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領牌新規例十二月二十二日實施 及時妥善處理未領牌車輛免被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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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輸署今日(九月九日)表示,將於十二月二十二日實施新的車輛登記及領牌制度,加強規管長期未領牌的車輛。在新制度下,未領牌車輛將一直登記在車主名下,車主須為其車輛負上責任。新規例同時引入新罪行以提高阻嚇力,從源頭解決不當棄置車輛的問題。

  運輸署發言人說:「由十二月二十二日起,署方將向兩年或以上未領牌車輛的登記車主發出通知書,要求車主必須在發出通知書日期的三個月內為車輛領牌,或把車輛拆毀或永久送離香港後向署方取消登記。車主須及時妥善處理車輛,以免觸犯法例。」

  如車主在該三個月通知期屆滿前仍不採取行動,即屬犯罪。首次定罪最高可罰款10,000元和監禁三個月;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罰款25,000元和監禁六個月。除非已繳付罰款,否則運輸署可根據法庭命令:(一)拒絕向被定罪車主發出或續發駕駛執照;(二)不處理涉事車輛的過戶申請;及(三)拒絕向涉事車輛或被定罪車主名下其他車輛發出車輛牌照。

  個別車主如有實際困難而未能在三個月通知期屆滿前採取所需行動,或有合理理由不為其車輛領牌,可向運輸署申請豁免。一般而言,以下三種情況可獲豁免:(一)等待零件維修送驗後續牌的車輛;(二)車齡30年或以上、正妥善保存作私人收藏而不會在路上使用的車輛;或(三)妥善保存於車輛經銷商作寄賣的車輛。車主如有其他合理理由,可向署方提出;署方會視乎個案情況考慮是否批出豁免。申請豁免的資格和指引將於稍後公布。

  發言人提醒車主,即使未為車輛領牌或獲批豁免,車輛仍會一直登記在其名下,車主須繼續承擔車輛引起的所有法律責任。運輸署自二○二四年十二月起透過車主於辦理牌照申請時提供的電子聯絡方式,向車輛牌照到期前一個月、剛逾期或已逾期超過兩年的車主發出短訊或電郵,提醒登記車主必須適時續領車輛牌照或妥善處置車輛。

  同時,署方已加強宣傳和公眾教育,提醒車主及早處理名下兩年或以上未領牌車輛。車主可善用運輸署的「牌證易」網上平台,查閱名下車輛牌照屆滿日期、處理各類牌照事務及妥善處理名下未領牌車輛。市民可參閱運輸署網頁了解詳情,或致電熱線2804 2600查詢。



2025年9月9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1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