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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鄉村土地及小型屋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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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君堯議員的提問和署理發展局局長林智文的答覆:
 
問題:
 
  《基本法》第四十條訂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根據終審法院於二○二一年的裁決,小型屋宇政策的所有環節屬於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然而,有意見認為現行的小型屋宇政策已實施超過50年,在執行和細則上已過時。關於鄉村土地及小型屋宇政策,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近期有否檢討新界原居民的小型屋宇政策;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根據政府於去年十二月提交本會發展事務委員會的文件,政府已就整個北部都會區發展如何推動「城鄉共融」展開顧問研究,並會就落實城鄉共融制訂指引,相關工作的進展為何,以及有何具體措施推動鄉村參與發展,以釋放土地活力;及
 
(三)鑑於有社會人士提出「丁廈」概念,即集合鄉村眾新界原居民興建小型屋宇的權益(俗稱「丁權」)合建為現代化大樓,政府會否考慮該建議?
 
答覆:
 
主席:
 
  新界小型屋宇政策由一九七二年起實施,讓年滿十八歲和父系源自一八九八年時為新界認可鄉村居民的男性原居村民,得以一生一次向當局申請批准,在其所屬鄉村內的合適土地建造一所小型屋宇自住。
   
  就何議員提問的各個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終審法院於二○二一年就小型屋宇政策司法覆核案件作出裁決,確認小型屋宇政策的所有環節,即免費建屋牌照、私人協約及換地安排,均屬於《基本法》第40條內的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考慮到小型屋宇政策有其歷史背景,經已實施多年,而終審法院亦已確認其合法合憲,我們現時沒有計劃檢討有關政策。
 
  不過,我們理解合資格的新界原居村民對興建小型屋宇的需求。在現有政策框架下,政府自二○二一年起透過精簡處理小型屋宇申請的程序以加快審批申請,包括同步處理不同範疇的流程、簡化處理反對意見的程序及採用會議形式與申請人面對面直接商討等。
   
  上述措施已漸見成效。地政總署於二○二二年至二○二四年每年處理小型屋宇的申請宗數上升至平均超過2 500宗,超過署方服務承諾水平的2 300宗,而每年獲批准的宗數,亦由二○二二年的500多宗,增至二○二四年的800多宗,增幅超過五成半。
   
  此外,為加快小型屋宇發展,地政總署於今年一月在元朗地政處以先導形式,推行自行核證計劃,讓地段業權人可以選擇自費委聘註冊專業人士,擬備並提交自行核證完成完工證規定事項的相關證明書,從而善用業界資源加快審批,亦為計劃下提交的申請精簡和加快審批流程,目標是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後10個星期內完成處理,署方已於今年七月把計劃的適用範圍擴展至北區地政處。
 
(二)北部都會區(北都)擁有不少歷史悠久的傳統鄉鎮和珍貴的自然生態,蘊含豐富的歷史和人文資源。「城鄉共融」是北都發展的重要內容之一,所以規劃新發展區時我們會保留傳統鄉村布局和面貌,並通過妥善規劃柔化城鄉界面,使新發展區與鄉郊融合調和。村民亦能受惠於新的交通和其他基建設施,以及新增多元的就業機會。為鄉村帶來新商機和便利訪客體驗鄉村文化,我們將在現行小型屋宇政策下探討更多拆牆鬆綁措施,鼓勵適量提供鄉村店鋪、食肆及民宿設施。我們亦會適當地保育和活化歷史建築和提供場地進行傳統活動,傳承文化。結合自然生態與歷史建築等旅遊資源,我們更可以推動「無處不旅遊」,豐富鄉郊生活體驗。
 
  政府已委託顧問進行研究,就北都發展如何進一步推動「城鄉共融」制定政策和方向,過程中亦會諮詢包括村民在內的不同持份者。我們會適時向立法會匯報進度。
 
(三)小型屋宇政策的初衷是讓原居民在低密度的鄉郊環境聚居,容許「丁廈」或以高密度方式發展與此政策原意不符。此外,現行法例對發展小型屋宇有明確規定。按《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小型屋宇不得超過三層及不得高於8.23米(27呎),而上蓋面積不得超過65.03平方米(700平方呎)。在規劃層面方面,本來規劃作低層、低密度屋宇發展的土地,亦未必適合用作發展高層、高密度樓宇發展。
 
  由此可見,不論是政策、法律或規劃層面,「丁廈」建議均大幅偏離或改動現行小型屋宇安排。另外,政府正全力以赴推進北都發展。北都關乎整體社會利益,全面發展會提供3 000公頃土地,以承載50萬個新住宅單位供不同背景和階層市民居住,亦會提供大量用地拓展產業,以及創造多元就業機會。發展北都是社會共識,亦是政府優次,而「丁廈」有其爭議性,在社會內引發討論會分散政府精力和資源,因此我們不認為現時應就「丁廈」予以考慮。
 
  多謝主席。
 
2025年7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3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