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關於離岸人民幣債券回購業務的優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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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七月八日)公布有關離岸人民幣債券回購業務(註一)的優化安排,以進一步便利「債券通」(北向通)投資者參與離岸人民幣債券回購業務。具體優化措施包括:
1.支持抵押品債券在回購期間再使用(註二):
二○二五年二月十日正式推出以來,市場反應積極正面。業務初期,參與機構透過離岸回購交易取得的抵押債券只限於在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CMU)平台鎖定管理,在回購期間不能再使用。經總結落實以來的經驗和充分考慮市場建議,並與內地監管機構溝通,這次優化措施將按照國際慣例,允許抵押券在回購期間再使用,以提升抵押品使用效率,進一步降低市場機構的融資成本,提升流動性管理效率。
四個使用場景:(a)再次進行離岸回購交易;(b)作為金管局人民幣流動資金安排下的抵押品;(c)作為香港場外結算公司(OTCC)的履約抵押品和(d)通過「債券通」(北向通)進行現券交易。參與機構應遵守各業務場景的相關業務規則和操作規程進行抵押品再使用(例如:若抵押品在回購期間再使用於新的離岸回購交易,則應遵循下述關於離岸人民幣債券回購業務的最新安排要求)。
2.支持外幣結算(包括港元、美元和歐元):
離岸人民幣回購業務僅限於以人民幣單幣種結算。經本次優化後,可進一步支持多幣種外幣結算,包括港元、美元和歐元,以便利參與機構按實際需要,以持有的在岸人民幣債券持倉進行多幣種資金融通,豐富流動性管理工具,也有助於提升在岸債券的吸引力。
這兩項優化措施旨在對標國際市場慣例、提升市場操作便利,以進一步拓展離岸回購市場的深度和廣度,完善離岸人民幣流動性市場化安排機制,並提升在岸人民幣債券在離岸市場作為抵押品的使用。
上述優化措施將於二○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正式啓動。
離岸人民幣債券回購業務的最新安排要求
為便於優化措施的順利推出,現就離岸人民幣債券回購交易,包括利用通過另一宗回購交易取得的抵押債券進行的回購交易,最新安排說明如下:
一、參與機構:
所有已入市的「債券通」(北向通)投資者(包括CMU成員和透過香港託管行CMU成員開立債券通子帳戶的離岸投資者)。
二、合資格債券:
參與機構在「債券通」(北向通)下持有的債券,以及透過離岸回購交易取得的抵押券,不限券種。
三、做市商安排:
由金管局指定的11家一級流動性提供銀行(註三)作為做市商。每筆回購交易應至少有一方交易對手是做市商機構。
四、交易及結算安排:
(a)主協議:允許機構間自行選擇回購協議文本(例如全球回購主協議(GMRA)或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NAFMII)的債券回購交易主協議等)。
(b)交易方式: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開展交易:
- 場外雙邊交易;
- 採用「債券通」(北向通)交易方式,透過境內外基礎設施聯通方式;
- 透過境外電子交易平台;或
- 透過境內電子交易平台。
(c)結算安排:在CMU的回購服務下完成。結算幣種包括人民幣、港元、美元和歐元。
五、信息數據報送:
做市商須於回購交易日當天向金管局報送交易數據(註四),作市場監察用途。金管局將與做市商進一步溝通信息報送的要求和途徑。
有關債券過戶和結算安排的操作詳情將由CMU稍後公布。金管局將繼續密切監察市場情況,確保市場運作穩定有序;並與業界保持溝通,適時檢視進一步優化調整措施,以支持離岸人民幣業務的穩健蓬勃發展。
註一:金管局於二○二五年一月十三日公布推出離岸人民幣債券回購業務(相關詳情請參考金管局新聞稿)。該業務於二○二五年二月十日正式上線。
註二:目前只有以貨銀兩訖模式為結算方式的回購交易可以實現抵押品債券在回購期間再使用,詳情將由CMU稍後公布。CMU的第三方回購服務安排具體何時可以支持抵押品債券再使用將另行通知。
註三:包括:1)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3)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法國巴黎銀行、5)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 6)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7)花旗銀行、8)恒生銀行有限公司、9)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10)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和11)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註四:具體報送信息包括:交易機構名稱(包括正回購方和逆回購方)、(正回購方)融入資金總額、債券名稱、債券代碼、回購期限、券面總額、回購利率、成交日期/回購首次結算日、結算金額、交易平台/方式、違約相關信息等。
完
2025年7月8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15分
香港時間17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