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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有紅山半島業主因僭建被法庭定罪和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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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有一名紅山半島獨立屋業主由於進行僭建工程,因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14(1)條被法庭定罪,即明知未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便進行建築工程。該名業主昨日(九月四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表示認罪,被法院判處罰款十五萬元。
   
  屋宇署於二○二三年九月開展大規模行動,巡查紅山半島臨海一帶獨立屋,在多幢獨立屋發現僭建物,包括上述涉事獨立屋。屋宇署調查發現,該幢獨立屋的業主明知未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便進行有關建築工程,包括在花園及庭院、客廳、睡房及天台等樓層加建若干搭建物、搭建花棚及游泳池,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4(1)條。屋宇署遂於去年八月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AA)條對業主提出檢控。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九月五日)說:「屋宇署已先後向紅山半島30幢獨立屋提出檢控,此個案為同一屋苑第12宗因僭建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4(1)條而被定罪的個案,法院正陸續就餘下個案展開聆訊。」
   
  發言人表示,業主在物業進行建築工程之前,應先諮詢建築專業人士的意見,確保建築工程符合《建築物條例》的規定。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AA)條的規定,任何人明知而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4(1)條(即在未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展開或進行任何建築工程),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四十萬元及監禁兩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二萬元。
   
  政府明年上半年會向立法會提交草案,修訂《建築物條例》,當中會增加嚴重僭建物罪行的罰則以加強阻嚇力。
 
 
2025年9月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21時13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