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兩名共同業主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近九萬元
********************
  兩名共同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昨日(八月十二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89,440元,當中49,44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
   
  有關個䅁涉及大埔富善街一幢住宅大廈地下一個面積約18平方米的搭建物。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業主發出清拆令。該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八月十三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2025年8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