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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逾六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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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昨日(七月三十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66,830元,當中46,83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有關個䅁涉及大角咀道一幢住宅大廈一個單位的僭建物,包括在平台上加建一個面積約90平方米的搭建物,以及安裝三個阻礙逃生途徑的鐵閘。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逐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由於該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七月三十一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2025年7月3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1時2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