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領或續期本地合格證明書的新要求今日起全面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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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第548D章)規定所有本地船隻的操作人員均必須持有本地合格證明書。
為提高海上安全,海事處現修改申領或續領本地合格證明書的資格,引入健康證明書要求,以確保本地合格證明書持有人體格適合操作船隻。有關健康證明書的要求涵蓋兩類人士:第一類涉及所有新申請或續領任何級別的本地合格證明書的人士;第二類只涉及操作載客船(即第I類別船隻)以及運載氣體、有毒液體物質、石油等運輸船(即第II類別內指定類型船隻)(統稱「高風險船隻」)的船長和輪機操作員。
所有新申請本地合格證明書及續領本地合格證明書的人士,在提交申請表時,均須向海事處一併提交由認可醫生所簽發的健康證明書。本地合格證明書一經發出,其有效期在持有人年屆65歲時方告失效。本地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在年屆65歲後,如欲續期其證明書,將須每三年接受並通過健康評估。當持有人年滿71歲後,則須在每年通過健康評估後,方可續期。
考慮到操作高風險船隻的海上安全風險相對較高,所有操作高風險船隻的船長和輪機操作員須每五年接受一次健康評估,以確保其身體情況適合操作有關船隻。操作高風險船隻人員在獲發健康證明書後,須向海事處提交該證明書副本以作記錄。海事處會在有關高風險船隻的運作牌照上附加牌照條件,以實施相關健康證明書要求。
海事處已就有關新安排及細節要求廣泛諮詢業界,並獲得各持份者,包括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商會、工會以及漁民聯會支持。海事處將會繼續以不同渠道向本地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宣傳新要求。
有關申請或續期本地合格證明書最新要求的詳情,包括認可醫生名單、健康評估表格、本地合格證明書考試規則及相關海事處佈告,可瀏覽海事處網頁。
完
2025年6月30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5時05分
香港時間15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