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十八題: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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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九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熙議員的提問和署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陳百里博士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關「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特惠貸款),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特惠貸款下的「八成信貸擔保產品」、「九成信貸擔保產品」和「百分百特別擔保產品」由設立至今,每年的壞帳率,以及當局最新的壞帳貸款擔保額分別為何;
(二)有否統計,特惠貸款下涉及壞帳的公司當中,有多少間同時有申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破欠基金),以及其所佔比率分別為何;當局有否調查該等濫用特惠貸款和破欠基金的情況,以及有否研究有何措施以避免破欠基金被濫用;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有否統計,相關公司在開始償還特惠貸款後,首一個月、兩至三個月、四至五個月,以及半年或以上的壞帳及申請破產數字分別為何;及
(四)就涉及壞帳及破產的企業,當局有否調查該等個案是否涉及資產轉移;如有調查,當局有否作出檢控,以及相關個案的詳情為何;如沒有調查,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自二○一二年起透過「中小企融資擔保計劃」(計劃)提供信貸擔保,協助中小企業獲得商業貸款,並持續推出優化措施,以切合中小企業在經濟下行期間的融資需要。計劃下的百分百特別擔保產品的申請期已於二○二四年三月底結束。
就問題的四個部分,經諮詢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和勞工處後,現回覆如下:
(一)計劃下各項擔保產品的壞帳率和壞帳貸款擔保額以累積計算。截至二○二五年八月底,八成、九成和百分百特別擔保產品的累計壞帳貸款擔保額分別約為54億元、12億元和255億元,而累計壞帳率分別約為5.4%、4.5%和17.7%,低於假設整體壞帳率(分別為12%、16%和25%)。壞帳率會視乎整體經濟環境和個別借款企業的經營情況等因素而有所改變。政府和負責執行和管理計劃的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按證保險公司)會繼續密切監察情況。
(二)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破欠基金)根據《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第380章)(條例)設立,目的是當僱主結業及無力償還欠款予僱員時,向僱員發放特惠款項以提供適時經濟援助,讓他們無須等待冗長的僱主破產/清盤程序完結,及早獲得被拖欠的工資、未放年假薪酬及未放法定假日薪酬、代通知金及/或遣散費。政府高度重視涉嫌濫用破欠基金的情況,並已成立跨部門專責小組,成員包括勞工處、警務處商業罪案調查科及破產管理署的代表,加強主動偵查可疑個案。勞工處嚴謹審批及緊密跟進每宗破欠基金申請。如發現公司負責人涉嫌非法轉移資產、盜竊公款、藉欺騙手段逃避債務、沒有妥善備存公司帳目等,勞工處會將案件轉交警務處及/或破產管理署跟進。在處理由僱員提出的破欠基金申請時,勞工處審核僱員的僱傭及工資紀錄。由於破欠基金和計劃兩者的目的和受惠對象不同,勞工處無須考慮相關僱主是否計劃下的借款企業;而貸款機構在對借款企業採取追討/法律行動期間,亦不會考慮其僱員有否同時對借款企業採取追討欠薪行動及/或申請破欠基金。
(三)截至二○二五年八月底,以借款企業違約出現時間計算的累計宗數如下:
違約出現時間 (自貸款開始/提取日到違約日計算) |
八成 擔保產品 |
九成 擔保產品 |
百分百特別擔保產品 |
(i)不多於180天 | 151 (6.5%) |
109 (9%) |
374 (3.1%) |
(ii)181天至一年 | 325 (14.0%) |
288 (23.8%) |
1 386 (11.7%) |
(iii)一年以上 | 1 843 (79.5%) |
812 (67.2%) |
10 120 (85.2%) |
總數 | 2 319 (100%) |
1 209 (100%) |
11 880 (100%) |
截至二○二五年八月底,就八成/九成和百分百特別擔保產品,貸款機構正分別就1 784宗和11 220宗壞帳個案採取追討行動,當中1 130宗和2 860宗個案的擔保人已被展開破產程序或被法院頒出破產令,並已經或正就當中1 162宗和2 454宗個案進行清盤/其他法律行動。
(四)按證保險公司一直與貸款機構緊密合作,致力妥善處理違約個案。如借款企業拖欠還款,貸款機構會先與借款企業商討可行的還款方案,例如在過渡期內只償還利息或部分本金,以期借款企業可盡快在債務重整安排下繼續營運,並逐步恢復正常還款。與此同時,貸款機構會了解借款企業及擔保人的資產狀況。如貸款機構未能與借款企業達成還款協議或借款企業拒絕合作,或發現資產轉移,貸款機構會按其政策及商業慣例,考慮採取合適的追討/法律行動,包括要求企業及擔保人償還相關貸款、向法院申請判令及後續行動(例如向法庭申請押記令,避免企業或擔保人透過物業轉移資產逃避還款責任)、向法院提交清盤呈請及/或破產呈請等,務求減低政府的損失。
現行破產和清盤的法定程序及相關法例已有效把關,打擊債務人和債務公司以欺詐方法轉移資產,不論個案是否涉及計劃下的壞帳,有關欺詐行為均會觸犯《破產條例》(第6章)或《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
在破產案和清盤案中,負責管理案件的受託人和清盤人會調查債務人及債務公司的事務,包括其在破產或清盤前有否作出任何不公平的優惠、以低於一般價值而訂立的交易、或不當地處置其所有資產。就有關不當的資產處置,受託人和清盤人會採取適當的行動追討相關資產。根據《破產條例》和《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受託人和清盤人如發現債務人或債務公司的人員涉嫌以欺詐方法轉移任何財產,須把有關證據交予破產管理署考慮跟進。如證據充分,債務人或債務公司的人員會按相關條例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禁兩年。
完
2025年9月25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4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