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題:打擊濫用公共福利及公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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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根據現行制度,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除外)及公共福利金計劃申請人必須符合居港規定及離港寬限。此外,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租戶也必須持續在單位居住。然而,據悉有部分人士長居外地卻依然享用長者津貼及公屋等福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據悉社會福利署只利用身份證號碼向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核對綜援及公共福利金受助人的出入境紀錄,部分人士利用身份證與護照的出入境紀錄不互通的漏洞,以護照出入境以避開就離港寬限的查核,政府有否調查上述情況是否屬實;政府有否評估每年因該漏洞而造成的公帑損失,以及有否優化核對機制以堵塞漏洞;如有,詳情(包括優化機制後的成效)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政府有否考慮以生物特徵(例如指紋、面容)作為出入境紀錄唯一的身份識別憑證,以避免部分人士利用第(一)項所述的出入境紀錄漏洞隱瞞長居外地的事實;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申訴專員公署於本年一月就當局打擊濫用公屋資源的工作的主動調查行動報告中提及多宗「非經常持續在單位居住」個案,當局目前有何具體機制監察和防止長居外地人士濫用公屋,以及如何評估該等機制的成效;對於故意隱瞞長居外地以保留公屋單位的住戶,除要求交還單位外,政府有何其他法律措施以追究其責任,以及有否評估該等措施是否具足夠阻嚇力;及
(四)鑑於第(三)項所述的多宗「非經常持續在單位居住」個案的戶主及戶籍成員均長居境外,政府有否檢視當時無法透過其出入境紀錄及時發現其濫用公屋情況的原因;為打擊長居外地濫用公屋的情況,政府有否研究設立跨部門合作機制,讓房屋署、香港房屋協會與入境處進行數據共享,以優化就公屋住戶留港紀錄的查閱程序?
答覆:
主席:
就何俊賢議員的提問,經諮詢保安局及勞工及福利局,我們現回覆如下:
(一)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或公共福利金的申請人及受助人必須符合相關居港規定及其他申請資格,並須向社會福利署(社署)申報全部旅遊證件和其他相關資料。如申請人及受助人沒有如實提供一切有關文件或資料,一經發現,社署會作出跟進,有需要時會轉交執法部門處理。申請人及受助人如蓄意提供虛假資料或漏報資料以圖騙取現金援助,屬刑事行為,除可導致申請人及受助人喪失領取現金援助的資格外,亦可能因觸犯《盜竊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10章)而被起訴。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獄十四年。
此外,按照現有的恆常機制,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定期或應社署要求提供申請人及受助人的出入境記錄,包括這些人士使用香港身份證、由入境處簽發的旅遊證件(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及由其他國家/地區簽發的旅遊證件的出入境資料,供社署核實有關人士是否符合相關居港規定。
(二)《入境條例》(香港法例第115章)第5條規定,在香港出入境管制站出入境應出示有效旅行證件。香港居民進出香港境時可使用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在管制站傳統櫃檯辦理出入境手續,而合資格的智能身份證持有人,亦可使用智能身份證或加密二維碼配合指紋或容貌識別技術,於e-道自助辦理出入境手續。
就實施有效的出入境管制而言,入境處於出入境管制運作採用生物特徵(如指紋、容貌)辨識技術,目的是核實以香港身份證或旅行證件出入境的持證人身份之用。
在現有的恆常機制下,入境處向社署及房屋署提供相關人士的出入境記錄,經已涵蓋香港身份證、由入境處簽發的旅行證件(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以及由其他國家/地區簽發的旅行證件的出入境資料,協助有關部門核實受助人是否繼續符合領取相關福利的資格。
(三)及(四)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制訂了多管齊下的方式以打擊濫用公屋行為。房屋署一直透過日常屋邨管理工作、定期家訪、抽查及深入調查懷疑個案和宣傳教育等不同渠道,處理濫用公屋的問題,希望藉此減低公屋被濫用的機會,從而加快單位流轉,讓有真正住屋需要的人士早日入住公屋。
為確保善用公屋資源,房屋署已與入境處建立恆常機制:入境處會定期將公屋住戶的死亡紀錄向房屋署通報,讓房屋署可主動偵測租戶的住用情況及採取適當的行動;入境處亦會應房屋署要求提供有關人士(例如公屋戶主及戶籍成員)的出入境紀錄,供房屋署核實有關人士是否仍然符合居住公屋的資格。
為加強監察,房屋署已建立新電腦系統,以儲存有關打擊濫用公屋工作的個案資料、流程及調查結果。屋邨管理人員亦會在非辦公時間進行突擊家訪。若職員懷疑有濫用公屋的情況,或收到公眾舉報的懷疑濫用公屋個案,會展開調查。房屋署亦會隨機抽查個案作深入調查。
此外,為加快查證居住情況的工作流程以核實濫用公屋個案及採取管制行動,房屋署會在符合法例的情況下,聯繫不同政府部門索取關鍵資料(例如當懷疑租戶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時向入境處查詢出入境紀錄、向水務署查詢用水量異常用戶等),查證濫用公屋情況,以加快處理濫用公屋個案。
事實上,自二○二三年,房委會亦推出了多項新措施加強打擊濫用公屋。自二○二三年十月,房委會要求所有公屋住戶每兩年申報居住情況和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住戶須申報是否持續居於其公屋單位及有否將單位丟空及作違規用途。若住戶作出虛假申報,房委會會考慮終止單位租約,而作虛假申報的家庭成員在租約終止後會受到五年不得申請公屋及不會獲配質素較佳公屋單位的限制,及有機會遭檢控。自推出措施後,有公屋住戶被法庭判刑三十天,亦有租戶已主動將單位交還。房委會有信心這些措施可持續加強打擊濫用公屋的力度。
為搜集情報以更精準打擊濫用公屋,房委會在二○二五年一月推出「舉報濫用公屋獎」。自推出計劃,截至三月底,在接獲約3 900宗的舉報中,約1 700宗選擇參與獎勵計劃;經初步篩選後,約1 200宗的資料符合參加資格,當中約700宗舉報可作進一步跟進。目前已有成功發出遷出通知書的個案,首輪頒獎儀式將於二○二五年七月舉行,可見公眾已建立強烈共識打擊濫用公屋,共同守護珍貴的房屋資源。
為應付加強打擊濫用公屋的額外工作,房委會近年加強與不同政府部門的聯繫,並因時制宜採用不同的策略和調配人手,包括聘請退休紀律部隊人員加入房屋署。房委會在二○二二年七月至二○二五年五月底,共收回超過8 700個被濫用或違反租約的公屋單位。相比二○二一/二二年度收回約1 400個公屋單位,在二○二二/二三至二○二四/二五年度平均每年收回被濫用或違反租約的公屋單位數目增加超過一倍,可見房委會實施加強措施的成效。
為加強打擊濫用公屋的力度及增加阻嚇力,房屋局向立法會提交了《2025房屋(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有關《條例草案》已於二○二五年六月十一日獲立法會通過。《條例草案》主要涉及三個方面:(一)引入嚴重濫用公屋的新罪行;(二)賦權獲授權人員要求可疑人士提供個人資料;及(三)延長虛假陳述、拒絕提供資料及非法讓與罪行的檢控時效,令打擊濫用公屋的措施更具阻嚇力。相關罪行將於二○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正式生效。房委會會向大眾解說有關修例,令公眾人士清楚明白觸犯法例的後果。
房委會/房屋署會繼續檢視現行措施,包括優化調查工作流程,加強職員培訓及公眾宣傳教育等,亦會繼續檢討打擊濫用公屋的策略,加強與其他部門的協作,以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運用。
香港房屋協會(房協)亦一向採取多管齊下的措施,全方位打擊濫用公屋,包括定期家訪,以及優先調查一些較容易出現單位丟空的懷疑個案(例如水電用量偏低或信箱長期積存通告及信件未被領取等)。房協亦已將非辦公時間家訪恆常化,並加強前線工作人員培訓,進一步提高他們對違反租約行為的警覺性和敏感度。另外,房協亦善用智慧科技,協助加強打擊濫用公屋,包括自行研發「家訪易」數碼平台,將租戶資料及家訪紀錄數碼化方便對比,有助前線工作人員於家訪時充分掌握情況,及早抽出可疑個案。房協會繼續與時並進,定期檢視這些措施的成效,有需要時引入更多不同措施以提升家訪的效率及調查濫用公屋個案的成效。
房協與房屋署就加強打擊濫用公屋事宜一直保持緊密溝通和交流,並會不時參考及檢視有關措施的成效。當懷疑有租戶非經常持續在單位居住時,房協會因應個別情況和調查需要,向入境處索取住戶資料,例如出入境紀錄等。另外,房協自二○○五年十月已與入境處建立有關死亡登記紀錄的通報機制。該機制下,入境處每月會向房協提供居住在房協出租屋邨、惟已在香港登記死亡的人士紀錄,以便房協適當跟進。房協會繼續加強與入境處的溝通,以提升調查濫用公屋個案的成效。
完
2025年7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5分
香港時間15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