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火器及彈藥(修訂)條例》火器標識部分及《火器及彈藥(火器標識)規例》於七月二十五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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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發言人今日(七月十七日)表示,政府將於明日(七月十八日)在憲報刊登《〈2025年火器及彈藥(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生效日期公告》)及《火器及彈藥(火器標識)規例》(《規例》),以全面落實《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打擊非法製造和販運槍枝及其零部件和彈藥的補充議定書》(《槍枝議定書》)。《生效日期公告》及《規例》將於二○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生效。
發言人說:「《槍枝議定書》於二○○五年生效,旨在加強合法火器的管制,防止其轉入非法管道,並促進締約國之間的執法合作。《槍枝議定書》於二○二四年一月十八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生效,要求將非法製造或跨境販運火器、元件和彈藥,以及偽造或非法擦掉、消除或改動火器上的標識訂為刑事罪行。」
政府於二○二五年四月二日將《2025年火器及彈藥(修訂)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並於二○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獲立法會通過。《2025年火器及彈藥(修訂)條例》(《修訂條例》)賦權予警務處處長,可以附屬法例形式,訂定火器標識的詳細技術要求。除有關火器標識規定的部分(即《修訂條例》的第8、9、10(1)、11、13、14、15(1)、(2)及(3)、16、17及18條)外,《修訂條例》的其他部分已於二○二五年六月六日刊憲當天生效。
發言人續說:「根據《修訂條例》,《修訂條例》內與火器標識規定相關的部分,自保安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保安局局長現決定與火器標識規定相關部分,將會自二○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警務處處長亦訂立《規例》,訂定在特區製造或進口至特區的火器的標識要求,包括標識的位置、刻印的方式、標識的大小等;以及可豁免為進口火器打上標識的情況及相關要求。《規例》將同樣於二○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生效。」
政府下星期三(七月二十三日)會將《生效日期公告》及《規例》提交立法會,以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
完
2025年7月17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