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安局局長談建議修訂《監獄規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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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七月七日)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後會見傳媒的談話內容:
保安局局長:各位市民、各位傳媒朋友,大家好!維護國家安全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根據《5.28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和《香港國安法》的相關規定,特區政府有責任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達到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監獄規則》已經有超過70年的歷史,基於國安考慮,以及已經過70年,我們需要檢視《規則》是否需要更新。今次的法例修訂最主要在三方面:
第一,要強化懲教署整體執法效能;
第二,加入維護國家安全的考慮元素;
第三,令《監獄規則》更合時宜。
為達致上述政策目的,我們建議就《監獄規則》的相關條文明確賦予懲教署可基於特定目的,因應不同的情況對相關安排施加有需要的限制、條件或禁止,以防止有人濫用《監獄規則》的制度危害國家安全,威脅監獄的保安、秩序及紀律,或妨礙在囚人士更生。我們稱這些為特定目的或主要目的。這些主要目的包括以下五個:
(一)維護國家安全;
(二)防止罪行發生;
(三)令在囚人士改過自新;
(四)保障任何個人的人身安全;或
(五)維持監獄的保安、秩序及紀律。
其實這些法例改動與其他世界大部分地方一致,包括英國、美國、加拿大、澳洲、新西蘭等,做法相若。
為了達到我剛才所說的目的,懲教署署長有權就某些探訪,加以一些限制。我們回看二○一九年,當時有不少所謂「探監師」,這些人為了繼續燃燒一些囚犯對政府的仇恨、不滿而去探監,他們濫用朋友的身分。這次法例改善後,(探訪)最主要看看是否切合剛才所說的五個目的。
另外,就專職教士而言,現時他們可以隨意探訪在囚人士。我們發現有人濫用的情況,所以在新的規定下,只要這些專職教士未能符合我剛才所說的五個條件,懲教署署長有權拒絕其探訪。我想強調,囚犯的宗教自由是不會受影響的,因為只有特定指明的專職教士不能探訪,在囚人士可按其意願,再要求其他專職教士探訪,因此對其宗教自由是絕對不會有任何影響。同樣地,在澳洲、新西蘭亦有相關條文。宗教界的立法會議員亦已表明,這對於宗教自由不會有任何影響。
另外,對於一些法律代表,我們亦可基於我剛才提及的五個原因施加限制。由於在囚人士會見律師的權利是一種較大的權利,所以除了懲教署署長或人員認為因上述五個原因而不能夠探訪外,我們施加這條款時,必須要獲得裁判官手令,將情況告知裁判官,並經其同意發手令,我們才能拒絕特定的法律代表的法律探訪。同樣地,這些在囚人士依然有權選擇與其他由其指定的法律代表會見,所以不會對他們選擇律師進行辯護的權利有任何影響。
另外,我們今次亦取消了在監獄內一些未判刑的囚犯進食「私飯」的安排。其實進食「私飯」的安排有數個很大的風險。首先談談法例,最初源於英國演變而來,但其實於一九八八年英國已取消了相關條例,不再有進食「私飯」的安排。而我們看看世界上很多地方均沒有進食「私飯」的安排,因為會帶來數個風險。第一是特權的風險,可能會有人利用進食「私飯」這個特權去影響其他在囚人士,讓其有特別的權利。第二,是保安的問題。曾有案件涉及「私飯」內放置毒品,甚至其他違禁品。懲教署人員要花大量時間和資源,就每一個「私飯」作詳細檢查,才能讓囚犯享用。第三是涉及健康問題。由於我們不能確定該些食品的製作過程是否安全穩妥,又或營養是否足夠,會否偏肥,因此我們認為這是不理想的。所以我們在新的條例內修改了「私飯」(的安排)。
另外,我們也有一些令條例更合時宜的改動,例如,現時法例內有一些名為「指名的人」,包括區議員、立法會議員或行政會議成員和太平紳士等,可以有一些公務探訪,而他們的信件內容不受檢視。但隨着區議員角色的改變,另外我們發覺在二○一九年時,很多人濫用區議員的身分,作出很多不利我剛才所說五類目的的工作,所以我們亦會將區議會的議員從「指名人士」的名單內剔除。
我想強調我剛才所說的一切新改動,都是其他世界各地,包括英國、美國、加拿大、澳洲、新西蘭,都有相關條例。我們所建議的方案都是合情、合理,(符合)必需性和相稱性。同時,我們在制訂過程中,已經有適當的保障措施。在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和保障個人權利之間,已經有一個最好和最合理的平衡。
而剛才在保安事務委員會內,所有發言的議員均表示支持我們提出的法例改善、改革。我們現在會全力爭取「早一日,得一日」修訂《監獄規則》。我們亦會按既定程序向立法會提交文件,以「先訂立,後審議」的方式處理這個條文,亦會在刊憲當日立刻生效。多謝各位。
記者︰禁止探訪方面,有否上訴機制?上訴程序為何?候審在囚人士不能穿着「私服」和進食「私飯」方面,會否擔心造成未審先判的形象?信件方面剔除區議員,提到二○一九年的事件,但現時區議會已完善地區治理,覺得現時的風險是如何?
保安局局長︰首先就懲教署署長施加的探訪限制,其實有不同申訴渠道。一般而言,命令由院所監督發出,有不滿的話可向懲教署署長提出申訴,另外亦可向申訴專員申訴,亦可透過探監的太平紳士申訴,或用法律程序申訴亦可以。
第二,就「私飯」和「私服」,剛才已提到,世界各地大部分地方現已沒有這些特權。為何很多地方都取消未判刑覊押人士(的這些特權)?因為這實際會帶來風險,包括特權的風險,在裏面利用進食「私飯」的特權;另外,透過衣服或食物帶違禁品入內,我們需要浪費大量資源處理這些物品。你剛才提到關於衣服的問題,由於已判刑的囚犯和等候上庭的覊押人士是穿不同衣服,不會造成混亂,能分辨出哪些是已判刑的在囚人士,哪些是未判刑、仍在等候上法庭的人,所以不會存在你所說的問題。
有關(剔除)區議員,最主要是(區議員)職能已改變。現時區議員最主要在地區做諮詢或服務角色,這是區議員現時最主要的定位,所以我們認為無需要與囚犯有接觸聯絡。
記者:條例修訂了之後,是否會有追溯力?例如一些審理中的國安案件,署方會否因為這個條例修訂,而不再讓被告與相關律師見面?如果會的話,會否對被告不公平?第二條問題是修例提及賦予裁判官在特定情況下發手令,如果授權懲教署限制在囚人士和指明的法律代表例如律師、神職人員見面的時候,例如陳日君這些泛民比較接觸得多的神職人員,是否沒有權再去探訪?謝謝。
保安局局長:首先,條例是沒有追溯力的。當條例生效的那日開始,我們才可以根據剛才所說懲教署署長認為該人不符合該五個條件(作禁制),如果是法律代表的話,更加要向裁判官申請手令才可以作出相關禁制。這個是沒有追溯力的。
另外,有關發出禁制令或向法庭申請手令,最主要針對個別案件,個別人士我就不在此評論。最主要是(該人士)究竟有沒有切合我剛才提出那五個目標,即他/她是否不利於國家安全?會否與罪案有關?會否與人的身體受到傷害有關?會否與更生有關?會否與懲教署的管治有關?這些是我們最主要的考慮。
完
2025年7月7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9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