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七題:優化強制性公積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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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七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洪雯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的書面答覆:
問題:
今年是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制度實施25周年。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的資料,截至本年三月底,強積金總資產值約為1.34萬億。關於優化強積金制度,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強積金計劃成員的數目及其平均強積金資產水平為何,並按年齡組別(即(i)25歲以下、(ii)25歲至35歲以下、(iii)35歲至45歲以下、(iv)45歲至55歲以下、(v)55歲至65歲以下,及(vi)65歲或以上),以及強積金資產水平(即(a)200,000元或以下、(b)200,001元至400,000元、(c)400,001元至600,000元、(d)600,001元至800,000元、(e)800,001元至1,000,000元、(f)1,000,001元至1,500,000元、(g)1,500,001元至2,000,000元,以及(h)2,000,000元以上)以下表列出分項資料;
年份:
成員 年齡組別 |
強積金資產水平 |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平均資產 | |
(i) | |||||||||
(ii) | |||||||||
(iii) | |||||||||
(iv) | |||||||||
(v) | |||||||||
(vi) | |||||||||
總數 |
(二)鑑於政府於本年五月七日回覆本會議員質詢時表示,容許市民提早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以滿足置業需要,會令累算權益流失並失去滾存增值的機會,削弱強積金制度的完整性,但有意見認為,政府可考慮允許市民以借用形式將其強積金帳戶的累算權益用作首次置業的首期,隨後再按其所購物業的按揭年期分期償還,並在有關物業出售時立即償還所有強積金帳戶的未償還款項,以實現資金閉環,防止資金流出自住物業市場或強積金帳戶以外,從而最大程度發揮強積金在支援市民養老方面的價值,政府會否研究上述方案;及
(三)鑑於香港即將進入超老齡化社會,政府會否研究,仿效內地和新加坡的公積金制度,長遠在強積金制度下增設針對醫療、住屋等範疇的專項供款帳戶,並提升強積金供款的入息比率,協助市民應對退休後的各項開支?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經諮詢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後,現回覆如下:
(一)截至二○二四年底,約480萬名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成員共持有約1 120萬個不同類型的強積金帳戶(包括供款帳戶、個人帳戶和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帳戶),即每位計劃成員平均持有多於2.3個強積金帳戶。過去五年強積金計劃成員和帳戶的數目、按計劃成員年齡組別劃分每個強積金帳戶的平均累算權益金額,以及按累算權益金額劃分的帳戶數目表列如下:
表一:強積金計劃成員和帳戶的數目
年份 (截至年底) |
強積金計劃成員數目 | 強積金帳戶數目 |
二○二○ | 4 459 000 | 10 324 000 |
二○二一 | 4 586 000 | 10 477 000 |
二○二二 | 4 694 000 | 10 843 000 |
二○二三 | 4 754 000 | 11 058 000 |
二○二四 | 4 794 000 | 11 228 000 |
表二:按年齡組別劃分每個強積金帳戶的平均累算權益金額(截至二○二四年底)
年齡組別 | 每個強積金帳戶的平均累算權益金額 (元) |
25歲以下 | 8,600 |
25歲至35歲以下 | 52,600 |
35歲至45歲以下 | 126,700 |
45歲至55歲以下 | 163,200 |
55歲至65歲以下 | 149,000 |
65歲或以上 | 73,800 |
表三:按累算權益金額劃分的帳戶數目(截至二○二四年底)
累算權益金額 | 帳戶數目 |
200,000元或以下 | 9 373 000 |
200,001元至400,000元 | 1 072 000 |
400,001元至600,000元 | 408 000 |
600,001元至800,000元 | 181 000 |
800,001元至1,000,000元 | 88 000 |
1,000,001元至2,000,000元 | 98 000 |
2,000,000元以上 | 27 000 |
由於計劃成員可持有多於一個帳戶,而有關帳戶或會分散於不同強積金計劃,因此現時未能提供按總累算權益劃分的計劃成員數目。積金易平台已於二○二四年六月開始運作,各強積金計劃正陸續加入積金易平台,待所有計劃加入平台後,便可以透過積金易平台編制有關個人強積金總累算權益的資料。
(二)設立強積金制度旨在協助市民為退休作儲蓄,有關容許計劃成員借出其強積金權益作置業用途的構思,必須顧及措施對計劃成員退休儲備造成的影響。強積金屬於長線投資,並具有複息效應的特點,其設計原意在於讓強積金權益在計劃成員的工作生涯中不斷滾存增值,達至積少成多的效果,故此應盡量保存至就業人士退休時才可提取使用。如果我們放寬保存強積金權益的要求,容許計劃成員借出以滿足置業需要,會使其失去滾存增值的機會,令計劃成員用作退休儲備的強積金權益相應減少,削弱勞動人口的基本退休保障。此外,由於強積金制度有分散投資風險的優勢,房地產投資的風險一般較強積金基金投資為高。有關要求市民於借出強積金權益作置業用途後分期還款,以及售出以強積金權益支付首期的樓宇後用所得款項償還借款的安排亦具相當複雜性。
(三)在強積金制度下,僱主和僱員現時須分別作出僱員有關入息百分之五的強制性供款(每月供款上限現為1,500元)。假如強積金制度要同時為醫療或置業開支作儲蓄,在不影響就業人士退休保障的前提下,我們必須要考慮提升強積金總供款率。參考香港以外地區(例如內地及新加坡)的做法,若要設立專項儲蓄帳戶以滿足醫療和置業開支,相關帳戶所作的供款佔僱員薪酬的比率高達百分之三十以上。在目前強制性總供款率只有百分之十的情況下,有關在強積金制度增設醫療或置業專項儲蓄帳戶,並提升強積金總供款率的建議,必須先取得社會廣泛共識。
政府和積金局歡迎各界就強積金制度提出意見,並會審慎評估各項建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不削弱計劃成員基本退休保障的前提下持續完善強積金制度的運作。
完
2025年7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