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題:防止虐待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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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曼琪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本港近年屢發生駭人聽聞的虐兒案,包括早前一名送貨員多次虐待親生女兒並引致其死亡,被告最終因謀殺罪成被判終身監禁,而其虐兒罪行則被判監六年五個月。有意見認為現時虐兒最高只可被判監十年,不能反映其嚴重性,亦未能有效制止虐兒發生,加上香港以往曾發生兒童被虐待致死的個案,當局有必要大幅提高虐兒罪行的最高刑罰,以達提高阻嚇性和保護兒童之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於去年成功檢控的虐待兒童個案的以下資料:(i)個案宗數、(ii)檢控日期、(iii)判刑日期、(iv)是否涉及直系親屬犯案、(v)有否造成兒童死亡或嚴重人身傷害,以及(vi)被判監的個案所涉刑期;及

(二)有否計劃檢討相關法例,提高相關虐兒罪行的最高刑罰;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以來採取多管齊下的策略保護兒童,令他們免受傷害或虐待。政府除了及早識別和介入虐待兒童個案以保護兒童,亦會支援有虐兒風險的家庭從源頭上預防虐待兒童。就議員的提問,經徵詢保安局,現綜合回覆如下。

  現行多條法例保護兒童免受傷害及虐待,包括《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579‍章)及《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213‍章)等。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26‍條規定,任何人非法拋棄或遺棄不足兩‍歲的兒童,以致其生命受危害,或以致其健康蒙受或相當可能蒙受永久損害,即屬犯罪;而第27‍條規定,任何超過16‍歲的人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由他所管養、看管或照顧的16‍歲或以下的兒童或少年人,而相當可能導致其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即屬犯罪。在二○二四‍年審結的案件中,根據上述兩項條文而被檢控及被定罪的人數,以及被定罪人士的刑罰載於附件。保安局沒有備存上述案件中被告與受害人關係的資料,或造成死亡或嚴重人身傷害的統計數字。

  《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條例》)將於二○二六年一月生效。為加強及早識別和介入虐待兒童個案,《條例》強制社會福利界、教育界和醫療衞生界的指明專業人員舉報嚴重虐兒個案,為兒童編織全面而有效的保護網,同時警告潛在施虐者其虐兒行為容易會被揭發。為配合《條例》生效,政府已於今年一月展開了「保護兒童運動」,加深強制舉報者及市民大眾對《條例》的認知及提升他們對保護兒童的意識。此外,為加強從源頭預防虐兒,社會福利署(社署)會以試驗形式把四間兒童及青年中心轉型為社區親子中心,以遊戲為本的方式促進親子互動及教導家長正向育兒方法,支援有親職需要的家庭,並轉介有其他需要的家庭接受適切的政府及社區服務。社署會透過家訪及醫療服務或福利服務單位的轉介,接觸缺乏社會支援及經濟資源的家庭,並透過深入的個案及小組工作,包括治療性輔導和有系統的度身訂造小組課程,以進一步支援相關家庭。

  實施強制舉報機制及成立社區親子中心標誌著保護兒童的重要里程。政府會繼續確保各項支援措施妥善到位,並會在上述措施實施後監察成效,考慮如何進一步加強保護兒童的工作,包括是否有需要提高虐兒罪行的最高刑罰。



2025年7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