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四題:規管電動可移動工具的使用及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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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政府近年多番表示計劃立法規管電動可移動工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立法工作的詳情和最新進展為何,以及預計有關法例何時生效;鑑於根據政府資料,過去五年涉及電動可移動工具交通意外的被捕人數不斷上升,政府會否在相關條例草案中提高該等交通意外的罰則,以加強阻嚇力;
(二)鑑於現行法例下,售賣電動可移動工具並不違法,但有意見認為該等產品的電池質量存疑,發生意外風險高,政府有否計劃規管售賣該等產品的網上和實體商店,以確保其售賣的產品符合擬議的技術和安全要求;如有,計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據報目前電動可移動工具使用者遍布各區,不少外賣員及長者均以其作日常代步工具,政府會否在平衡安全、技術標準、執法可行性及使用情況等因素後,除開放單車徑外,提供更多可供電動可移動工具行走的範圍和路段,以令有關規管安排更切合實際情況?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以來對推動綠色出行的新科技秉持開放態度,同時非常重視道路安全。電動可移動工具是由機械驅動,符合《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中「汽車」的定義,因此現時必須領牌才可於道路或私家路上行駛。我們留意到電動可移動工具在世界各地日趨普及,但香港人口密集,人流量高、車流量大,有需要適當規管電動可移動工具的使用,才可用作有效且安全的短途出行選項。
就劉國勳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經諮詢運輸署,現綜合回覆如下:
電動可移動工具主要包括兩類:(一)電動個人移動工具,例如電動滑板車、電動單輪車(俗稱「風火輪」)及電動平衡車等;及(二)電動輔助單車。政府正積極研究循以下幾個方向規管電動可移動工具。
首先,使用地點方面,電動可移動工具可作為短途出行和首/尾程接駁鐵路站和車站等的代步工具,讓市民有更多主動出行方式選擇。運輸署已經積極與相關部門商討,在新發展區例如洪水橋新發展區,建設全面的單車徑網絡,亦會在其他地區選取合適的單車徑,容納單車及電動可移動工具同時安全行駛,除非該些單車徑個別而言不符合特定的要求,例如闊度不足、與行人路或行車道交替頻繁等。至於電動輔助單車,基於它們的操作模式近似單車,我們計劃容許它們在所有單車徑上使用。
此外,因應電動可移動工具的設計和相關營運模式等亦有變化,運輸署於二○二三至二四年在白石角進行共享電動輔助單車試驗計劃。該計劃運作大致順暢,並顯示共享模式需要適當配套如充電池設施及充電頻率等,供政府在規劃電動可移動工具可使用路段時作參考。
至於能否開放單車徑以外的地點,政府理解市民對於電動可移動工具的接受程度不盡相同。在過去的調查中,有六成多受訪者支持在單車徑上使用經妥善規管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其餘三成則持保留意見,關注其潛在風險和現有單車徑的空間有限。政府會小心考慮不同意見,以確保道路安全。
第二,產品規管方面,為確保產品安全,運輸署正就電動可移動工具制訂技術和安全要求,並計劃要求由獲第三方機構認可的認證機構測試各產品的技術規格及電機要求。電動可移動工具的生產商或代理須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獲認證的產品會貼上二維碼認證標籤,方便市民及執法人員辨識。至於問題中提到的電池及電子設備,我們認為有需要根據國際標準進行認證測試,例如過度充電或放電控制、短路及過熱防禦、振動和機械衝擊測試等,以確保產品安全。
為確保產品認證在香港市場切實可行,運輸署早前已諮詢業界,業界一般認為安排合理。運輸署正物色具備條件的認證機構,並聯同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合作草擬產品認證安排的細節,亦會繼續仔細考慮不同持份者的角色和責任,以規管產品安全,讓市民可安心選購和適當使用。
第三,使用者方面,建議使用者必須年滿16歲及須佩戴頭盔。政府已成立包括業界代表和政府部門的工作小組,制訂《實務守則》,訂明電動可移動工具的技術細節、操作規則、安全提示及指引等。運輸署會繼續進行宣傳和教育的工作,灌輸正確的駕駛態度,讓市民安全及負責任地使用。
第四,罰則方面,我們認為罰則應與其使用風險相稱。與騎單車相似的違規行為如魯莽駕駛,可參考與單車相關的罰則,至於若干較嚴重的罪行如非法改裝,可參考與汽車相關的罰則。
因應上述四方面,政府正同時進行有關的法律草擬工作,糅合實際經驗以確保立法建議切實可行。由於議題涉及範圍廣泛,我們計劃於短期內向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報告進展,並爭取在明年將修訂《道路交通條例》的條例草案以及新的附屬法例提交立法會審議。
多謝主席。
完
2025年7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香港時間14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