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十題:醫護人員撰寫及修改醫療紀錄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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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七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凱欣議員的提問和醫務衞生局局長盧寵茂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公立醫院以往曾發生數宗涉及醫療紀錄事後被修改的醫療事故,引起爭議(例如瑪麗醫院於二○二○年發生一宗懷疑女童因延誤輸血而變成植物人的醫療事故,當中涉及醫生在手術後修改醫療紀錄,而家屬認為相關內容對了解事故始末有關鍵性影響)。有意見認為現行機制下沒有有效程序確保修改醫療紀錄的必要性及正當性,對醫患雙方均沒有保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在過去五年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接獲的投訴個案中,涉及醫療紀錄撰寫程序、紀錄內容準確性,以及醫療紀錄內容被事後修改的投訴數目分別為何;
(二)是否知悉醫管局目前有否針對醫護人員撰寫及修改醫療紀錄內容的程序及條件制訂相關指引;如有,詳情為何,以及有否計劃完善該等指引;
(三)是否知悉就醫護人員修改已撰寫的醫療紀錄內容,現時醫管局有否機制核實修改內容的準確性;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及所涉的困難為何;
(四)鑑於有意見指出以往部分手術由一名醫生負責記錄醫療程序及確認所有手術步驟,或會影響紀錄的準確性,政府是否知悉醫管局會否考慮修訂相關程序,規定須由兩名或以上醫護人員負責記錄和確認,以避免不必要爭議;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是否知悉醫管局會否考慮引入不同工具記錄手術過程(例如在病人同意的情況下錄音或錄影),以保障醫患雙方並減少爭議;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陳凱欣議員的提問,經諮詢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後,現綜合回覆如下:
醫護人員須遵守其所屬專業團體的相關指引,例如由香港醫務委員會發出的《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此外,在撰寫和修訂病歷紀錄方面,醫護人員亦必須按照醫管局《臨床資料政策手冊》和《良好醫療紀錄管理守則》載列的要求。
在撰寫醫療紀錄時,醫護人員(包括醫生)需時刻保持其專業操守,而且有責任備存有系統、真實、充分、清晰和能反映當時情況的醫療紀錄。由於在診治病人(如手術期間)時,醫護人員需先集中精力處理病人的臨床情況,未必能實時同步作詳盡記錄。為確保病歷紀錄的準確性,醫護人員不時有需要於事後填寫、修正或補充醫療紀錄。醫管局亦設有機制處理醫療紀錄的後續修訂。若相關紀錄需更正或補充細節,電子病歷系統會自動記錄所有更新的時間及內容,保留原先的紀錄,以確保修訂具透明度及可追溯性。
醫管局明白準確記錄手術過程對保障病人安全及醫療透明度的重要性。現時,醫療紀錄主要由負責醫生根據實際情況,並須符合醫管局的臨床資料政策和相關專科指引撰寫,負責醫護人員在確認及電子簽署後上載至臨床醫療管理系統。
事實上,醫管局由負責醫護人員撰寫及確認醫療紀錄的做法與醫療專業(包括私營界別內的專業人員)內的做法一致。相比行業內常見的做法,醫管局現時透過電子臨床醫療管理系統管理醫療紀錄並保存其後續修訂的安排已經確保較高程度的透明度及可追溯性。
醫管局同時積極提升醫療質素,包括引入附有錄影功能的醫療儀器及提升電子病歷系統以便利醫療圖像記錄。在有實際需要(例如臨床、教學或研究)及可行的情況下,取得病人同意後,醫管局可錄影手術過程,以供日後使用。有關安排須嚴格遵守病人私隱政策及資料保護條例,並確保錄影資料只作指定用途。
過去五年,公立醫院就醫療紀錄/報告/醫生證明書的發出或內容接獲的投訴個案數目如下︰
二○二○至二一年度 | 二○二一至二二年度 | 二○二二至二三年度 | 二○二三至二四年度 | 二○二四至二五年度 |
27 | 37 | 79 | 41 | 41 |
醫管局沒有備存涉及醫療紀錄撰寫程序、紀錄內容準確性,或醫療紀錄內容被事後修改的投訴的分項數字。
完
2025年7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