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強烈不滿和反對歐洲聯盟委員會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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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發言人強調:「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在『一國兩制』下是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一國兩制』的實施以《憲法》和《基本法》為法律依據,它們為基本權利和自由提供憲制上的保證,包括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權利保證,及其在法治和獨立司法權之下得以鞏固。」
「特區政府堅定不移全面準確實施《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在依法有效應對、打擊、阻嚇和防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的同時,依法保障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特區政府強烈敦促歐盟尊重事實並遵從它們口口聲聲奉行的國際法和國際關係的基本準則,立即停止長臂管轄、干涉純屬中國內政的香港事務。」
維護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特區政府維護獨立的司法權,全力支持司法機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維護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建立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機制不會損害獨立司法權,香港特區司法制度亦繼續受《基本法》保障。法官在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一如其他案件,都是獨立公正地履行司法職責,不受任何干涉。五年來的實踐證明,法院嚴格按照上述原則處理涉及《香港國安法》的案件。」
「事實上,普通法司法區早已確立司法機關須尊重行政機關對國家安全的判斷這個原則,而上訴法庭在二○二四年五月的一項重要判決中裁定,法院在尊重行政機關對國家安全的判斷的同時,至少在三個範疇下法院會作出判決:第一,涉及受措施影響人士的基本權利;第二,涉及公平審訊規定的爭議;第三,涉及司法公開的問題。」
發言人強調:「香港法治固若金湯、歷久不變。香港法治並無任何倒退,任何指稱香港正成為一個『極權』城市的說法絕非事實。香港的普通法制度是多年來由包括各級法院法官在內的香港司法界和法律界全體共同努力打造和維護,不會因個別海外非常任法官離任而有所改變。儘管有法官離任,兩位海外非常任法官剛於去年和今年獲委任。」
「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而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都享有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法院嚴格按照證據和所有適用法律判案。案件不會因涉案者的職業、政治理念或背景而在處理上有所不同。控方有責任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犯罪,被告人才可被法庭定罪。」
保障權利和自由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特區政府堅定維護香港居民受到法律保障的權利和自由。自香港回歸祖國以來,人權一直受到《憲法》和《基本法》的堅實憲制保障。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亦特別重視人權。《香港國安法》第四條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條清楚訂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有關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等方面的權利和自由。然而,與世界其他地方一樣,有關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清楚訂明,在有必要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等情況下,可以依法限制部分權利和自由。」
「但事實上,自《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實施以來,本港的傳媒環境蓬勃依然。惟部分別有用心人士卻刻意捏造有關香港新聞和言論自由的事實。與世界其他地方一樣,新聞和言論自由並非絕對,傳媒與其他人一樣都有義務遵守所有法律。只要不違法,傳媒繼續享有評論和批評政府施政的自由,全然不受限制。法庭在相關案件的裁決理由也引用了歐洲人權法院關於新聞自由的判例,指出即使是報道涉及備受公眾關注的重要議題,在《歐洲人權公約》下也不享有完全不受限制的言論自由;最重要的一點是,新聞工作者必須按『負責任新聞作業』原則真誠地行事,以準確事實為基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方可獲言論和新聞自由權利保障。」
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根據《聯合國憲章》為基礎的國際法及國際關係,每個國家都會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這既是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也是國際慣例。歐盟對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指手畫腳,全然漠視香港特區訂立相關法律的憲制責任和實際需要,以及在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訂立後,對經濟發展和人權保障所帶來的正面效果,是實實在在的雙重標準。」
「中央二○二○年果斷制定《香港國安法》,特區政府隨即公布實施,填補了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短板漏洞,效果立竿見影,止暴制亂,讓香港居民重新享有在黑暴期間被剝奪的權利和自由,發揮止暴制亂的作用。《香港國安法》的公布實施成為香港『由亂到治』的分水嶺,『一法安香江』。在二○二四年,香港特區切實履行憲制責任訂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完善了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事實上,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諮詢期間,有98.6%的意見表示支持及提出正面意見,反映立法在社會有很強的共識,亦是民心所向。」
「香港特區是法治社會,一直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香港國安法》第五條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條明確訂明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香港特區執法部門一直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以及按有關的人或單位的行為而採取執法行動,與其政治立場、背景或職業無關。」
「由於黎智英案、『35+』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及支聯會案等所涉及的法律程序尚在進行中,任何人均不宜評論有關案件。特區政府必須強調,所有案件均嚴格根據證據和依照法律處理,律政司按《基本法》第六十三條主管刑事檢控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所有檢控決定是基於所有可接納的證據和適用法律進行客觀分析後作出。檢控機關和司法機關嚴格履行《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責任,確保所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得到公正、及時辦理,過程中充分尊重被告人依法行使各項程序權利,絕對不存在所謂『延誤審訊』的情況。」
「《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域外效力,完全符合國際法原則、國際慣例和各國各地區通行做法,實屬必要和正當,並與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一致。包括歐盟成員國在內眾多國家的國家安全法律,同樣根據『屬人管轄』和『保護管轄』等原則,具有域外效力。」
「警方作為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部門,有責任依法追究在境外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惡行。該等一直潛藏外地的潛逃者被通緝,是因為他們在當地繼續公然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勾當,包括煽動分裂國家及請求外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及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並繼續肆意勾結外部勢力包庇其惡行。他們危害國家安全的惡行昭然若揭,明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無庸置疑。警方作為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部門,有責任依法進行通緝,及有需要採取一切合法措施,包括《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89條下指明的措施,強烈打擊有關潛逃行為,其做法有理有據,實屬必要和正當。而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的域外效力,完全符合國際法原則、國際慣例和各國各地區通行做法。不少國家也會就不同的通緝犯施行類似措施,包括撤銷護照。」
「懲教署一直極為重視在囚人士的安全及健康。不論在囚人士的身分、年齡和國籍,署方一直致力為其提供安全、人道、合適和健康的羈管環境,包括提供良好的通風環境、合適和及時的醫療支援。為某囚犯的利益或為維持秩序或紀律,懲教署署長根據《監獄規例》第68B條可作出有關囚犯不應與其他囚犯交往的安排(即所謂的『單獨監禁』)。有關安排的其中一個目的是保障囚犯的人身安全和福祉,可由該囚犯自行提出要求、由懲教署署長依法考慮後審批,或由懲教署署長根據法律規定及程序,在考量了相關的因素後而作出。懲教署也設有一系列機制,例如透過獨立訪客(即太平紳士)定期巡視的安排,以確保在囚人士的權利獲得保障。」
「至於煽動罪方面,香港特區法庭於不同案件中均已確認有關煽動的條文符合《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中有關保障人權的條文,亦確認在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言論自由之間已取得相稱而合理的平衡。有關罪行絕非要壓制僅屬根據客觀事實而對政府作出正當批評的言論。事實上,上訴法庭在最近的判決指出,『煽動意圖』的定義與表達自由的基本權利一起正確閱讀時,清晰顯示,批評政府、司法行政包括法院判決,或參與辯論或提出對政府政策或決定的異議,無論多麼強烈、有力或尖銳,都不構成煽動意圖,這進一步澄清了合法和非法言論之間的區別。」
「關於上訴法庭就一首歌曲頒布的臨時禁制令,特區政府重申禁制令針對與該歌曲有關的四項指明刑事行為。為維護國家安全這個正當目的,禁制令是必要、合理、合法、相稱及符合相關人權法案的要求。國際上,很多司法管轄區都有法律機制禁止違法、具有冒犯性、煽動暴力、煽動仇恨或損害公衆利益的信息傳播。例如歐盟的《數字服務法案》規定中介服務供應商收到有關當局要求對非法內容採取行動後,必須及時通知當局其所作的行動;並要求主機服務商須建立機制打擊非法內容及在收到通知後須及時採取應對行動,包括移除及封鎖相關內容。歐盟對特區政府的正當法律行動作出無理批評顯然是持有雙重標準。」
「至於被法庭依法判處在監獄服刑的在囚人士,從來沒有必然獲得提早釋放或者減刑的權利。懲教署署長不轉介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的個案予監管釋囚委員會,是一項考慮到國家安全的重要性的預防措施,亦有助相關在囚人士改過自新。不轉介有關個案並無增加在囚人士的刑期,也不能被視為對在囚人士的懲罰。法庭亦同意懲教署署長根據《監獄條例》及《監管釋囚條例》賦予的職權行使職務時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亦必須將國家安全視為最重要因素,並給予適當考慮。懲教署一直依法和按既定機制處理有關個案,在決定提早釋放個別在囚人士是否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署長會考慮個案的實際情況及所有相關資料和因素,嚴格依照所有相關法律、公平公正地處理每宗個案。」
「外部勢力『以港遏華』的圖謀無法得逞,只好抹黑詆毀《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及特區其他相關法律。但事實擺在眼前,香港市民和國際投資者的眼睛都是雪亮的。《香港國安法》實施五年多以來,恢復了香港市民在『黑暴』期間無法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以及讓廣大香港市民生活和經濟活動迅速回復正常,營商環境得以恢復並不斷提升。根據《2025年世界競爭力年報》,香港的排名躍升兩位至全球第三;香港在全球國際金融中心中位列三甲,並在全球首次公開招股市場中位列前四名。這些國際認可的成就都是建基於《香港國安法》及其他特區相關法律和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為香港社會帶來的自由、安穩,亦給予世界各地的投資者和企業充足的信心在香港發展業務,及善用香港『一國兩制』的制度優勢開拓包括粵港澳大灣區在內的內地廣大市場。」
「歐盟一再通過所謂年度報告詆毀盡責、忠誠和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的香港特區,而對相關法律讓廣大香港居民生活和經濟活動回復正常、營商環境恢復的實況置若罔聞。此實乃典型的虛偽『雙標』。歐盟必須立即重回正道,停止抹黑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和工作。」
加強國民教育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學校是學生學習和成長的地方,學校有責任提供安全有序的校園環境和氛圍,防止政治干預或違法活動入侵校園,以保障學生福祉。國民教育一直是香港中小學及幼稚園課程重要部分,以加強學生對國情、歷史和文化、《憲法》和《基本法》、以及國家安全的認識,建立文化自信,提升國民身分認同,培育他們成為德才兼備,有承擔、有視野、愛國愛港的新一代。此外,教師是學生的重要楷模,肩負知識傳承、熏陶品德的重要職責,特區政府有責任確保教師的專業操守。實施包括國家安全教育在內的國民教育,是世界各地教育當局正當合理的責任,不同地方對實施國家安全教育及培養學生國民身分,包括對各自的憲法、自身歷史、文化、地理等知識,均十分重視。」
「學術自由是香港一直推崇的重要社會價值,亦是香港高等教育界賴以成功的基石。自《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本港學者和專上院校繼續與境外和校外合作夥伴進行正常交流活動。同時,本地專上院校已採取一系列措施,將國家安全教育納入學生的學習範圍,以履行其法定責任。各院校在課程設計上享有自主,特區政府鼓勵其就國家安全教育為學生提供多元化的學習機會。」
保持長期繁榮穩定
特區政府發言人強調:「自香港回歸祖國以來,特區政府按照《憲法》和《基本法》,全面準確、堅定不移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並已踏上由治及興的新階段。
「在『一國兩制』下,香港擁有『背靠祖國、聯通世界』此得天獨厚的顯著優勢。香港是世界貿易組織及亞太區經濟合作組織的單獨成員。香港會憑藉連接內地與世界各地的獨特優勢,繼續充分發揮其作為『超級聯繫人』和『超級增值人』的角色。實施《香港國安法》為香港帶來的穩定環境有利於香港與世界各地達致強勁且持續的貿易增長,包括歐盟繼續是香港最大的貿易夥伴之一。此外,根據菲沙研究所發布的《世界經濟自由度 2024年度報告》,香港是全球最自由經濟體,在「國際貿易自由」及「監管」均位列首位。在《2025年世界競爭力年報》中,香港整體排名較去年上升兩位,晉身全球首三位最具競爭力的經濟體,在「商業法規」和「税務政策」更是排名全球第一。香港會繼續發揮其優勢以鞏固國際金融、航運和貿易中心等地位,以及積極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包括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等。特區政府亦會繼續全力增強發展動能,及更積極進取地招商引才,以提升香港競爭力。」
發言人重申:「任何外國或外部勢力詆毀香港,試圖破壞香港繁榮穩定,只會自暴其短,理屈詞窮,絕不會得逞。特區政府定當繼續堅定履職,堅持法治原則,致力確保『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實踐行穩致遠,更好結合『有為政府』和『高效市場』,更積極進取地招商引才,提升香港競爭力,推動香港經濟走上更高台階,為市民謀幸福,為香港謀發展。」
完
2025年9月9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3時13分
香港時間23時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