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環境及生態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5年氣體安全(修訂)條例草案》各項條文及修正案合併辯論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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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今日(七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5年氣體安全(修訂)條例草案》各項條文及修正案合併辯論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現在提出九項政府修正案,修正《2025年氣體安全(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第3、5、6、9和14條,合共五條條文。修正案內容已載列於早前由立法會秘書處發送予各位議員的文件內。我現就這五條條文的修正作扼要的介紹:
第3條:優化「受規管氫氣」的定義
第3條的修正案旨在優化《條例草案》中「受規管氫氣」的定義。我們建議修改「受規管氫氣」的定義原有「主要為氫氣」的部分,即界定受規管的氣體的氫氣濃度按體積計須至少達50%,而其他成分作為一整體須屬非易燃。
第5條:採用性別中立的提述
第5條的修正案旨在確保《條例草案》涵蓋的條文採用性別中立的提述。我們建議廢除在《第51章》第12條中所有帶有性別色彩的提述,包括其中的「他」以及「he」,以性別中立的提述,即「該人員」及「the officer」取代。
第6條:刪去「alternations」而代以「alterations」
第6條的修正案旨在修正《條例草案》英文文本,刪去「alternations」改為「alterations」。
第9條:移除不必要的條文
《條例草案》第9(2)(c)條的修訂建議是在《第51章》的相關條文中,以「只」字取代部首為「示」字的異體字「祇」——是中文繁體字的「祇」——方便市民在電子版香港法例搜尋相關法律條文。由於第8(2)(a)(iv)(G)條中包含「祇」字的相關字句已在《條例草案》第4(11)條中被修訂字句取代,在第9(2)(c)條的相關修訂已不適用。因此,我們建議刪去「8(2)(a)(iv)(G)及(4)(b)」而代以「8(4)(b)」。
第14條:修正「...not apply to or in relation to...」的雙語表述
最後,第14條的修正案是關於修訂《危險品條例》(第295章)第6條中「...not apply to or in relation to...」的雙語表述。我們在修訂《第295章》第6條危險品的製造等所需的牌照的過程中,發現在英文文本中,「...not apply to or in relation to...」的意思沒有在中文文本中明確反映出來,所以我們原本在修訂《第295章》第6條時,除了廢除「石油氣」的字眼而代以「氣體」,亦一併加入其他修訂,務求令中、英文文本的意思達致一致及更加清晰。在詳細考慮法案委員會的意見後,我們建議修正《條例草案》的第14條,只對《第295章》第6條進行必要的修訂,以盡量保留該條文原本中文文本的表述方式,即根據英文文本中「...not apply to or in relation to...」的表述,在中文文本加入「,亦不就該等危險品而適用」的條文。
法案委員會對上述各項修正案並無異議,我懇請各委員支持及通過有關修正案。
完
2025年7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2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