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十四題:滲水投訴調查聯合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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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七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健波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甯漢豪的書面答覆:
問題:
滲水投訴調查聯合辦事處(滲水辦)的網站提及,「在正常情況下,由天雨經大廈天台、平台、露台、外牆或窗戶所引致的滲漏,以及供水喉管破損引致滲水不會構成公眾衞生的問題,也不是聯合辦公室可引用《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提出起訴的妨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二○二二年至今,每年滲水辦接獲多少宗有關滲水的求助個案,當中有多少宗個案是由天雨經大廈天台、平台、露台、外牆或窗戶所引致的滲漏,或供水喉管破損引致滲水,因而滲水辦不能處理的個案;
(二)鑑於有意見認為目前滲水辦進行的滲水調查是依從第132章發出妨擾事故通知或命令,其範圍限定於故意損害排水渠、污水池、水井或對任何衞生設施構成妨擾,但針對市民長期受天台防水層失修導致的滲水問題,現行機制未能有效解決他們面對的困境,當局會否考慮修訂第132章,逐步將重要的滲水問題(例如天台滲漏)納入「妨擾」的定義內,以擴大滲水辦的執法範圍,令受影響市民得到協助;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34H條有關「維持物業的職責」的規定,「凡擁有建築物任何部分的人,或對建築物任何部分具有獨有管有權的人,或對該部分具有獨有的使用、佔用或享用權的人(視屬何情況而定),雖則該建築物的公契並無對該人施加維持該部分修葺妥善及狀況良好的責任,該人亦須維持該部分修葺妥善及狀況良好」,當局會否考慮修改相關條文,指名所有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負起維持「修葺妥善及狀況良好」的維修工程,同時擴大滲水辦的權力,對失責者施加警告及罰則;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妥善管理和維修私人物業是業主應盡的責任。若私人物業出現滲水情況,有關業主一般應先透過相互溝通合作,委聘專業人士/顧問公司進行滲水調查及查找滲水源頭,並進行所需的維修,以履行業主妥善管理和維修保養樓宇的責任。市場上亦有顧問公司或專業人士提供調查及處理滲水問題的服務。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及屋宇署的網頁上載了就滲水問題提供專業意見和服務的顧問公司及專家名單,供市民參考。如有關滲水情況構成衞生妨擾、樓宇結構安全風險或浪費供水,政府可分別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及《水務設施條例》(第102章)執法。
如業主未能與鄰居協商解決滲水問題,可向由食環署及屋宇署合組的聯合辦事處(聯辦處)尋求協助。聯辦處會以跨部門合作模式,透過法例賦予的權力和相關部門的專業知識,配合有關業主或住戶的合作,以一站式及有系統的測試方法,嘗試找出滲水的源頭,再飭令有關業主進行維修。
經諮詢環境及生態局、食環署和民政事務總署後,就提問的各部分,現分別回覆如下:
(一)如滲水情況構成衞生妨擾,聯辦處會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作出跟進,並視乎情況作刑事檢控。如天雨經大廈天台、平台、露台、外牆或窗戶引致的滲漏對樓宇安全構成風險(例如天花混凝土剝落、鋼筋銹蝕等),或滲漏與樓宇的雨水渠管或髒水渠管等排水渠管失修有關,聯辦處會將個案轉介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處理。若發現供水喉管失修而引致浪費供水的情況,聯辦處會轉介水務署根據《水務設施條例》處理。
在二○二二年、二○二三年和二○二四年,聯辦處接獲的樓宇滲水投訴個案分別為39 555宗、45 033宗和47 299宗,其中因滲漏情況對樓宇安全構成風險和涉及排水渠管失修而轉介屋宇署的個案分別為1 243宗、1 436宗和2 200宗;因涉及或懷疑供水喉管滲漏而須轉介水務署的個案分別為702宗、861宗和1 236宗。聯辦處沒有備存當中因天雨引致滲水但未有對樓宇安全構成風險的分項數字。
(二)聯辦處若發現滲水源頭是屬於《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列明的妨擾事故,則不論是否涉及故意損害排水渠、浴室地台、衞生設施等,均會向滲水單位業主發出妨擾事故通知。
就天台出現滲漏,聯辦處會根據上述機制將個案轉介予屋宇署。屋宇署會按調查結果向相關業主發出勸喻信,盡快進行滲水調查及跟進工程;若發現滲漏構成樓宇結構安全風險,則可按情況根據《建築物條例》發出樓宇修葺令、勘測令或渠務修葺令。就欠妥建築物或排水渠而言,任何人如沒有遵從根據法例送達的法定命令進行補救工程,即屬違法。
考慮到上述處理天台滲漏的機制亦發揮其作用,環境及生態局認為現階段沒有需要對《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作出修訂。
(三)根據現行《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的規定,如業主已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法團),法團在法律上會代表所有業主管理和維修建築物的公用部分,並須採取一切合理必需的措施,以執行公契載明有關建築物的控制、管理、行政事宜的責任;如大廈沒有法團,大廈公用部分的管理責任則由所有業主共同承擔。法團或業主可考慮委聘由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發出牌照的持牌物業管理公司,協助處理大廈管理的相關工作。
《2025年公眾衞生及市政(修訂)條例》(《修訂條例》)已獲立法會通過,並將於二○二五年八月十七日生效。為加快處理樓宇滲水等公共衞生妨擾問題,《修訂條例》將容許公職人員進入處所的時段由目前上午七時至下午七時,延長至上午七時至下午十時;而不遵從「擬進入處所通知書」將屬違法並可處以最高第二級罰款(即5,000元)。為加強阻嚇力,不遵從妨擾事故通知和命令的罰則,將由第三級罰款調高至第四級罰款(即10,000元調高至25,000元),以及由第四級罰款調高至第五級罰款(即25,000元調高至50,000元)。
完
2025年7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