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公眾衞生及市政(修訂)條例》將於八月十七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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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公眾衞生及市政(修訂)條例》(《修訂條例》)已於五月十六日於憲報刊登,並將於八月十七日生效。
《修訂條例》加強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處理多項環境衞生問題的法定權力,可更有效地處理樓宇滲水、冷氣機滴水、雜物霸佔公眾地方和店鋪阻街等問題。
環境及生態局發言人表示:「政府銳意提升本港環境衞生和市容。《修訂條例》配合各項行政措施和公眾教育,有助持續改善香港的環境衞生、鞏固至今的工作成效和構建更宜居的生活環境,以回應市民的期望。」
「食環署已在過去三個月加強宣傳和教育,讓公眾和相關業界知悉新的法例要求和安排,提高其守法意識。」
《修訂條例》賦權公職人員在處理樓宇滲水、冷氣機滴水等公共衞生妨擾問題時,可進入涉事處所的時段延長至上午七時至下午十時;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在食環署發出或張貼擬進入處所通知書後的14日內讓公職人員進入該處所進行調查,即屬違法,可處以最高第2級罰款(即5,000元)。
在處理私人處所的蟲鼠問題方面,食環署可根據《修訂條例》向負責管理處所的人(例如業主立案法團或物業管理公司)就公用部分發出消除蟲鼠通知,以讓建築物公用部分的蟲鼠問題能獲適時處理。不遵從消除蟲鼠通知的最高罰則將由第2級($5,000)和每日$100提高至第4級罰款($25,000)和每日$450。如食環署未有發出消除蟲鼠通知但需要為處所進行消除蟲鼠工作,該署可向涉事處所的負責人追討有關開支。此外,《修訂條例》提高干擾食環署用作消滅和除去蟲鼠器材的最高罰則,由第1級罰款($2,000)提高至第2級罰款($5,000),並訂明食環署可於受蟲鼠侵擾的處所設置器材或儀器,以測試或評估蟲鼠滋生情況;而干擾相關器材或儀器屬於違法行為,最高可被處以第2級罰款($5,000)。
就雜物霸佔公眾地方以致妨礙垃圾清掃,《修訂條例》把移走障礙物通知書所指明的移走物品期限縮短至不少於30分鐘;食環署可因應實際情況,酌情指明較長而合理的期限。妨礙垃圾清掃的最高罰則會由第2級罰款($5,000)及每日$50提高至第3級罰款($10,000)及每日$300。
《修訂條例》亦賦權執法人員除可移除招貼或海報外,亦可以移除和處置「易拉架」等展示設備,同時把非法展示或張貼招貼或海報的最高罰則,由第3級罰款($10,000)和每日$300提高至第4級罰款($25,000)和每日$450。
此外,《修訂條例》亦會在《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加入店鋪阻街的罪行,賦權食環署可以移除涉嫌構成店鋪阻街的物品等,無須借助警方的權力,以提高執法效率。如果在行使移走權力的日期後7日內沒有人對非易毀消性質的物品,或在行使移走權力後的48小時內沒有人對易毀消性質的物品提出申索,則該物品將被沒收。店鋪阻街罪行現時的執法準則和罰則(最高刑罰第4級罰款($25,000)和三個月監禁)將維持不變,食環署可向違例者發出6,000元的定額罰款通知書。
因應相關修訂,環境及生態局局長今日(八月十五日)根據《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第570章)第17A條的權力修訂定額罰款的格式,相應加入第132章的店鋪阻街罪行。相關通知書的指明格式於今日刊憲,並將在八月十七日與《修訂條例》同日生效。
食環署已在其網站載列《修訂條例》的資訊,供市民參閱。
完
2025年8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