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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就建議修訂《監獄規則》(第234A章)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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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七月七日)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就建議修訂《監獄規則》(第234A章)開場發言:

主席: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和《香港國安法》的規定,香港特區有責任持續穩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達到持續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監獄規則》於一九五四年開始生效,已經實施超過70年,我們有必要檢視其是否切合維護國家安全和現代監獄管理的需要。

  經審視過往羈管在囚人士的執法經驗,懲教院所未來可能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和保安威脅,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律及實踐經驗,我們建議完善《監獄規則》,以確保能夠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持續鞏固懲教人員執行職務的法律基礎,維持監獄的保安、秩序和紀律,並促使在囚人士改過自新及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我們亦提出其他的修訂建議,強化懲教署執法效能。同時,我們亦一併檢視和修訂一些條文,令《監獄規則》更合時宜和更能配合懲教院所管理的需求。

  為達致上述政策目的,我們建議就《監獄規則》的相關條文賦權懲教署可基於特定目的,因應不同的情況對相關安排施加有需要的限制或禁止,防止有人濫用《監獄規則》的制度危害國家安全,對監獄的保安、秩序及紀律構成威脅,或妨礙在囚人士改過自新。這些特定目的,下稱「主要目的」,包括:

(i)維護國家安全;
(ii)防止罪行發生;
(iii)令在囚人士改過自新;
(iv)保障任何個人的人身安全;或
(v)維持監獄的保安、秩序及紀律。

  修例方案涵蓋以下主要範疇。

  首先,我們建議完善探訪在囚人士的制度,清楚反映立法原意,訂明除《監獄規則》另有規定外,任何在囚人士不得接受未獲懲教署署長授權的人探訪;同時清楚訂明探訪的法定目的,必須是為了幫助相關在囚人士改過自新或為其重投社會作準備,而透過該些探訪可以令有關在囚人士能夠與其家庭或社會維持聯繫,或會為該名在囚人士帶來精神或物質上的支援,以達致上述的法定目的。懲教署有權拒絕任何不符合法定目的的探訪。同時,我們建議懲教署可為「主要目的」,而就某探訪施加限制,以確保探訪制度受到有效規管。

  在專職教士的探訪方面,我們建議賦權懲教署可就具體情況,考慮是否有需要為「主要目的」對個別專職教士與在囚人士的接觸或其舉行的宗教活動施加限制或禁止等,以期強化監獄的保安和管理,並有效防範國家安全風險。值得注意的是,這項建議並非要妨礙在囚人士行使宗教自由或參與宗教儀式,他們仍可接受其他專職教士探訪或參與未受限制或符合相關條件的專職教士活動。因此,在囚人士的宗教自由繼續得到充分保障。

  第二,參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相關措施,我們建議對《監獄規則》作出修訂,讓懲教署可以為維護國家安全等特定情況所需,而根據裁判官發出的手令限制在囚人士與個別法律代表的聯繫,以更好維護國家安全和司法公正。由於擬議機制允許在囚人士諮詢另一名其所選擇的法律代表,在囚人士依然享有秘密法律諮詢和選擇律師的權利,而法院會確保在法律程序的進行中,在囚人士會獲得公平審訊。

  與此同時,參照上述因應危害國家安全等特定情況,可向裁判官申請就在囚人士和個別法律代表的聯繫施加適當限制的機制,我們建議對《監獄規則》作出修訂,就候審在囚人士及上訴人為進行辯護或上訴的目的,接受註冊醫生探訪訂定類同的機制,使懲教署可因應危害國家安全等特定情況向裁判官申請手令,就有關的探訪施加適當限制,而有關機制也會加入類同的程序保障。同樣地,相關候審在囚人士或上訴人可為進行辯護或上訴的目的諮詢其他註冊醫生。

  第三,是有關為在囚人士供應衣物的制度,及有關候審在囚人士穿着私人衣服及自備食物的制度。為使制定在囚人士衣物準則的考慮因素更明確,我們建議修例清晰訂明懲教署為在囚人士供應制服的制度的目的,即為確保在囚人士的安全、舒適、健康及衞生;保障囚犯私隱;確保囚犯穿着端正;確保在囚人士進行指定工作或其他活動時穿着得宜;及維持監獄的保安、秩序及紀律。

  另外,現行《監獄規則》容許候審在囚人士穿着私人衣服和自備或收受食物及酒精類飲品,統稱「私飯」。私人衣服和「私飯」會對懲教院所的紀律及秩序構成威脅,包括容許私人衣服會容易產生將未獲授權物品引入監獄的保安風險,亦可能引致候審在囚人士之間以特定式樣的私人衣物作炫耀,或作政治表態,或組織勢力,而「私飯」更容易成為在囚人士私相授受的工具,往往是導致在囚人士發生爭執和打鬥的其中一個主因。基於監獄管理的實際需要,我們建議廢除現時候審在囚人士可食用「私飯」和穿着私人衣服的制度。懲教署將繼續確保所有在囚人士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滿足,同時維護監獄的安全和秩序。

  第四,我們在提出上述修訂建議的同時,亦建議修訂其他相關條文,清晰訂明懲教署人員行使與監獄管理相關的權力時,考慮的因素包括維護國家安全、維持監獄的保安、秩序及紀律等「主要目的」。這些修訂包括:在囚人士發出和收受信件的規定;審查在囚人士收發的信件;處置來自監獄以外的刊物;中止某名在囚人士與其他在囚人士交往;及向候審在囚人士供應消遣品的安排。

  第五,我們建議強化懲教署的執法效能。參考涉及執法機關的法例,我們建議在《監獄規則》訂立類近的機制,防止有人抗拒或阻礙懲教署人員執行職務,確保他們可以執行確保安全羈押在囚人士、維持監獄保安和監獄運作的職責。違者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建議可罰款$2,000及監禁6個月。為配合相關機制,我們亦建議賦權懲教署人員可使用按理屬必需的武力拘捕妨礙其執行職務、作出或協助在囚人士逃走、參與騷動等對監獄保安或人身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行為的人,並可扣留被捕人,直至交付警務人員羈押,以及賦權懲教署人員可以在按理屬必需的範圍內使用槍械,以制止任何人作出剛才所說的違法行為。

  懲教署人員在任何情況下使用武力或槍械均會嚴格遵守《監獄規則》的相關規定;一如任何可能需要使用武力或槍械的執法人員,懲教署亦已制定清晰的內部指引及武力使用階梯原則,同時配合充足的培訓,確保懲教人員只會在按理屬必需的範圍內,依法使用武力制止有關的違法行為和作出拘捕。

  第六,我們同時亦提出令《監獄規則》更合時宜的修訂建議,包括更新《監獄規則》內「指明的人」涵蓋的範圍,剔除「區議會議員」,使「指明的人」涵蓋的範圍限於其職責為有需要處理在囚人士申訴的人士;以及廢除與體罰及死刑有關的過時條文。

  我想強調,在提出建議時,我們已充分考慮了《基本法》,包括有關人權的條文。雖然在囚人士並不會基於監禁而喪失所有《基本法》保障的權利,但他們所享有的權利並不等同於非在囚人士。當他們行使這些權利和自由時,必須受到基於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監獄保安、紀律和秩序等合法目的的需要而有所限制。

  在制定這次修例建議時,我們考慮到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例都遵從這些基本原則,從而賦權當局因應某些合法目的對在囚人士的權利作出合理的限制。特區政府的建議方案對任何基本權利和自由可能造成的限制,都是基於上述的基本原則,並且屬合理、必需和相稱,並相應地制訂了適當的保障措施,已在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秩序,及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之間取得合理平衡。

  香港特區有責任持續穩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早一日,得一日」有效維護國家安全。修訂《監獄規則》在有效維護國家安全、持續鞏固懲教人員執行職務的法律基礎,以及強化懲教署執法效能方面有必要性,修例方案將於刊登憲報當日立即生效。我們正全力推進修例工作,在聽取委員的意見後,會爭取盡快將修訂《監獄規則》定稿,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現在,歡迎各位議員發表意見。多謝主席。
 
2025年7月7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6時24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