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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專員對三三金融服務有限公司違反《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採取紀律處分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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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七月二十二日)宣布,已根據《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香港法例第584章)(《支付條例》)完成對三三金融服務有限公司(三三金融)的調查及紀律處分程序。金融管理專員對三三金融違反《支付條例》第8Q條,未能符合其附表3第2部第6(2)(b)條的最低準則,處以譴責及1,600,000港元罰款。
   
  是次紀律處分行動(註一)是根據金管局的調查結果而作出。調查發現三三金融在二○一九年十二月一日至二○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間未有制定健全及適當的管控制度,以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適用)(《指引》)的有關段落(註二)。
   
  是次違規涉及三三金融的管控制度在以下三個範疇的缺失:
   
  1. 索取足夠資料以了解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的目的,及其預期性質;
  2. 對個人客戶所代表的法團進行客戶盡職審查措施;以及           
  3. 確保三三金融的業務合作夥伴,作為其外判實體,按照其內部要求對客戶妥善進行身份識別和核實,以及作出紀錄。
 
  在決定上述的紀律處分行動時,金融管理專員已考慮有關情況及因素,包括:
 
  1. 調查結果的嚴重性,以及三三金融過往已有與《支付條例》相關的紀律處分紀錄;
  2. 需要向業界傳遞明確的阻嚇訊息,以表明有效管控措施及程序在應對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方面的重要性;
  3. 三三金融在得悉金管局所指出的缺失後已採取補救措施,並加強其管控制度;以及           
  4. 三三金融以合作態度解決金管局的關注事項。
 
  金管局助理總裁(法規及打擊清洗黑錢)陳景宏表示:「客戶盡職審查措施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尤其重要。核實客戶身份和了解業務關係的目的及其預期性質,為客戶盡職審查措施的重要元素,而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應確保已建立有效的相關措施。」
 
有關連結: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註一:上述紀律處分行動是根據《支付條例》第33Q條而作出的。
註二:《指引》(二○一八年十月及二○二○年九月版)第4.6.1段、4.1.3(a)段、4.1.3(d)段、4.4.4段及4.3.16段。
 
2025年7月2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07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