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註冊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因進行指明交易被判有紀錄以來最高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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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間本地公司因並非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監管制度的註冊人,在香港進行涉及鑽石的指明交易,今日(九月十九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罪成,罰款合共五十六萬二千元,為同類型案件中有紀錄以來最高。

  海關人員去年十一月進行調查,發現該公司於去年一月至十月期間,在沒有制度所需的註冊情況下,進行多宗總額均為十二萬以上港元的鑽石交易。

  海關歡迎法庭的裁決,當中破紀錄的罰款具相當阻嚇作用,對非註冊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作出清晰明確的警示。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監管制度已於二○二三年四月一日起實施。任何人如有意在香港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並在業務過程中在香港進行總額為十二萬或以上港元的交易(不論是支付或收取款項),均須向海關關長註冊。除註冊人外,任何交易商若聲稱為註冊人、聲稱獲授權進行;或進行任何總額為十二萬或以上港元的現金交易或非現金交易,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海關提醒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必須在成功獲得相關註冊後,才可進行總額為十二萬或以上港元的現金或非現金交易。

  有關註冊申請的表格、程序和指引,可瀏覽「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註冊系統」網站(www.drs.customs.gov.hk)或海關網頁(www.customs.gov.hk/tc/service-enforcement-information/anti-money-laundering/supervision-of-dealers-in-precious-metals-and-ston/index.html)。
 
  市民可致電海關二十四小時熱線182 8080,或透過舉報罪案專用電郵帳戶(crimereport@customs.gov.hk)或網上表格(eform.cefs.gov.hk/form/ced002)舉報懷疑在沒有所需註冊的情況下而進行總額為十二萬或以上港元的相關貴金屬及寶石交易。



2025年9月19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