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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強烈譴責對《香港國安法》的抹黑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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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今日(六月三十日)就外國政客、反華組織及不同媒體,在特區迎來《香港國安法》公布實施五周年的重要日子,別有用心地攻擊及妖魔化該部法律及特區其他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並且就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發表誣衊抹黑及言論,表示強烈譴責和反對。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該等反中亂港分子、組織或媒體以偏概全、譁眾取寵,對《香港國安法》的重大歷史意義及其對香港特區帶來的積極影響視若無睹,反而扭曲事實、抹黑香港特區和《香港國安法》,甚至企圖干預在香港特區法院進行的刑事審訊,妨礙司法公正;但對其自身國家及其他國家政府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嚴厲執法,卻不曾置喙,這全然是卑劣政治操作,必須嚴厲直斥其非,以正視聽,並讓世人看清其不顧廉恥的『雙重標準』。」
 
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的正面作用

  發言人強調:「國家安全是任何一個國家的頭等大事。每個國家都會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這既是以《聯合國憲章》為基礎的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下,每個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也是國際慣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會引起極其嚴重的後果,必須及時採取行動,有效防範和制止此類行為和活動。沒有一個國家會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袖手旁觀。任何妄顧事實而以失實言論抹黑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都是偽善和不負責任的行為,不得人心。」

  「過去一段長時間,外部勢力透過其代理人在香港進行滲透破壞活動,更策動二○一九年的『黑暴』和港版『顏色革命』,使『一國兩制』幾乎毀於一旦。《香港國安法》的出台實施,止暴制亂,效果立竿見影,讓香港社會迅速回復穩定;去年,香港特區切實履行憲制責任,在社會廣泛共識下訂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完善了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使香港得以從『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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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部勢力『以港遏華』的圖謀無法得逞,只好抹黑詆毀《香港國安法》。但事實擺在眼前,香港市民和國際投資者的眼睛都是雪亮的。《香港國安法》實施五年多以來,恢復了香港市民在『黑暴』期間無法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以及讓廣大香港市民生活和經濟活動迅速回復正常,營商環境得以恢復並不斷提升。根據《2025年世界競爭力年報》,香港的排名躍升兩位至全球第三;香港在全球國際金融中心中位列三甲,並在全球首次公開招股市場中位列前四名。這些國際認可的成就都是建基於《香港國安法》及其他特區相關法律和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為香港社會帶來的自由、安穩,亦給予世界各地的投資者和企業充足的信心在香港發展業務,及善用香港『一國兩制』的制度優勢開拓包括粵港澳大灣區在內的內地廣大市場。」
 
保障權利和自由

  發言人表示:「事實上,人權在香港一直受到《憲法》和《基本法》的堅實憲制保障。《香港國安法》第四條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條亦清楚訂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等權利和自由。」

  「然而,和世界其他地方一樣,很多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清楚訂明,在有必要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等情況下,可以依法限制部分權利和自由,包括言論自由。」

  「事實上,法庭已經闡明了行使權利和自由的界限。上訴法庭在譚得志案的判決指出,『煽動意圖』的定義與表達自由的基本權利一起正確閱讀時,清晰顯示,批評政府、司法行政包括法院判決,或參與辯論或提出對政府政策或決定的異議,無論多麼強烈、有力或尖銳,都不構成煽動意圖,這進一步澄清了合法和非法言論之間的區別。」

法治固若金湯

  發言人強調:「香港法治固若金湯、歷久不變。《香港國安法》第五條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條明確訂明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明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精準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清楚訂明構成有關罪行的元素和刑罰。香港特區執法部門一直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以及按有關人士或單位的行為而採取執法行動,與涉事人士或組織的政治立場、背景或職業無關。」

  「律政司按《基本法》第六十三條主管刑事檢控工作,依法獨立作出檢控決定,不受任何干涉,律政司在有充分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以及在合乎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才會提出起訴。」
 
審訊公正及時

  發言人指出:「在《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及《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下,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均享有由有獨立審判權的司法機關進行公平審訊的權利。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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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機構、律政司和執法部門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嚴格遵循《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所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應當確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公正、及時辦理』。每宗案件由提出檢控直至審訊之間所需的時間,視乎多項因素而定,例如案件是否需要進一步調查、被告人是否需要時間徵詢法律意見以考慮答辯、辯方是否需要翻譯文件、或辯方是否按法例賦予的權利提出需要在審訊前先處理的申請等。所有申請皆會根據既定程序辦理,並完全依從正當程序。」
 
關於黎智英案

  發言人強調:「近日外國政客、反華組織及不同媒體仍持續就黎智英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及就其羈管安排說三道四、更作出種種顛倒是非的荒謬評論,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特區政府已經一而再、再而三指出,任何國家、組織或個人企圖利用政治力量或媒體或任何其他手法干預香港特區的司法程序,以促使任何被告人不能獲得應有的公平審訊,都是破壞香港特區法治的行為,應予譴責。倡議某種背景的人或組織不應就其違法行為和活動受到法律制裁,等同給予其犯法特權,妨礙司法公正,完全違反法治精神。特區政府強烈敦促所有外部勢力立即停止干預特區的內部事務和特區法院獨立行使的審判權。」

  「至於有關黎智英的羈管安排,特區政府重申,懲教署一直致力為所有在囚人士提供安全、人道、合適和健康的羈管環境,並設有現行機制,包括透過獨立訪客(即太平紳士)定期巡視的安排,以確保在囚人士的權利獲得保障。懲教署處理黎智英相關事宜,一直嚴格按照機制行事,與其他在囚人士無異。為某囚犯的利益或為維持秩序或紀律,懲教署署長根據《監獄規例》第68B條可作出有關囚犯不應與其他囚犯交往的安排(即所謂的『單獨囚禁』)。有關安排的其中一個目的是保障囚犯的人身安全和福祉,可由該囚犯自行提出要求、由懲教署署長依法考慮後審批,或由懲教署署長根據法律規定及程序,在考量了相關的因素後而作出。必須澄清的是,有關黎智英與其他囚犯中止交往的安排,一直是根據黎智英的意願並由懲教署經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依法安排的。黎智英的代表律師亦早已公開澄清,表明黎智英在獄中獲適切治療及待遇。不少就黎智英案説三道四的反華分子,以『捍衞新聞自由』自居,卻不斷就黎智英的羈管安排和健康情況捏造和歪曲事實,這恰恰是對新聞自由的褻瀆。」

  發言人重申:「香港特區政府會繼續肩負其憲制責任,並堅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亦會繼續堅定不移地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義務,同時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享有的合法權益。以高水平安全護航高質量發展,不斷譜寫『一國兩制』實踐新篇章。」
 
2025年6月30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