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五題:保障惡劣天氣下僱員的安全和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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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九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偉强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的答覆:
問題:
有意見認為,現時勞工處制訂的《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守則》(《守則》)欠缺法律效力,對「指定人員」的定義模糊,不利於保障僱員安全和權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勞工處接獲僱員因惡劣天氣或「極端情況」,以致未能或及時返回工作崗位而被解僱、扣減工資、勤工獎、津貼、年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又或被要求以額外工作時數補償他們未能上班而減少的工時的求助及投訴個案數目為何;
(二)會否就《守則》下的指定人員訂定清晰定義,要求僱主在招聘「指定人員」時清晰告知其工作安排,以及在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出現時對工作環境作風險評估,並為仍須上班的指定人員提供膳食和交通津貼;及
(三)會否立法訂明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的停工安排,規定非緊急服務工種無須上班,並要求僱主不得對因該等情況缺勤或遲到的僱員扣薪或扣假;如會,立法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直以來,勞工處呼籲僱主應因應行業的實際運作需要、僱員工作及往返工作地點的安全等因素,預先和僱員制定在惡劣天氣下的工作安排和應變措施。勞工處發布的《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守則》(《守則》),已就熱帶氣旋、暴雨警告及「極端情況」發出時的工作安排,包括僱員上班、提早下班、復工及遙距工作等,為僱主和僱員提供實務指引和參考示例。
《守則》提醒僱主制定有關工作安排和應變措施時,須參照以下的基本原則,包括要充分諮詢及考慮員工的意見、必須履行勞工法例下的責任及規定、以僱員的安全為首要考慮、將在工作地點當值的人數減至最少,以及體諒僱員的實際困難和需要,以情理兼備及彈性的方式處理僱員的出勤情況。
就議員提問的綜合回答如下:
在上班安排方面,僱主須按剛才所述的基本原則,訂定在惡劣天氣或「極端情況」下需要返回工作地點當值的員工,即「指定人員」。《守則》已提醒僱主須就「指定人員」的安全、交通及膳食等預早作好安排。
由於各行業職位的工作性質和營運模式,以至機構的人手調配各有不同,僱員是否需要返回工作地點或以其他方式候命及當值,須視乎實際情況。不少緊急以及與民生需要密切相關的服務,在惡劣天氣或「極端情況」下仍需維持運作及作出靈活調動,「一刀切」列明需要返回工作地點當值的工種和「指定人員」類別,實際操作上並不可行。
不同行業及工種亦有其相聯性或供應鏈的關係,環環緊扣,不能單純以個別行業及工種的一般性質決定是否屬於緊急服務。例如為醫院或院舍提供膳食的機構,假如其僱員停工,對醫院或院舍的運作可能帶來嚴重影響。另外,惡劣天氣或「極端情況」對僱員往返其工作和居住地區的影響程度各有不同。以立法方式規定在惡劣天氣或「極端情況」下的停工安排,對維持社會有效運作及盡早復常帶來負面影響,並削弱勞資雙方在工作安排上的靈活性,因此並不合適。
如僱員需要在惡劣天氣或「極端情況」下工作,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在指明的惡劣天氣或「極端情況」生效期間,如僱員在其該日工作時間開始前或終止後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居所前往工作地點途中,或在下班後由工作地點返回居所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僱主必須負起補償的責任。另外,僱主須預先評估潛在的風險,並採取措施包括提供和維持安全的工作系統,把工作危險減至最低。如違反規定,最高可處罰款一千萬元及監禁兩年。
《僱傭條例》亦已有清晰條文保障僱員的權益。其中,僱主不可用僱員在該條例下的年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抵銷因惡劣天氣或「極端情況」下僱員未能上班工作的時間。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守條例的相關規定,即屬違法。如僱員由於惡劣天氣或不受控制的環境因素影響而未能上班或及時返回工作崗位復工,僱主應體諒員工,不應因此扣薪。
勞工處目前雖沒有備存關於僱員因惡劣天氣或「極端情況」而引起的求助及投訴數字,僱傭雙方如有爭議,或僱員因惡劣天氣或「極端情況」遭遇不合理對待或合法權益受損,可向勞工處求助及申訴,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會提供適切協助,致力調停或跟進調查。
多謝主席。
完
2025年9月25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1時2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