施細則,包括:註冊消防工程師的類別和職責、資格準則、註冊機制、消防處可就註冊消防工程師計劃發出實務守則和指引,以及計劃的紀律和上訴機制。
 
  政府引入註冊消防工程師計劃,其中一個重要的考慮是不能影響消防和公眾安全。因此,在實施細則方面,《規例》訂明了一套嚴謹的監管機制。這個機制有幾個層面:
 
  首先,在資歷和經驗要求方面,我們的機制確保只有具備相關專業資格、學術資歷和工作經驗的合資格人士才可加入業界。《規例》亦訂定了一個註冊事務小組,負責就註冊和評核準則方面的事宜向消防處處長(處長)提供意見。另外,《規例》訂定了當局會成立面試委員會,由這個委員會對符合基本資格的申請人進行專業面試,並且就審批申請的事宜向處長作出建議。
 
  第二,《規例》訂定消防處會向註冊消防工程師發出實務守則和指引,以規管註冊消防工程師的專業操守,並且為他們執行職務提供實務指引。實務守則和指引會列明他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和可能構成違紀的行為。註冊消防工程師必須遵守這些守則和指引。
 
  第三,為確保消防安全標準一致,《規例》訂定消防處將規定註冊消防工程師所制定的消防安全規定,必須獲消防處批核,才可發出牌照予申請人。此外,為確保註冊消防工程師發出證明書的工作質素,在計劃初期,消防處亦會抽選最少百分之七十由註冊消防工程師發出的證明書進行審核檢查。
 
  第四,《規例》訂定當局亦會訂立紀律機制,包括成立紀律審裁委員會,調查和處理註冊消防工程師懷疑未妥善履行職責的違紀個案。《規例》亦訂定任何人因紀律審裁委員會或因處長的決定而感到受屈,可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在實施方面,計劃將適用於持牌處所。消防處建議分階段實施,先由《食物業規例》規管的食物業持牌處所開始推行。在首階段實施一段時間後,我們會進行檢討以評估成效,並且視乎評估結果,考慮將計劃擴展至其他持牌處所。
 
  正如我剛才所說,引入註冊消防工程師計劃的目的是為牌照申請人提供多一個選擇,利民便商。換言之,牌照申請人將來仍然可以選擇使用消防處提供的消防安全風險評估和發出證明書的服務。
 
  立法會過去為註冊消防工程師計劃已通過了《2017年消防(修訂)條例》,為實施該計劃的立法工作奠下重要基礎。另外,消防處亦一直積極地因應立法工作,就該計劃的執行和規管細節諮詢相關專業團體和持份者,業界對上述提及的規管制度的原則表示支持。
 
  為加快進程,我們同步推進一系列立法工作,包括制定《消防(註冊消防工程師)規例》這條新規例。
 
  在此,我衷心感謝小組委員會主席陸瀚民議員和小組委員會的各位委員、立法會秘書處、法律顧問的努力和辛勞付出,讓《消防(註冊消防工程師)規例》的審議工作得以順利完成。我亦感謝不同團體和人士向小組委員會表達對《規例》以及推行註冊消防工程師計劃的意見。自內務委員會同意成立小組委員會審議《規例》以來,小組委員會隨即召開會議審議《規例》,合共舉行了三次會議,展開了一系列深入的審議工作,並且提出了眾多富建設性的建議。
 
  因應這些寶貴的建議,我們同意提出幾項修訂。相關修訂載於擬議決議案的附表內。這些修訂,部分屬於優化條文草擬方式的建議,以更清晰地反映我們的政策原意,而部份是為完善註冊消防工程師機制的相關建議。
 
  另外,小組委員會亦曾經討論謝偉銓議員對《規例》提出的擬議修訂,即是將建築學學士學位納入註冊消防工程師註冊資歷準則中的指明學科範圍內。正如我們一直指出,整套《規例》以至註冊制度的目的是要確保消防安全。因此,只有充分合資格人士,即是具備消防處處長認為合適的消防工程資歷和經驗的人士,才可以申請成為註冊消防工程師。但是,本地建築學學士課程未能充分對應註冊消防工程師所需的技術重點和職責相關的所需專業知識。另一方面,我們在註冊框架的政策安排上亦有彈性,提供四個不同的註冊途徑,容許合資格人士可因應其自身資格和經驗循相關途徑申請成為註冊消防工程師,而《規例》的條文亦能滿足這方面的需要。因此,我們認為不應該接納謝偉銓議員的修訂。在這方面,感謝小組委員會同意我們上述的立場,我們知道小組委員會經討論和表決後,以大比數否決了謝偉銓議員提出的擬議修訂。
 
  另一方面,為配合推行註冊消防工程師計劃,除了《消防(註冊消防工程師)規例》外,政府亦已經提交了其他五項和落實推行上述計劃相關的附屬法例予立法會省覽,包括:(i)與註冊消防工程師的註冊費用相關的新規例;(ii)為推行註冊消防工程師計劃而重整消防處相關服務收費架構的技術性修訂;(iii)為使消防處因應註冊消防工程師的註冊申請和監管機制等職能而設立的小組和委員會受到嚴格的反貪規管,而對《防止賄賂條例》附表1作出的修訂;另外亦有生效日期公告,讓保安局藉此指定今年十一月一日為生效日期,使《2017年消防(修訂)條例》的相關部分和上述幾項附屬法例一次過在同一日生效,令註冊消防工程師計劃得以在該日實施。
 
  主席,實施註冊消防工程師計劃,一方面能方便營商,另一方面可以帶動香港消防工程專業的發展,有助促進業界開拓機遇,同時亦無損消防安全,是一個多贏的計劃。我謹此陳辭,請各位議員支持這項決議案,讓我們可實施註冊消防工程師計劃。多謝主席。



2025年9月2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0時5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