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就「制訂個人資料保障制度框架,應對人工智能時代挑戰」議員議案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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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今日(七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江玉歡議員動議的「制訂個人資料保障制度框架,應對人工智能時代挑戰」議案的開場發言︰
主席:
首先,感謝江玉歡議員提出「制訂個人資料保障制度框架,應對人工智能時代挑戰」的議案,以及林新強議員、邱達根議員和李鎮強議員提出的修正案。
國家一直提倡人工智能的發展與安全並重,創新及監管兩者相輔相成。國家主席習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強人工智能發展和監管進行第二十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全面推進人工智能科技創新、產業發展和賦能應用,完善人工智能監管體制機制,牢牢掌握人工智能發展和治理主動權」。早在二○二三年十月,國家已經發布《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議》,強調在研發及應用人工智能的同時,亦須保障個人私隱及數據安全,並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特區政府明白在推行人工智能項目和服務時須顧及道德考慮的重要性,並一直推動人工智能的「管」與「用」有機結合。
為引導人工智能健康、安全、有序發展,數字政策辦公室(數字辦)在二○二三年就《人工智能道德框架》進行更新,為政府決策局和部門就開發與人工智能相關的技術及應用方案提供清晰指引。因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的最新發展,數字辦又在二○二五年發布《香港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及應用指引》,為技術開發者、服務提供者及服務使用者等構建一套符合香港情境、平衡創新發展與道德責任的人工智能治理框架。
政府十分重視在應用人工智能的技術時對個人資料私隱的保護。在現有的人工智能治理框架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私隱條例》)已可有效應對人工智能系統使用個人資料時可能引發的私隱爭議。《私隱條例》屬「科技中立」的原則性法例,對採取不同科技手段(包括人工智能)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個人資料均適用,相關規定亦反映國際認可的保障個人資料私隱原則,為香港提供健全的個人資料保障制度框架。機構在開發及使用人工智能時若涉及處理個人資料,便須遵守《私隱條例》下的相關規定及六項保障資料原則,以確保處理個人資料的整個流程都受到法律的嚴格保障。
同時,私隱專員公署(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一直積極從多方面推廣人工智能治理理念,推動人工智能發展與個人資料私隱保障的相互平衡,包括發布指引、進行調查、展開循規審查、進行推廣和教育工作,以及推動國際層面合作等。
私隱專員公署分別在二○二一年和二○二四年發布《開發及使用人工智能道德標準指引》和《人工智能(AI):個人資料保障模範框架》。兩份指引皆參考了國際認可的原則及最佳行事常規,並落實「以人為本」、「智能向善」的治理理念。公署於兩份指引中建議的三項數據管理價值以及七項人工智能道德原則(如互惠、有益的人工智能、可靠、穩健及安全等),與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所包含的關於發展、安全、治理、普惠等方面的理念主張一致。公署在二○二五年進一步發布《僱員使用生成式AI的指引清單》,協助機構制定僱員在工作時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內部政策或指引。
為了在人工智能的私隱保障及安全的國際協作中發揮更具戰略性的作用,私隱專員公署亦積極深化與國際夥伴的交流合作,包括適時採取環球聯合行動,例如發表決議、國際聲明、指引等,或就AI相關的私隱議題進行研究,共同應對人工智能所帶來的私隱挑戰。總括而言,特區政府一直致力促進創新科技的發展,並決心成為國際創新科技中心。而人工智能更是未來發展的關鍵所在,因此,我們定當採取各種適當政策及措施,確保人工智能快速、安全、穩妥地發展成長。
主席,我期待聽取各位議員的寶貴意見,並稍後再作回應。多謝主席。
完
2025年7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4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