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入境旅客處理未完稅香煙及進口另類吸煙產品罪成判囚(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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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男旅客因處理未完稅香煙和未有向海關人員作出申報,以及進口另類吸煙產品,違反《應課稅品條例》和《進出口條例》,今日(八月十八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十個星期及罰款一千五百元。
   
  海關人員於七月十五日在香港國際機場截查一名三十一歲抵港男旅客,並在他攜帶的個人行李內檢獲約一萬六千八百支未完稅香煙及三支另類吸煙產品,估計市值共約七萬五千九百元,應課稅值約五萬五千五百元。該名抵港旅客隨即被捕。
   
  海關對判刑表示歡迎,監禁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並充分反映罪行的嚴重性。
   
  根據《應課稅品條例》,煙草屬應課稅品。任何人士若處理、管有、售賣或購買私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兩年。
   
  根據《進出口條例》,任何人進口另類吸煙產品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百萬元及監禁七年。
   
  市民可致電海關二十四小時熱線182 8080,或透過舉報罪案專用電郵帳戶(crimereport@customs.gov.hk)或網上表格(eform.cefs.gov.hk/form/ced002/)舉報懷疑私煙活動。



2025年8月18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