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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修訂政府資助專上課程學額和資助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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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七月三十一日)公布有關政府資助專上課程學額和資助申請資格的修訂:設立兩個學費類別,並修訂有關申請資格準則。有關修訂適用於二○二七/二八及以後學年(二○二七/二八學年的申請周期於二○二六年十月開始),讓受影響人士有合理時間自行作出規劃,並讓大學聯合招生處和各院校(包括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資助大學、香港演藝學院和職業訓練局)入學事務處有足夠時間作相應的行政安排。
 
  政府發言人說:「根據現行收生安排,獲入境事務處(入境處)首次簽發受養人簽證/進入許可時未年滿18歲的學生,均列為本地學生。近期有意見關注部分學生並無來港居住,卻以本地學生身分申請教資會資助大學的政府資助學額,影響了升讀大學的機會及公帑運用的準確性。」
 
  「為了釐清政府資助專上課程學額和資助申請資格,確保公帑用得其所,教育局考慮海外做法和香港實際情況,認為受養子女須居港滿兩年才符合資格申請政府資助專上課程學額。至於持有全職工作簽證/工作許可證或各項入境計劃下的簽證/進入許可的人士,將不再符合資格申請政府資助專上課程學額。」
 
  有關修訂設立兩個學費類別。第I類別為獲資助的學費。持有下列文件的人士符合資格申請副學位、學士學位及研究院修課課程的政府資助學額:
 
  •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由入境處簽發並顯示持有人享有香港的入境權/居留權的其他文件,以及無條件限制逗留簽證標籤;
  • 單程證;以及
  • 受養人簽證/進入許可:持有人首次獲入境處簽發有關文件時未滿18歲,並須在緊接所修讀課程開課首天前的兩年內居住於香港。就第一年學額而言,為配合院校收生程序,該兩年期將由大學聯合招生處或相關院校按所修讀課程開課首天的日期而適當指明。符合居港規定與否,會在每個學年開始時或之前評定,並在該學年的餘下時間維持不變,而課程學年的首天是按該課程的開課日而定。
 
  第II類別為不獲資助的學費,適用於不符合上述第I類別資格準則的人士,包括:
 
  • 首次獲入境處簽發受養人簽證/進入許可時未滿18歲、並且不符合兩年居港規定的受養人簽證/進入許可持有人;
  • 全職工作簽證/工作許可證持有人;
  • 各項入境計劃下的簽證/進入許可持有人(包括優秀人才入境計劃、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或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以及
  • 非本地學生(例如:學生簽證/進入許可持有人、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下的簽證/進入許可持有人、首次獲入境處簽發受養人簽證/進入許可時年滿18歲或以上的受養人簽證/進入許可持有人)。
 
  第II類別人士仍可以申請報讀政府資助副學位、學士學位及研究院修課課程,惟須繳付不獲資助的學費。就不獲資助的學費水平,院校可根據既定原則,因應本身情況及課程成本,綜合考慮各種因素,自行釐訂合適的學費水平,並須收取至少足以收回所有額外直接成本的學費。相關學費水平須與非本地學生的學費水平一致。
 
  政府會就上述修訂設立過渡安排,即在二○二七/二八學年(申請周期於二○二六年十月開始)的居港規定設為一年,二○二八/二九學年起才實行兩年的居港規定。
 
  發言人說:「政府在制訂有關修訂時,已充分聽取社會不同意見,並取得適當平衡,相信有關修訂對真正有意來港發展的家庭影響不大。」
 
  就居港規定而言,根據大學聯合招生辦法申請第一年學士學位課程的政府資助學額,申請人須提交以下證明:
 
(一)申請人須提供證明,顯示自己在計至所修讀課程開課當年的五月三十一日為止的兩年期內以全日制學生身分於本港開辦正規課程的學校就讀;或
 
(二)未能提供上文(一)項所述證明的申請人,可向入境處付費申領涵蓋該段兩年期的出入境紀錄證明,以顯示申請人在該段兩年期內,每年不多於90天不在香港。
 
  至於其他政府資助專上課程的學額,包括教資會資助大學的副學位、高年級學士學位及研究院修課課程的政府資助學額,相關院校在審批有關申請時,亦須採取類似上文所述的做法。
 
  以「本地學生」和「非本地學生」的定義作為基礎的政府獎學金、研究生獎學金或政府資助計劃(例如:「香港未來人才深造獎學金計劃」、「本地研究生學費豁免計劃」、「指定專業/界別課程資助計劃」,以及「為修讀香港自資學士學位課程學生提供的免入息審查資助計劃」)的申請資格準則及相關安排會作相應修訂,以確保處理方法一致。
 
2025年7月3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3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