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出席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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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今日(七月三日)出席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的開場發言︰
主席,各位委員:
我感謝黎棟國主席召開今日的特別會議,讓政府有機會向各位委員匯報政府就終審法院岑子杰司法覆核案(《岑子杰案》)的判決的跟進工作,亦感謝各位委員出席今天的會議。
政府就跟進《岑子杰案》的建議方案及未來路向已經在委員會文件中陳述。我今天的發言會比較詳細,以向各位委員闡述政府對《岑子杰案》判決的立場、政府計劃就同性伴侶關係登記的建議機制、建議機制背後的理據以及政府下一步的跟進工作,為大家作介紹。
首先,我必須重申政府對婚姻制度的一貫立場。《基本法》明確保障香港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我們必須以此婚姻制度作為基礎,任何政策及政策方針都不應偏離。終審法院就《岑子杰案》頒下的判決中亦明確指出,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第三十七條及《人權法案》(《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九條第二款受《憲法》所保證和保障的婚姻憲法自由只限於異性婚姻,並把同性婚姻排除在外。
然而,法院同時亦裁定政府在《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四條所保障的私生活權利上,有積極義務確立替代框架讓同性伴侶關係獲得法律承認,並制定就該等承認所伴隨的適當權利和責任。法院明確指出在替代框架下登記的同性伴侶關係並不等同於婚姻關係,而在決定所須擬定的承認框架時,包括當中應包含甚麼權利和責任,政府與立法機關「享有彈性的酌情空間」。
終審法院根據《基本法》行使終審權,其判決是最終且決定性的,對訴訟各方包括政府均有約束力。政府雖然明白社會對同性伴侶這個具爭議性的議題依然存在不同意見,但在尊重法院所頒布的判決的前提下,我們仍積極履行義務制定一個替代框架,以符合《人權法案》第十四條的要求。
制定替代框架涉及複雜且廣泛的議題。在法院作出判決後,特區政府一直就制定替代框架進行詳細研究,仔細考慮所涉及的多個政策和範疇,並考量相關的影響。我們亦詳細參考了立法會於本年二月十二日就「守護本港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的動議辯論議案及議員所提出的意見。
我們目前建議的替代框架力求顧及各方的意見並作出適當平衡,確保一方面符合法院的要求,同時亦顧及香港的實際情況,家庭及社會傳統價值觀等因素。建議的登記制度在保障登記人的權益之餘,亦要避免濫用情況,並確保不會對本港婚姻制度及社會傳統價值觀造成衝擊,避免造成社會分化,影響社會和諧。
接着,我會介紹政府建議的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機制的內容。在登記條件方面,我們建議同性伴侶在提出登記申請時須符合六項條件:
(一)雙方的性別相同;
(二)雙方均已年滿18歲。我們認為登記雙方都應為成年人,以確保他們心智成熟及具備法律行為能力作出此重要且具法律效力的決定。根據《成年歲數(有關條文)條例》(第410章),本港的成年歲數為18歲,而在我們的研究中,大部分其他的司法管轄區均以18歲為可在註冊有效的同性婚姻、同性民事伴侶關係或同性民事結合的法定年齡;
(三)雙方或一方為香港居民。我們認為替代框架只應提供與香港有緊密連繫的同性伴侶作出登記,這一方面切合香港的實際情況,並且不會過度延伸以致對香港的傳統價值觀和觀念造成太大的衝擊;
(四)雙方已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根據當地的法律,註冊有效的同性婚姻、同性民事伴侶關係或同性民事結合。
在這方面,我們注意到今日有傳媒的報導中,引述個別人士,包括《岑子杰案》中的當事人岑子杰先生的一些意見,當中認為本項登記要求會對同性伴侶造成很大的困難,亦無法回應本地伴侶的實際需要。這是我們由報章所得的,我們重申。因此,我希望在這裏多說一些我們制訂相關規定的考慮。
首先,我必須強調,今次終審法院的裁決是政府未有履行《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四條的積極義務設立替代框架以法律承認同性伴侶的關係,而所指的同性伴侶關係是指一段既承諾並且穩定的關係,這是理所當然的,判詞中亦多次提及,否則既不承諾又不穩定的關係承認就根本無從說起,更遑論要因而賦予他們一些特定的權利和義務。而作為負責登記並賦予承認他們關係的政府,亦責無旁貸地需要確認有關關係確實為承諾並且穩定的,才能予以法律上的承認。
而在確認的程序上,政府是可以有不同的考慮和選擇的,例如可以按傳統的做法透過與登記人的會面和會談,或要求登記人提供一些證明文件,如生活照、雙方一起生活的一些具體證明等等,甚至在一些不確定或可疑的情況下,查看一些相關的紀錄如出入境紀錄等,而在整個核實過程中,難免需要登記人的配合。但在登記人眼中,在他們來說,這些詳細的核查程序可能就會成為他們眼中的一種滋擾,甚至認為是對其私人生活上的一種干擾。但作為負責任的執法人員,我們亦別無選擇需要確切及有效地執行我們的工作和履行我們的責任。而另一種選擇的方式就是按我們目前的建議,承認其他國家或地區依法成功登記的同性關係為承諾及穩定的關係,有關做法的好處是有一套較清晰及可供驗證的準則,在行政執行上較為可行,同時亦盡量減少對登記人可能造成的不便。至於所謂要前往外地進行登記的困難,現時世界上有超過30個國家和地區均設有同性婚姻或伴侶的登記安排,有些甚至還提供網上登記的安排,我們相信對一般人而言這應不會構成太大的困難。說到底,這是個選擇的問題,哪種方式會較便利,而哪種方式又可能會造成不便,大家都必須要仔細考量,否則當政策一旦有所改變而導致出現更為不便的情況,反而未必是對相關人士的最佳安排。
這裏我也奉勸一些公開發表言論的人士,在發表言論時請以負責任和深思熟慮的態度進行,否則一些不切實際甚至會為同行人士帶來不良或不利影響的言論不但於事無補,甚至可能會是有害而無益的;
(五)雙方各自沒有任何有效的與第三方註冊的婚姻、民事伴侶關係或民事結合。這是符合社會的一般道德標準和要求,同時亦是一段穩定關係的基礎;
(六)雙方的關係須在親等限制關係以外。我們會加入親等限制,以避免有血緣、近親等關係的人士作出登記。這點相信大家亦不難理解和接受。
在登記手續方面,政府建議設立同性伴侶關係登記處,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所委任的公職人員擔任登記官,為同性伴侶登記手續。符合所有登記條件的申請人士可經預約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申請時,登記雙方須提供相關的文件及資料以確認其符合所有登記條件,同時亦須親身到登記處面見登記官並進行宣誓。若登記官信納並確認有關申請符合所有登記條件,會批准向申請人發出同性伴侶關係登記的證書,申請人可藉此證書在法律上證明其同性伴侶關係。若發現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可能涉及任何違法行為,例如提交偽造文件、作出虛假陳述等,登記處會轉介執法部門作出跟進。
除法律承認外,終審法院亦要求政府制定伴隨的適當權利和責任。法院同時亦指出,同性伴侶應享有甚麼權利,政府有彈性的酌情空間。我們經仔細考量後,建議獲法律承認的同性伴侶可享有以下四類基本權利:
(一)登記同性伴侶關係:此項權利關乎符合登記條件的同性伴侶可以在替代框架下登記並獲得法律承認其同性伴侶關係;
(二)撤除同性伴侶關係:此項權利關乎已在登記處成功登記同性伴侶關係的同性伴侶在雙方同意或在特定情況下有權申請撤除相關登記;
(三)參與同性伴侶醫療相關的事宜:包括醫院探視、獲取醫療資訊、參與醫療決定、當同性伴侶一方處於危及生命處境時,其個人資料可獲豁免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保障資料原則的限制以及同性伴侶間的器官移植;
(四)處理同性伴侶身後事宜:包括申請死亡相關證明書、於公眾殮房辨認遺體、領回遺體及辦理殯葬事宜、使用食物環境衞生署轄下墳場、火葬場及骨灰安置所以及同性伴侶可決定是否將同性伴侶遺體作治療、醫學教育或研究用途。
根據法律意見,特區政府有積極義務確立替代框架讓同性伴侶關係獲得法律承認,而法律承認是指同性伴侶關係在法律上獲得官方及正式承認和保障。因此,政府必須透過立法方式制定有關框架。我們計劃稍後向立法會提交《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予立法會審議,以設立替代框架下的登記機制。
主席,我的介紹完畢。今日一同出席會議的,除了我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的同事外,亦有律政司的代表,我們樂意聽取各位委員的意見,並解答各位的提問。多謝主席。
完
2025年7月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