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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教育局局長就《2025年專上學院(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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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教育局局長蔡若蓮博士今日(六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25年專上學院(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案致辭全文:
 
主席:
 
  我現在提出政府修正案,修訂《2025年專上學院(修訂)條例草案》第1、9、11、20、28、34及36條。修正案內容已載於先前由立法會秘書處發送予各議員的文件內。正如我剛才所指,有關修訂可歸納為三類,我現在作進一步說明:
 
(一)賦權教育局局長給予指示
 
  就《專上學院條例》(第320章)的權責分配方面,法案委員會委員建議參考《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第653章)第69條的做法,在《條例草案》中加入賦權教育局局長給予指示的條文,以加強體現局長作為教育政策第一責任人的角色。就此,我們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20條,新訂第320章第13A條,賦權局長就執行第320章下的職能向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或獲授權人士給予指示,而有關人士須在執行有關職能時遵從該項指示。
 
(二)發出書面通知的時間限制
 
  因應法律顧問的建議,我們將修訂《條例草案》第9及11條,分別在擬議第320章新訂第4A(8)及5A(7)條中,訂明常任秘書長須在某學院或或校董會成員、校長、副校長或教師的註冊申請被拒絕後,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藉書面通知,將拒絕註冊一事及拒絕理由,告知有關申請人及待註冊人,從而使第320章下各項條文發出書面通知的時間限制保持一致。
 
(三)生效日期
 
  最後,《條例草案》原訂於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法案委員會委員普遍認同經修訂的第320章應在可行情況下盡快生效,尤其是將審批頒授學位申請的權力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轉授予局長方面。就此,我們將修訂《條例草案》第1條,以訂明主要條文的生效日期為二○二六年八月一日,而與轉授審批頒授學位權力相關的條文則提早於二○二五年八月一日生效。另外,《條例草案》第35條,即修訂《教育條例》(第279章)第86條有關禁止根據第279章註冊的學校頒授副學位的條文,則於二○二八年八月一日生效。我們亦會對《條例草案》其他相關條文,包括第20、28、34及36條,作相應技術性修訂。
 
  上述修訂旨在為相關院校提供清晰的生效時間表,以達致政府一直以來的政策原意,即《條例草案》的主要條文將於獲立法會通過後約一年生效,以讓現時根據第320章註冊的學院有充足時間適應更新的規管制度。而《條例草案》亦會在生效後提供額外兩年的過渡期,即通過後共約三年,讓現時未根據第320章註冊的院校完成註冊程序。生效日期訂於八月,亦能與學年開始的時間作相應配合,避免影響學院在學期中的運作。
 
  法案委員會對上述各項修正案並無異議,我懇請各位委員支持及通過有關修正案。
 
  多謝主席。
 
2025年6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56分
即日新聞