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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運輸及物流局局長動議二讀《2025年道路交通(修訂)(網約車服務)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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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物流局局長陳美寶今日(九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25年道路交通(修訂)(網約車服務)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25年道路交通(修訂)(網約車服務)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隨着科技進步和出行模式改變,透過網絡預約個人化點對點交通服務在世界各地已相當普及,香港作為一個國際大都會,情況亦不例外。今屆特區政府抱着破局的決心,引入清晰的法律框架規管網約車服務解決這個多年的爭議。政府提出的規管框架,將市民利益放在首位,目標是讓市民有更多安全、合法合規和多元化的出行選擇。同時,我們亦會兼顧司機的生意,吸引新血入行,促進點對點行業的健康和有序發展,希望為行業帶來全新景象。

  網約車的議題複雜,牽涉多方面的因素和不同持份者,各界就着規管細節意見紛陳。不過,不論是市民、的士業界,還是網約車平台公司,他們都有一個非常清晰明確的共識,就是政府應該早日規管網約車服務,一方面保障乘客安全,滿足市民的出行需要,另一方面也為整體個人化點對點交通服務締造一個良性的競爭環境。

  我們就有關議題在今年七月諮詢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時,議員一致支持政府就提供網約車服務的平台、車輛及司機作出規管,亦同時支持政府全速推進立法工作,以期能夠讓規管制度早日「落地」,回應社會各界的訴求。在此,我衷心感謝各個議員的支持,以及他們就規管框架所提出的寶貴意見。

  在過去一段時間,我們一直密鑼緊鼓籌劃規管框架和草擬有關法律條文,並繼續虛心聆聽各界意見,理性務實調整立法建議,希望有關規管框架在保障市民出行安全的同時,亦能鼓勵行業發展。今日,我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踏出立法方案的第一步,透過修訂《道路交通條例》,先就規管框架確立原則性的事宜,並為下一階段的工作提供法律基礎。我們會在下一屆立法會會期開展後,透過附屬法例進一步訂定規管的技術細節。視乎立法和其他準備工作的進度,我期望首批持牌的網約車平台可於二○二六年第四季內開始營運。

  為了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和權益,我們在《條例草案》中要求提供網約車服務的平台、私家車和司機三方都需要領有合適的牌證。日後,合法的網約車服務必須符合三大條件,包括(1)通過持牌平台預約和安排;(2)提供服務的私家車領有網約車車輛許可證;以及(3)駕駛有關車輛的司機領有網約車車輛駕駛許可證。違反上述條件提供網約車服務屬於非法載客取酬,須負上刑責。

  在建議的規管框架下,任何提供網約車平台服務的電子或電訊平台都需要領取網約車服務牌照。持牌平台必須為在香港註冊的公司,並符合指定的入場門檻,包括在營運經驗、財力證明、資本投入、董事資格等各方面,以確保持牌平台具備足夠的營運能力提供優質的網約車服務。

  持牌平台須維持適當且具效率的服務,並對旗下車輛和司機進行盡職審查,確保他們領有合適的許可證。此外,平台亦須並備存妥善的營運紀錄並向運輸署署長提交。運輸署會監察平台的營運,並就牌照施加條件。如果日後平台違反牌照條件或法定要求,視乎嚴重程度,運輸署署長可以施加罰款,更改或暫時吊銷牌照,甚至取消牌照。

  提供網約車服務的私家車必須持有車輛許可證,並購買合適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在申請或每年續領許可證時,車齡須低於12年並符合有關驗車的要求。此外,車輛須由個人名義登記並只能由登記車主提供服務,在營運時亦須按規定展示標識以供識別。「人車綁定」的安排有助吸引真正有意提供有質素網約車服務的人士加入行業,亦避免衍生網約車租賃市場,令車輛許可證淪為具炒賣價值的資產或出現黑工司機的情況。

  至於司機方面,司機須領有網約車車輛駕駛許可證才可提供網約車服務,並須符合指定的條件,包括年滿21歲、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五年內沒有嚴重交通定罪紀錄,並完成指定考核等。

  我們建議將來申請的士及網約車駕駛資格的人士可參與同一個簡化的筆試,而已持有的士駕駛執照的人士,可無須再次考試便可向運輸署申請駕駛許可證。當然日後考的士執照的人士,參與筆試後,他們亦可以申請駕駛網約車,並領取網約車司機許可證。有關措施可有助改善司機短缺以及老化的情況,壯大香港現時的司機供應、吸引新血入行,最重要是推動整個點對點行業的持續發展。

  上述各項的牌證要求既可保障乘客安全和利益,亦有助提升和締造良性競爭的環境,讓的士和網約車發揮各自的優勢,為市民提供優質服務。的士與網約車絕對不是零和博弈,而是共存互補。在引入規範化的網約車後,的士獨特和固有的優勢,包括他們可以在街上截乘乘客、可使用遍布全港各區的的士站、禁區上落客等,這些一一的優勢以及獨特性將維持不變;而網約車亦可透過共享經濟的模式釋放閒置運力,為市民提供更多元化的選擇。我們相信透過引入規管制度,可達致的士、網約車、市民多方共贏。

  在考慮車輛許可證的數目時,我們必須顧及香港獨特的實際情況。香港城市發展密度高,每日有接近九成市民使用高效的公交系統出行,如果無限制地發出車輛許可證很可能會引發負面效果,例如交通擠塞,影響公交系統生態;或導致市場惡性競爭,令整體司機生意和行業發展受到影響。因此,政府有需要對網約車的數目實施總量控制,並會在下一階段透過附屬法例訂明有關數目。在訂定限額時,我們會小心審慎地考慮多個因素,包括市民的召車經驗、平台營運需要,公共交通系統生態,以及道路承載力等。

  引入網約車規管制度有助大幅提升對乘客的保障。不過,考慮到可能仍有少數不法分子以私家車非法取酬載客,《條例草案》除了是就我剛才所說,對平台車輛以及司機都有作出明確的規管以及罰則外,我們藉着今次的《條例草案》亦加強罰則,以更有效打擊「白牌車」,保障乘客和合法合規的個人化點對點交通服務。根據現時法例,因非法取酬載客而被定罪的司機可被處監禁和罰款,亦可被停牌一段時間。為加強阻嚇力,《條例草案》訂明停牌時間須不少於12個月,並可長達三年。《條例草案》亦訂明若持牌平台安排沒有持有許可證的車輛或司機提供網約車服務,除了相關車主和司機可被處監禁和罰款外,持牌平台亦須負上刑責。

  另外,根據現行法例,當司機因非法取酬載客被定罪後,運輸署可暫時吊銷涉事車輛的牌照,並扣押有關車輛一段期間。我們會藉着這次修改主體法例時引入這條《條例草案》內,建議強化暫時吊銷相關車輛牌照及扣押車輛的安排:當車輛涉嫌干犯非法取酬載客的罪行時,就算未能識辨涉事司機而作出刑事檢控,仍有機制暫時吊銷車輛牌照和扣押車輛。政府正敲定具體程序的細節,並積極進行相關的法律草擬工作。

  主席,政府在推動網約車服務的規管框架時,一直秉持「以民為本、良性競爭、共存互補」的宗旨。我相信引入規管制度可有助重塑在香港個人化點對點公共交通服務,讓服務邁向現代化、司機年輕化和市民選擇多元化。政府會全力配合立法會的審議工作,我亦理解有關的立法工作相當緊迫和緊湊,我在此承諾我以及我的團隊會全力配合,並以高效回覆各議員以及在法案委員會提出的提問,我在此懇請議員支持《條例草案》,讓《條例草案》可趕及在今屆立法會會期完結前通過。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25年9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2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