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二題:玩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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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周文港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丘應樺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部分玩具(例如「鬼口水」、強力磁珠及水珠玩具等)存在安全隱患,例如美國在二○二三年錄得6 000宗兒童因不慎使用水珠玩具而須緊急就診的個案,更有一名十個月大的嬰兒因此死亡;本港亦發生不少因玩具安全而危害兒童健康的個案。就玩具安全,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香港海關(海關)(i)為執行《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第424章)(《條例》)而進行的主動巡查次數(包括線上及線下)、(ii)接獲的舉報宗數及其詳情(包括在執法過程中檢獲的不合規格玩具名稱及其危險性質)、(iii)向零售商和批發商發出的禁制通知書數字,以及(iv)因觸犯《條例》而被定罪的個案宗數和每宗個案的刑罰為何;

(二)有否透過學校和急症室求診數目等渠道作出統計,過去五年,每年本港兒童因不慎使用玩具而引致窒息、急性中毒及受傷的個案宗數;如有,每宗個案的詳情(包括涉事兒童的年齡、該玩具的名稱及有否被列入海關「不安全產品案例」名單(該名單),以及海關的跟進行動)為何;如否,會否考慮建立通報機制,以確保所有持份者(尤其是家長及教師)及時知悉涉及重大社會利益及兒童安全的玩具安全事件;

(三)鑑於根據消費者委員會在二○一九年八月發布的測試報告,12款「鬼口水」或黏土玩具的硼遷移量超出歐洲標準建議上限,若長時間接觸或間接過量攝取該物質或會引致嘔吐甚至影響生育能力,自該報告發布後,當局有否禁止相關帶有健康風險的玩具在港銷售;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據悉去年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擬對水珠玩具實施更嚴格的規管,而目前市民仍可從線上或線下渠道購入該等水珠玩具及其他載列於該名單的玩具,當局會否考慮加強對相關產品的安全規管,以及禁止部分曾於海外引發致命意外的玩具在港銷售;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十分重視確保玩具和兒童產品的安全,並根據《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條例》)(第424章),對製造、進口或供應本港使用的玩具和兒童產品的安全作出規管。

  《條例》訂明,任何人不得製造、進口或供應任何玩具,除非該玩具符合《條例》附表1所指明的其中一套安全標準(均為國際標準或主要經濟體採用的標準)內全部適用於該玩具的規定。違反以上條文的人士首次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一年及罰款10萬元,其後各次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及罰款50萬元。

  政府一直留意有關安全標準的修訂,以更新適用於在香港供應的玩具和兒童產品的標準。

  另外,《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附加安全標準或規定)規例》(《規例》)訂明在本港供應的玩具,必須符合《規例》的規定,包括須附有識別標記(即製造商、進口商或供應商的名稱和地址)及適用於該玩具的雙語警示或警告(即其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處置的任何警示或警告)等資料;以及須符合玩具所含塑化劑的濃度規定。

  作為《條例》的執法機關,香港海關(海關)主動在市面和網購平台上進行巡查,經風險評估後試購各類型的玩具和兒童產品,交給政府化驗所進行安全測試。另外,海關會對接獲的投訴及相關政府部門或機構的轉介個案作出調查,因應事實和證據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並且積極跟進從不同來源所得的有關懷疑不安全玩具及兒童產品的資料,包括傳媒報道、內地或海外個別玩具和兒童產品所採取的措施,以及境外執法機關和產品安全組織發布的產品安全消息等。

  就問題的各部分,經諮詢海關後,現回覆如下:

(一)由二○二○年至二○二四年,海關共接獲68宗關於玩具的投訴,進行共超過7 920次巡查及特別抽查,並就127宗個案立案調查。在上述期間,海關向14宗個案的涉事人或公司提出檢控,全部被告(包括六間公司和八個人)均被定罪,法庭判處罰款金額由3,000至32,000元不等,涉及的玩具種類包括燈籠、螢光棒、心型螢光玩具、彈射玩具、拼圖玩具、膨脹珠玩具、擠壓玩具、磁石玩具、拼接地墊、吹泡泡玩具及玩具咪高峰。此外,海關發出了32份禁制通知書,禁止有關人士在指定期間內供應相信為不安全的產品,以及94封書面警告。與此同時,海關亦在邊境管制站進行了45次突擊檢查,打擊不安全的玩具和兒童產品進口香港。按年份分類的相關數字表列於附件。

(二)現時,海關沒有透過學校和急症室求診數目等渠道就兒童因使用不安全玩具而引致受傷的個案作出統計。就相關政府部門或機構轉介的個案,海關會適時作出跟進調查。

  一直以來,海關十分重視並透過多個渠道,向市民和商戶發放有關玩具安全的信息,包括:
 
  • 如在調查過程中發現有安全問題的玩具,即時發放新聞公報,並在調查完成後把相關資訊列入海關網頁內的「不安全產品案例」中;
 
  • 致力向商戶作出合規推廣,協助商戶了解《條例》有關玩具安全的要求;及
 
  • 與衞生署一起舉辦有關玩具安全的公眾講座,並到學校向學生和家長舉辦講座,派發有關《條例》的小冊子,以及介紹和分享玩具安全的資訊。

  海關沒有計劃設立特定的通報機制。

(三)就消費者委員會在二○一九年八月發布的測試報告中,有「鬼口水」或黏土玩具的檢測樣本的硼遷移量超出歐洲標準建議的上限,海關接獲轉介後隨即在各區巡查,在市面發現並試購四款不同品牌的「鬼口水」或黏土玩具作安全測試,測試結果顯示所有樣本均符合《條例》內訂明的安全標準。但海關發現其中一款「鬼口水」玩具未能符合識別標記及雙語警示或警告的要求,涉嫌違反《條例》的規定,於是採取了執法行動,向涉案的零售商發出書面警告。

(四)根據《條例》,製造商、進口商及供應商在供應水珠玩具時,須符合《條例》附表1所指明的三套玩具標準(即國際標準ISO 8124、歐洲標準BS EN 71和美國材料及試驗學會標準ASTM F963)中任何一套標準內全部適用於該玩具的規定。

  海關留意到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擬對水珠玩具實施更嚴格的規管,但相關更嚴格的規管並未立法。政府會繼續密切留意境外執法機構和產品安全組織就玩具產品安全標準的最新要求,適時更新或修訂《條例》的附表。

  現時,就懷疑不安全的水珠玩具,海關一直在各區進行巡查及試購作安全測試,以確保進口及在本地供應的玩具達到合理的安全程度。由二○二○年至二○二四年,海關就水珠玩具進行共29次巡查或特別抽查,接獲三宗關於水珠玩具的投訴,並就兩宗個案立案調查。其中一宗個案涉及水珠玩具的膨脹幅度超出安全標準並欠缺識別標記和雙語警告標籤,涉事人被法庭判處罰款。另一宗個案涉及欠缺識別標記及雙語警示或警告的水珠玩具,海關向涉事公司發出書面警告。



2025年7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