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今日(九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代主席:
 
  首先,我衷心感謝《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主席陳勇議員,以及各位委員、秘書處以及法律顧問所作的努力,令《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得以順利高效完成。
 
  我亦感謝立法會以及不同團體和社會人士透過不同渠道就《條例草案》向我們表達各種寶貴意見。特區政府對這些意見十分重視,並會在我們制訂相關安排時予以適當考慮。
 
  正如政府一再強調,今次推出《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履行終審法院在岑子杰對律政司司長案中宣告政府根據《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四條須履行的積極義務,即透過立法機制替代框架,讓同性伴侶關係獲得法律承認,並制訂伴隨的適當權利和責任。
 
  而在整個推動立法的過程中,政府一直秉持着尊重法治、尊重終審法院裁決的精神,致力認真研究判詞的內容以及如何達致法院的裁決要求,並充分考慮香港的實際情況、傳統價值觀以及社會和諧穩定因素,從而作出適當平衡,形成社會「最大公約數」,以確保在適當維護同性伴侶人士權益的同時,亦符合香港的整體利益。而在推進有關法案時,政府亦不遺餘力地向立法會及公眾作出清晰詳細解說和游說,盡最大努力希望法案獲得立法會支持通過。這是政府對法院裁決的負責任行為,亦是積極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和和諧穩定的務實做法。
 
  而在立法會方面,我們亦樂見從法案推出以來,議員們都盡責履職地認真就法案進行審議並提出不同意見。作為社會民意代表的代議士,當遇上這類富爭議性而社會上又確實存在不同聲音和意見的議題,議員們有不同看法和意見實屬正常。關鍵是大家都能夠明白到這是終審法院的最終裁決而又為社會所高度關注,因此都格外審慎進行審議和提出意見,同時亦不斷收集聽取市民的各種不同意見,實事求是地在議會上作出反映。這本身亦是對法治以至法院裁決的尊重表現,亦充分反映在現行特區政治架構中,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各司其職、相互尊重,有效發揮着各自的職能和責任,共同維護促進特區的穩定和諧發展。
 
  在法案審議過程中,議員都提出不少務實的意見和建議,當中包括有議員擔心法案一旦獲得通過,會對傳統婚姻制度造成嚴重衝擊。政府亦一再鄭重強調,必定會堅決維護本港「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傳統婚姻制度。在岑子杰案中,終審法院的判詞亦明確確認,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所保證和保障的婚姻憲法自由只限於異性婚姻,並把同性婚姻排除在外。這是香港社會傳承已久的核心家庭價值觀念,亦是構成社會穩定的重要基石,政府對此立場堅定,而建議的同性伴侶登記制度絕對不等同承認有關關係在香港擁有與婚姻相同的法律地位。
 
  另外,亦有意見認為政府要求同性伴侶須在外地註冊後才可在本港進行登記,會為有關人士帶來不便和不公。這點我們在法案委員會會議上已作出多次詳細解說。制訂這項要求的主要原因,是政府在登記時須確認有關關係為已作出承諾及穩定的關係,而建議的做法可提供客觀的準則和清晰的驗證,在行政執行上較為可行;而對登記人而言,亦可減少在核實過程中可能帶來的不便。因此,我們認為有關做法是合適的,亦不會對登記人造成太大困難。
 
  此外,亦有意見認為,政府給予同性伴侶的權利不足,甚至有違終審法院的裁決。我們亦多次強調,法院的要求是我們須履行積極義務,讓同性伴侶受到法律保障,免其私生活受到侵擾。而我們目前的方案,一方面設立法律承認機制,讓同性伴侶在透露其同性關係時免卻其私人生活受到干擾,同時亦給予核心權利,讓同性伴侶可滿足「基本的社會需求」。這已經是符合法庭的要求,至於具體權利的制訂,法院已明確表明行政及立法機關是有彈性的酌情空間,而我們按照香港的實際情況和整體利益作出考量和制訂,是絕對合理和合法的。
 
  至於在《條例草案》審議過程中議員和各界所提出的其他意見,我們在法案委員會上已作出詳細回應,在此就不再費時重複了。
 
  主席,政府深切明白同性伴侶獲法律承認和保障在社會上是具敏感和爭議性的議題。但在終審法院已作出最終裁決的前提下,政府亦遇事不避難,堅決承擔責任,履行法院判定的積極義務。惟在制訂方案和草擬法案過程中,我們亦充分考量了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各相關因素,並致力取得平衡,一方面保障同性伴侶的合法權益,同時致力維持香港社會和諧穩定,並尊重傳統價值觀念。現法案已獲法案委員會審議,而各位議員亦在剛才的二讀辯論中發表了不同的意見,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通過二讀《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以及我稍後動議的修正案。
 
  我謹此陳辭。多謝代主席。
 
2025年9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54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