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業主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近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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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昨日(八月二十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68,220元,當中38,22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有關個䅁涉及 黃大仙三祝街一幢 工業大廈天台一個面積約390平方米的搭建物。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業主發出清拆令。該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八月二十一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00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20,000元。
完
2025年8月2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5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