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醫務衞生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5年控煙法例(修訂)條例草案》各項條文及修正案合併辯論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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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醫務衞生局局長盧寵茂教授今日(九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5年控煙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各項條文及修正案合併辯論的發言:
主席:
我先談談7.8%吸煙率目標的問題,雖然這不是一個《條例草案》答辯環節,但對政府總體政策,特別是加味煙的控制是非常重要的,我們特别留意到年輕人吸食加味煙的問題很嚴重。吸煙的年輕人中,約70%吸第一口煙便是加味煙。如我們不控制加味煙,這數字會上升。7.8%這個數字,是二○一八年以二○一○年的數字作為基數,減低30%來釐訂的。雖然這是於二○一八年釐訂,而不是現屆政府釐訂,但我們都以此作為目標。這目標可比喻作考試訂立滿分為100分,但我們考試從來不會因為未能考獲100分便鬆懈。我相信邵家輝議員和田北辰議員都不會容許子女因為未必能考獲100分,而不讓他們考試。我會盡力,每一分我們都會爭取,目標仍然是向着7.8%這個方向。正如我剛才說,控煙永遠在路上。我們會繼續努力,就算吸煙率達到7.8%,我們仍然可以再降低一些。
就李鎮強議員和邵家輝議員提出的修正案,從政策原則和實際操作角度來看,政府必須堅決反對有關動議,我現在會作詳細回應交代相關理據。
(一)取消或放寬加味煙禁令
首先,李鎮強議員動議在《條例草案》中刪去加味煙禁令相關的條文,與政府整體控煙政策特別是保護下一代、減低煙草產品吸引力的目標背道而馳,漠視加味煙為刺喉有害的煙霧作掩飾,成為糖衣毒藥,增加非吸煙人士,特別是年輕人染上煙癮的機會。調查顯示,越年輕的人士吸食加味煙的比率越高,正如我剛才所說,首次吸煙的年輕人吸食加味煙的比率達到約70%。提出和支持相關議員修正案等同助長煙草商繼續以加味煙吸引年輕人吸第一口煙,向青年人推銷糖衣毒藥,向社會輸出一個極度錯誤的訊息,故此不應予以採納。
反之,禁止加味煙其實是世界衞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實施準則建議各國推行的措施,是抗衡煙草商以加味劑掩飾煙草產品毒性意圖的重要手段。全球約50個國家和地區,包括歐盟(歐洲聯盟)27個成員國、加拿大和英國已全面禁止售賣加味煙。禁止加味傳統吸煙產品並非香港獨有,反而是讓香港跟上國際控煙政策的舉措。
就邵家輝議員動議在加味煙禁令下原則性豁免任何「通常使用或必需使用的物質」,以及豁免並非為注入味道或香氣而加入的物質等,政府在法案委員會中已一再就禁令的規管框架及其適用範圍進行解說。《條例草案》建議的加味煙禁令以國際最佳實踐典範,即加拿大的監管框架為藍本。《條例草案》訂出「禁止添加劑」的明確標準,首要目標是預防下一代因容易入口、口味多變的加味煙染上煙癮和鼓勵現有煙民戒煙。《條例草案》會以清單形式明文列出禁止和豁免物質,內容和草擬方式均與加拿大相關法規一致。另外,政府亦已一再重申,《條例草案》「指明添加劑」顧名思義並不包括自然存在於煙葉內的成分,執法部門可以透過科學方法區分其是屬於煙草產品中自然存在的物質,或是屬於經人工添加的添加劑,因此我們強調不用修改已能達到議員修正案的效果。
另外,禁令亦已豁免在加拿大、澳洲也有明文列出、屬煙草產品製造過程中必要的物質清單,而過程中我們亦參考了法案委員會的意見作出修訂,豁免的物質及草擬方式,均與加拿大的條文一致,包括以明文方式豁免製造傳統吸煙產品必需的礦物質營養;以及蔬菜萃取物中的澱粉。修訂條文已充分顧及到煙草產品製造的需要,故此邵家輝議員提出的修正案亦無必要。事實上,《條例草案》以國際最佳實踐典範加拿大為藍本。加拿大二○○九年成功實施禁令,超過15年來一樣有合規格的原味煙合法銷售。我們的禁令甚至可以形容為較寬鬆一些,例如薄荷煙會下一階段才禁止,故此我不太同意田北辰議員提出的意見,希望控煙力度可更進取;香港推行時會有過渡安排,及後除非添加了調味劑,傳統煙仍可合法銷售,所謂「禁止加味煙導致全港煙草產品下架」的指控毫無事實依據。
此外,如果將參考加拿大行之有效而且清晰的明文逐項列舉豁免物質草擬方式,修訂為邵家輝議員提出的原則性豁免,模糊定義例如「通常使用的物質」,這是邵家輝議員使用的詞語,到底甚麼是大家「通常使用的物質」?「通常」是一日內、一年內、十年內使用才是「通常」?80%或90%使用量才是「通常」?以及「注入味道或香氣的目的而加入傳統煙的添加劑」。這些如此模糊的定義將為執行禁令帶來極大不確定性,所謂「通常使用的物質」的豁免只會被濫用,而執法部門亦難以判斷煙商添加每項成分的主觀意圖到底是否為了香味而加入物質,或會引發無止境豁免定義的法律訴訟,他們的根本目的是要令禁令難以落實。
(二)以「先審議、後訂立」方式審議附屬法例
另一方面,邵家輝議員動議以「先審議、後訂立」(positive vetting)而非《條例草案》載明的「先訂立、後審議」(negative vetting)方式審議《條例草案》賦權制定的所有附屬法例,包括訂立有關完稅煙標籤制度的生效日期公告;以及制定有關實施全煙害警示包裝規定和證明書制度的規例。
政府不同意邵家輝議員提出的修正案變更有關附屬法例審議方式的主要原因包括:
(1)「先訂立、後審議」是立法會審議附屬法例的常用程序,立法會有既定機制和程序審議政府透過「先訂立、後審議」形式提交的相關附屬法例,讓議員履行監察政府、審議法案的職能,絕對不會削弱議會審議權力;
(2)現行《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下的規例和命令等附屬法例的制定一向都是訂明以「先訂立、後審議」(negative vetting)的方式推行。《條例草案》為實施全煙害警示包裝的規定和推行禁止加味傳統吸煙產品禁令已經提供了法律框架,包括各項擬議罪行範圍及其最高刑罰等,賦權政府訂立相關附屬法例。事實上,全煙害警示包裝和證明書制度相關的附屬法例旨在體現主體法例的政策原則,範疇不會超過主體法例,附屬法例均主要牽涉執行細則和有關的行政程序。舉例而言,過往規定煙包健康忠告佔包裝的比例和更換健康忠告圖像亦是以「先訂立、後審議」的方式提交立法會審議,性質上與實施全煙害警示包裝規定類同,因此我們認為沿用「先訂立、後審議」的方式是更為合適和合理的做法;
(3)「控煙十招」各項措施的推行時間環環緊扣,包括計劃有序地先推行完稅煙標籤制度、全煙害警示包裝和加味煙禁令,而實施全煙害警示包裝的規定暫計劃於二○二七年第二季與完稅標籤制度同步實施。透過「先訂立、後審議」(negative vetting)方式可讓業界更掌握措施的實際推行時間,為業界生產運作帶來更大確定性。反之,如動議更改第371章一向行之有效的制定附屬法例模式,將會改變條例原有的設計之餘,業界可能因「先審議、後訂立」(positive vetting)難以預計,更要面對冗長的審議過程增加不少不確定性。再者,法案委員會整體上同意各項措施的落實時間表,邵家輝議員提出以「先審議後訂立」審議生效日期公告不符合一貫慣例,實質上亦沒有必要;
(4)政府會在籌備推行上述措施及草擬附屬法例的過程中綜合考慮先導計劃和試行安排的經驗、執法準備、過渡期安排、公眾宣傳進度等操作因素,我希望一再重申,我們會適時就落實措施的安排徵詢相關立法會事務委員會的意見,當中會適當地將議員的意見納入向立法會提交的附屬法例,確保各項控煙措施正式生效前會有足夠長的過渡期讓公眾和業界適應,過程亦絕不會繞過立法會。
有議員提及在程序處理方面、有關環境及生態局的一個例子,我們明確指出,環境及生態局的例子不能直接與是次控煙法例修訂比較:
- 首先,環境及生態局早於二○二三年十一月向環境事務委員會諮詢時,已明確表示會採用「先審議、後訂立」(positive vetting)程序制訂附屬法例;以及
- 第二,生產者責任計劃對社會影響面更為廣闊,牽涉不同行業和產品,例如塑膠飲料容器及紙包飲品盒、涉及眾多持份者,包括製造商、進口商、批發商、零售商和消費者共同分擔回收、循環再造、處理和棄置廢棄產品的責任,以及回收設備和數目等議題。反之而言,全煙害警示包裝和證明書制度的附屬法例只是單一類別產品,即煙草產品的技術執行細則和有關的行政程序,亦只牽涉製造商和進口商。
事實上,政府在法案委員會審議過程已全面考慮和吸納議員的意見,我們提出的各項修正案旨在進一步完善《條例草案》,包括理順條文和措施的生效安排,充分體現政府和議員之間的良性互動。
主席,新一階段控煙措施其中一個重點是「禁宣傳、減引誘」,而推行加味煙禁令和實施全煙害警示包裝正正是保護下一代、減低煙草產品吸引力的重要舉措。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應該迎難而上,全方位杜絕煙草為社會帶來的禍害,因此控煙工作必須堅持到底,在守護下一代健康方面更加沒有妥協的餘地。如《條例草案》今天獲立法會通過,我們定必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並同時在學校、社區加強宣傳教育工作。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政府的修正案,並反對李鎮強議員和邵家輝議員提出的所有修正案。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完
2025年9月1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3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