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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逾八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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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周五(八月十五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80,970元 ,當中50,97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有關個䅁涉及元朗西邊圍一幢村屋天台上加建若干搭建物,面積共約27平方米。由於有關僭建物不會獲地政總署發出豁免證明書,亦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業主發出清拆令。該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八月十八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2025年8月18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1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