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環境及生態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5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產品(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各項條文及修正案合併辯論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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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我現在就《2025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產品(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提出九項修正案。修正案內容已載於分發給各位委員的文件,按內容大致可歸納為四組,我現作扼要介紹:
(一)有關符合不合規格附表12產品條件的修正案
第一組修正案的目的,是為省卻零售商核查產品的工序。經考慮委員提出的意見後,我們建議刪除擬議新訂第132(3)(a)條有關零售商的其中一項不得分發受規管附表12產品的條件,即「該產品不是登記產品」,以省卻零售商,尤其是中小型零售商,核查有關產品是否已登記的工序。日後零售商只須憑產品的指定條碼或訂明標誌識別不合規格的受規管產品,在規管目的和減輕零售商循規成本之間取得平衡。
環境保護署會在網上發布已登記飲料產品的資料供公眾和業界查閱,亦會制定實務指引予業界和進行宣傳教育,協助零售商識別不合規格的產品和確認已登記產品的方式。
(二)有關審議個別產品相關法例程序由「先訂立、後審議」改為「先審議、後訂立」的修正案
第二組修正案的目的是把個別生產者責任計劃附屬法例的審議程序由「先訂立、後審議」 程序改為「先審議、後訂立」程序。雖然《條例草案》下的共同法律框架將涵蓋不少日後推行的生產者責任計劃的共同元素,有效提高將來審議相關附屬法例的效率,正如議員在法案委員會審議期間和業界的意見書中指出,每項生產者責任計劃在實際操作上仍有不少運作細節需仔細考量。政府經詳細研究議員和業界提出的意見後,認同以「先審議、後訂立」程序提交相關附屬法例予立法會審議,能夠讓立法會有更充裕的時間詳細審議有關條文,從而確保每項計劃都能切合行業的實際情況,有助每項計劃日後能順利執行。
有關「純電動車輛」定義的修正案
第三組修正案為修訂「純電動車輛」的定義。因應有委員在法案委員會上提出原訂的擬議定義或會過於狹窄,政府在仔細考慮相關理據,包括參考了《税務條例》第112章對環保車輛的定義後,決定接納法案委員會意見,將「純電動車輛」的定義由「只以電池驅動而在行駛時不會排放空氣污染物的汽車」修改為「純粹以電力驅動及並不排放任何廢氣的汽車」,以更清晰反映政策原意和便利業界理解及遵從相關規定。
(四)其他修正案
最後一組修正案涉及一些技術和行文修訂,包括令條文用字與現行法例的措辭一致,以及令中文文本更準確地反映英文文本所表達的立法原意,在這裏我不逐一詳述。
結語
法案委員會對上述修正案並無異議,我懇請各位委員支持上述四組修正案。多謝主席。
完
2025年7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8分
香港時間17時0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