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二題:優化跨境匯款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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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有意見指出香港與內地的跨境匯款需求日益殷切,但匯款額度限制及渠道規範卻尚未完善。關於優化跨境匯款安排,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統計二○一六年一月至二○二五年六月,在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制度下,每年(i)提供香港與內地跨境匯款服務的機構數目、(ii)所涉及的匯款總金額,以及(iii)銀行就提供相關跨境匯款服務的收益總額為何(以表一列出);
表一
年度 | (i) | (ii) | (iii) |
二○一六年 | |||
…… | |||
二○二五年 (一月至六月) |
(二)有否統計二○一九年一月至二○二五年六月,每年(i)個人及(ii)機構透過銀行由香港匯款至內地(北向)(包括電匯)的(a)交易宗數及(b)總額分別為何(以表二列出);
表二
年度 | (i) | (ii) | ||
(a) | (b) | (a) | (b) | |
二○一九年 | ||||
…… | ||||
二○二五年 (一月至六月) |
(三)政府有否要求匯款機構統計個人/機構的匯款用途;如有,詳情為何(包括匯款用途的分類數據);如否,會否要求匯款機構統計有關數據,並統一有關用途的分類;
(四)有否統計二○一九年一月至二○二五年六月,為個人提供香港及內地北向跨境匯款服務的各間合法及獲授權匯款機構(例如銀行)的匯款手續費結構(包括每筆匯款的實際收費),以及該等機構從匯款服務所賺取的收益總額為何;
(五)鑑於有意見認為內地每年五萬美元的個人購匯便利化額度未有按市場發展而調整,在香港與內地金融合作持續深化和共同推進粵港澳大灣區跨境金融互聯互通的背景下,政府有否計劃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商討調整有關額度;
(六)政府會否考慮鼓勵銀行調整有關跨境匯款的收費,並加強公眾教育宣傳,以鼓勵市民透過合法合規渠道匯款;如否,原因為何;及
(七)會否考慮進一步規管涉及跨境匯款服務的非銀行類別機構(例如找換店等)的經營方式,包括規定該等機構的資金必須透過合法合規管道流轉,並制訂最低資本要求、風險準備金標準及日常營運監察等機制;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七個部分,經諮詢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及香港海關後,現回覆如下:
(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是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使用來自中國內地境外的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者。我們沒有備存機構數目、匯款總金額或銀行提供服務收益總額的相關數據。
(二)由香港匯至內地的人民幣跨境匯款交易(含個人及非個人匯款人)的數據如下:
由香港匯至內地的人民幣跨境匯款交易 (含個人及非個人匯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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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交易宗數 (千宗) |
交易總額 (萬億元人民幣) |
二○一九年 | 923 | 18.4 |
二○二○年 | 1 054 | 22.3 |
二○二一年 | 1 336 | 29.9 |
二○二二年 | 1 597 | 35.5 |
二○二三年 | 2 488 | 53.6 |
二○二四年 | 3 299 | 100.7 |
二○二五年(一至六月) | 1 883 | 42.6 |
(三)作為香港銀行的監管部門,金管局一直有向銀行收集不同類別的數據,用作風險監察評估和了解銀行業務情況。
針對香港銀行的人民幣匯款業務,除上文列出的跨境匯款交易數據外,金管局亦有定期對外公布香港銀行跨境貿易結算的人民幣匯款總額。相關數據如下:
年度 | 與跨境貿易結算有關的人民幣匯款總額 (億元人民幣) |
二○一九年 | 53,764 |
二○二○年 | 63,241 |
二○二一年 | 70,836 |
二○二二年 | 93,379 |
二○二三年 | 116,761 |
二○二四年 | 151,846 |
二○二五年(一至六月) | 73,347 |
(四)每間銀行的跨境支付服務規模和操作模式不盡相同,各銀行會按自身的情況釐定有關服務的手續費結構和水平,此屬銀行的商業決定。然而,銀行在提供跨境支付服務時,應遵從《銀行營運守則》,當中包括向客戶提供相關服務的詳情,如有關服務的基本資料、匯出款項的匯率基準、客戶須支付予銀行的任何手續費或收費詳情、以及境外代理銀行收取的手續費或收費(如有)。金管局期望透過保持跨境支付服務收費的透明度,促進市場的競爭。
就金錢服務經營者方面,由於它們的經營模式及運作情況不盡相同,業界並沒有劃一的匯款手續費結構。
(五)根據現時內地法規,香港居民在內地用於旅遊、商務、留學、日常生活、贍家等支出一般可以透過銀行辦理跨境匯款。在資金用途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如選用人民幣進行匯款,在現行安排下香港居民每人每日有八萬元人民幣額度匯款至同名賬戶。如選用其他非人民幣幣種(包括港元),收款人每人每年有等值五萬美元的結匯便利化額度。若收款人能提供材料證明匯款真實合規,政策上亦容許香港居民在銀行直接辦理匯款到內地的業務,不佔用以上提到的額度。
近年在兩地金融管理部門和業界的努力下,我們積極推出個人匯款便利化安排,包括二○二四年初推出的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購房支付便利化安排,方便香港居民將購房相關款項通過兩地銀行體系匯入內地。今年六月二十二日,金管局和中國人民銀行推出「跨境支付通」,香港居民可以經香港的參與機構使用轉數快進行即時小額的跨境匯款。
我們留意部分市民期望跨境匯款安排可進一步優化,便利在內地常住的香港居民進行生活配套環節相關的跨境交易,例如出入起居、醫療保健、退休養老等活動。我們正與內地金融部門積極探討在不同場景下推出更多金融便民措施。
(六)在公眾教育宣傳方面,金管局於今年初在網站發布常見問題集,解說在不同跨境匯款場景下內地現行的政策安排,並介紹現有兩地銀行和儲值支付工具提供的匯款及支付產品服務。金管局隨後進行銀行業界簡報會,討論落實安排,並提醒各銀行在處理客戶查詢時,確保前線人員知悉相關的政策安排並回應客戶的查詢。
此外,香港海關亦十分重視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不時透過多種途徑,如新聞公報、社交媒體宣傳合法合規的找換及匯款服務,並提醒消費者在選擇匯款服務時,應考慮整體因素,包括金錢服務經營者的交付渠道、商譽等,並注意匯款存在的風險。香港海關亦積極向不同社群提供宣傳及教育講座,如二○二四年至二○二五年六月期間,香港海關就「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為超過21 000名新來港的工作的勞工舉辦了超過160場講座,向他們講解使用匯款服務時所需注意事項。
(七)《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訂立了金錢服務經營者的發牌制度,賦權香港海關對金錢服務經營者的合規情況進行監管。
在現行的發牌制度下,金錢服務經營者在申請牌照或續牌時,必須符合適當人選的要求,以及向香港海關提交業務計劃,當中需要闡述其營運模式和其合理性、明確披露資金流向和交付渠道,以及具備有效合宜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措施及日常營運監察機制。透過上述的發牌要求,香港海關能有效評估和監察不同營運模式和規模的金錢服務經營者的相關風險。
香港海關非常重視金錢服務業提供匯款服務的合規情況,並一直採取不同措施確保金錢服務經營者以適當方式處理客戶的款項及完成相關交易。其中,香港海關已制訂《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指引》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確保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遵從客戶盡職審查、備存紀錄、妥善處理客戶款項及其他發牌規定。對於業務有較高風險的金錢服務經營者(例如客戶性質、產品、服務、交易或交付渠道等因素),香港海關亦會施加特定的牌照條件以加強監管。香港海關將繼續留意市場發展,並適時檢視金錢服務業相關監察機制的要求。
完
2025年9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15分
香港時間14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