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男子非法管有本地野生及瀕危龜隻被判入獄二十個月
***********************
  ​一名本地男子因非法管有本地野生及瀕危龜隻,今日(七月九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及判處監禁二十個月。此案為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首次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成功向法庭申請就非法管有瀕危物種的控罪加重刑罰。 

  漁護署發言人表示,該名四十三歲男子活躍於網上社交平台專頁及通訊軟件群組,不時在網上發放有關捕捉野生動物的帖文,並透過群組出售來源不明的受管制物種。漁護署與警方在二○二三年七月採取聯合行動,在其大埔區住所內檢獲29隻瀕危龜隻,包括14隻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附錄I的大頭龜、屬《公約》附錄II的兩隻黃緣閉殼龜、四隻馬來閉殼龜、兩隻亞洲巨龜及四隻山瑞鱉,以及三隻屬《公約》附錄III的烏龜。所有物種均屬《國際自然保護聯盟瀕危物種紅色名錄》的瀕危或極度瀕危物種,在本港均受《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管制。當中所有大頭龜經專業科學鑑證後,證實為源自本地野外,受《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保護。

  漁護署以非法管有附錄I及附錄II瀕危物種及非法管有在本港取得的活生受保護野生動物共三項控罪檢控該名男子。該男子今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漁護署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法庭接納有關申請,並將刑期增加四分之一,判處被告即時監禁二十個月。

  發言人說:「非法管有瀕危物種屬嚴重罪行。任何人士若干犯《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00萬元及監禁十年,有關物品亦會在定罪後被充公。此外,《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亦訂明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狩獵、故意干擾、購買、售賣、輸出、要約出售或要約輸出、管有或控制受保護野生動物(包括所有野生龜鱉)。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發言人表示,政府致力打擊非法野生動物的狩獵及貿易,以保護本地野生及瀕危物種。漁護署會保持警覺,繼續監察不同平台及社交媒體的有關信息並積極採取執法行動,打擊非法買賣瀕危物種。

  市民如發現懷疑違例情況,請致電1823向漁護署舉報。有關本港對瀕危物種的管制,可瀏覽本署網頁www.cites.hk
 
2025年7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26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